(原标题:《董事会议事规则》)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旨在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提升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董事会设立证券部处理日常事务,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通知需提前十日送达。临时会议在特定条件下召开,提议需通过书面形式并包含提议人信息、理由、时间地点、提案等。会议通知应至少提前十日发出,内容包括日期、地点、期限、事由及议题。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有限制条件。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对于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需回避表决。决议形成需超过半数董事同意,对于担保、财务资助事项还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需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不得越权行事,提案未获通过的,一个月内不应再审议相同内容。会议记录应详细,包括日期、地点、出席人员、议程、发言要点、表决结果等,与会董事需签字确认。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