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新租赁准则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构成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实强 尹 伟 蔡翘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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