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1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业绩、净现金流水平等相关情况,在满足公司长远发展资金需求的同时,确保公司股东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使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的成果,兼顾公司长远发展及股东合理投资收益,有效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能力及与公司过往的业务合作情况,考虑其在2020年度审计工作中,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1年。
同意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2020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同意《灵康药业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同意《灵康药业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2021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相应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意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及投资计划的资金需求,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包括已申请但尚未到期的综合授信),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在授权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同时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将根据各银行授信要求,为全资子公司的5亿元综合授信提供相应的担保(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不超过4亿元(含4亿元);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不超过1亿元(含1亿元))。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上述授信额度内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为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单笔综合授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
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2021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预计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发生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严格按照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并严格参照市场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意《关于对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对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可对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何 超
潘自强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