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更改计息方式的核查意见)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3,794,971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13.79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13.57亿元。募集资金于2021年11月5日全部到位,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石楼西区块天然气阶段性开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首华燃气决定将石楼西区块天然气阶段性开发项目的开发井区范围从永和18井区扩展至永和45-永和18井区,变更后,该项目的投资总额为97,749.25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97,038.09万元,含截至2023年8月31日的利息收入。
2021年12月2日,首华燃气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中的965,648,000元向子公司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石楼西区块天然气阶段性开发项目,借款年利率为7.5%,期限为36个月,可提前偿还或续借。
2024年7月10日,首华燃气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向中海沃邦提供的募集资金借款年利率由7.5%更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利率(以实际还款时较高者为准),并授权管理层调整利率及借款期限。此次更改计息方式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
国金证券作为保荐机构,认为首华燃气更改计息方式的决策程序合规,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此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