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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联集团: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的承诺函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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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德联集团")于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项目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于2023年9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律师,对自2023年11月1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的相关会后事项进行了核查。

德联集团于2023年3月17日和4月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决议有效期为12个月。2023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同意德联集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有效期同样为12个月。

2024年3月,鉴于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临近年度报告审议,为提高效率,德联集团决定将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与2023年度股东大会一同审议。2024年4月1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延长决议有效期的议案,随后于5月9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亦审议通过了该议案,有效期延长12个月。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确认延长决议有效期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德联集团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69,380.07万元,同比增长16.63%,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06.85万元,同比增长6.3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72.65万元,同比下降41.88%。业绩变化已在申报文件中充分提示风险。

此外,德联集团聘请的中介机构未受到监管部门处罚,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不影响发行,且不存在影响发行的重大事项。德联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监高分别签署了发行申请文件,启动发行时不存在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募投项目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德联集团自前次报送会后事项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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