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的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及重要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及重要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评价有效性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敖东洮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敖东药业集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敖东集团力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敖东集团金海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敖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敖东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敖东胶囊有限公司、延边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敖东酵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敖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吉林敖东世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敖东林源医药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敖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吉林敖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英伟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吉林敖东工业园公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正容医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敖东国际(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吉林敖东瑞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敖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吉林敖东创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抚顺敖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敖东大药房连锁(延边州)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敖东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吉林敖东红石鹿业有限责任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担保业务、工程项目、投资管理、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关联交易等。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采购业务:公司制定了严格的采购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采购计划的制定、供应商的选择、采购价格的确定、采购合同的签订、到货验收及付款,为正常的生产活动提供了保障。
销售业务:公司通过完善销售管理、不相容岗位分离、授权审批制度,对销售计划管理、客户开发与信用管理、销售定价、销售审批与合同订立、发货、收款及会计系统实施了有效的控制,保证公司在销售业务过程中风险可控。
资产管理:针对资产的取得、验收、维护、处置,公司制定了完整的管理制度,实施了有效的控制,能够保证资产安全和合理使用。
合同管理:依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定了《合同管理规定》。明确了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拟定、审批、执行等环节的控制程序,定期检查和评价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并采取相应措施,促进合同有效履行。
财务报告: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会计记录和披露,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针对年度财务报告,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提高财务报告可靠性。上述过程中,对财务数据等相关信息的保密实施控制,防止泄密。
资金活动:公司制定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了筹资、投资活动决策、执行、处置等环节的控制方法。同时针对营运活动,制定了资金使用的不相容岗位分离、授权审批等管理规定,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5.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他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分别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公司分别按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划分确定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下列迹象通常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①控制环境无效;
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③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⑤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⑥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营业收入总额的1%≤错报 营业收入总额的 0.5%≤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1% 的0.5%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利润总额的1%≤错报 利润总额的0.5%≤错报< 错报<利润总额的
利润总额的1% 0.5%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资产总额的0.2%≤错报 资产总额的 0.05%≤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的
<资产总额的0.2% 0.05%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 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2%≤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额 的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
报 错报 0.05%≤错报<资产总额 额的0.05%
的0.2%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其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认定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分别按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划分如下:
(1)定性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②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
③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
④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
⑤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2)定量标准
缺陷认定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负面影响
重大缺陷 2000万元以上 对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重要缺陷 5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一般缺陷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 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
造成负面影响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总公司对各个子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检查,针对发现的一般缺陷,公司对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制定了具体整改方案,责成相关单位及责任人限期整改落实,通过持续跟踪确保整改到位。
经过整改,公司所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均得到了改进和完善,不影响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2021年,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求,结合内部控制工作计划,公司将继续加强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强化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治理水平,根据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的结果,持续不断的对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存在的缺陷进行改进,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说明。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李秀林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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