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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内容摘要

来源:公告原文 2024-07-01 21: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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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4年7月9日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将审议关于修订《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内容涉及公司住所由“上海市中山南路268号”变更为“上海市高科西路1号”。现场会议定于下午14时整在上海天诚大酒店8楼第二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交易时间段及互联网投票平台的9:15-15:00。会议议程包括审议章程修订议案、股东发言、投票表决及宣布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提案应符合法律、公司经营范围和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决议事项,且需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及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股东大会通知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提案、股东出席权利、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会务联系人信息、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通知中应充分披露提案详情,若需独立董事意见,应同时披露。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不得随意延期或取消提案。

独立董事拥有特别职权,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征集股东权利、发表独立意见等。独立董事行使特定职权需取得过半数同意,公司应及时披露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情况。独立董事会议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召集和主持,公司应提供便利和支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应提供工作条件,确保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包括提供资料、协助沟通、配合行使职权、承担费用及提供适当津贴。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如超过净资产或总资产一定比例、为高负债率公司担保、单笔高额担保、对股东及关联方担保等,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分为年度和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在特定情况下召开,如董事人数不足、公司亏损、大股东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议、独立董事提议等。股东大会决议需由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股东同意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需因应生产经营、投资规划或外部环境变化,调整后的政策不得违反监管规定。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时,公司有权扣减其现金红利。监事会监督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确保政策执行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制度和人员职责需经董事会批准。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咨询服务,聘期一年,续聘需经股东大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享有查阅公司财务资料、要求提供子公司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的权利。公司通知以公告、专人、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公告方式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报纸为公告媒体。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需遵循法定程序,包括董事会拟定方案、股东大会决议、签订合同、办理审批、处理债权债务、变更登记等。合并或分立时,公司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保护反对合并或分立股东的权益。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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