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收购报告书摘要(二次修订稿))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收购报告书摘要(二次修订稿),涉及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对公司的收购。元明控股通过现金认购丽尚国潮定向发行的股票,预计收购完成后,其持有的丽尚国潮权益将超过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相关规定,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且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投资者可免于发出要约。元明控股已承诺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收购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免于发出要约收购已获董事会批准,待股东大会审议。
元明控股看好丽尚国潮的发展前景,拟通过此次认购增强对公司的控制。收购后,元明控股直接持有公司318,674,437股,占总股本的34.73%,加上红楼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给元明控股的77,269,101股股份表决权,元明控股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占总股本的43.15%。
收购人元明控股的控股股东为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元明控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目前未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或权益,除了元明控股持有丽尚国潮21.32%的股权,以及丽水南投通过一系列控股关系间接持有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1.43%的股权。
本次收购已履行的批准程序包括元明控股股东决定、经开区集团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丽水经开区管委会的批复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此外,还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收购人元明控股的注册资本为10亿元,经营范围包括控股公司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信息咨询服务等,其股权结构为丽水南投100%持股。元明控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过去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本次收购涉及的股票发行价格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而调整为3.39元/股,发行数量不超过156,368,141股,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收购人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承诺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违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