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曙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曙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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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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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2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3
    
    释义 ...............................................................................................................3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4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5
    
    三、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7
    
    四、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9
    
    五、 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10
    
    六、 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1
    
    七、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1
    
    八、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12
    
    九、 结论意见.............................................................................................12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3-31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曙光”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宜,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激励计划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管理协会等公共机构取得的文书材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或进行了必要的查验。但本所律师并不对与公司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所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释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的含义具体如下:中科曙光、公司 指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公司激励计划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草案)》      指  计划(草案)》
     《公司股权激励  指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考核办法》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股权激励管理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办法》              员会令第126号)
     《股票上市规
     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元              指  人民币元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公司系经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关于同意天津曙光计算机产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计字〔2010〕262号)批准,由天津曙光计算机产业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 经《关于核准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63号)核准,并经上交所同意,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14年11月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其证券简称为“中科曙光”,股票代码为“603019”。
    
    3.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持有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000783342508F的《营业执照》,其登记信息如下: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大街15号1-3层
     法定代表人   历军
     注册资本     1,450,728,974元
     成立日期     2006年3月7日
     营业期限     2006年3月7日至长期
                  电子信息、软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培训;计算机及外围设备、
                  软件制造、批发兼零售;计算机系统集成;物业管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经营范围     设备出租、场地出租;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维修、租赁;建筑安装业;通信
                  设备研发、生产、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因此,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0666号)以及公司的声
    
    法律意见书
    
    明,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
    
    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也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其内容包括“释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其他重要事项”共十五章,其内容符
    
    法律意见书
    
    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激励对象的范围。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数量、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4)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及核实程序,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公司已经制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以及其他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且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并由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5)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以及禁售安排。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6)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7)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除限售条件以及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
    
    法律意见书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8)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包括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及终止程序。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9)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包括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10)《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包括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1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变更及异动处理。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1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公司变更激励计划,包括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情况;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包括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的规定。
    
    (1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1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实行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1. 2021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 2021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3. 2021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4. 2021年4月18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1.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 监事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
    
    法律意见书
    
    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应当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 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进行审核,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 公司应当根据《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实施前取得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相关部门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范围、核实等情况,具体如下: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项下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作出约定,包括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法律意见书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项下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作出约定。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项下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核实作出约定。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核实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 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后,公司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告了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股权激励考核办法》等文件。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的具体进展,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后,已经公告了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决议、文件,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本次股权激励的具体进展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并公告了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决议、文件,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进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 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公司说明,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记载,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因此,公司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二条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程序
    
    1.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三.(一)条所述,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由独立董事审议并出具独立意见,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
    
    法律意见书
    
    办法》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审议并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并“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有权上级主管单位或授权主体批准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五条所述,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八、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时,董事历军、徐文超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或者激励对象的关联方,已履行相应的回避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经履行相应的回避表决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关联董事已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九、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等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
    
    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已在公司召开董事
    
    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
    
    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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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科曙光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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