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 (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首科意字[2020]第012号-2号
致: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20年7月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20年9月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10月27日下发了上证科审(审核)〔2020〕844号《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信达律师对发行人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涉事实进行了核查,并根据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补充法律意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信达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构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另有说明外,本次发行所涉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释义、律师应声明的事项部分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回复
一、关于管理费用(《问询函》第6题)
根据问询回复,报告期各期管理咨询费金额分别为133.39万元、140.18万元、227.29万元和100.59万元。PCB管理咨询公司为极登丰和福州基石,分别成立于2018年12月6日和2018年11月22日。2019年、2020年1-6月极登丰咨询费分别为129.72万元、78.46万元。2018年发行人向海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分别支付咨询服务费47.16万元和82.80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极登丰和福州基石成立后短期内即为发行人提供咨询服务的原因,合同签订情况、款项支付情况,为发行人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是否仅为发行人提供服务,若否,说明为其他客户提供服务的情况;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员工、前员工、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2)2018年向海尔租赁和远东租赁支付咨询服务费的原因,该费用是否与售后回租服务直接相关,与支付租赁费之间的关系,是否单独签订合同,作为咨询服务费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咨询服务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变相的商业贿赂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1. 核查了发行人与极登丰签署的《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及发票、信丰迅捷兴与福州基石签订的《TOC 生产管理咨询项目合同书》及发票、发行人与百思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流程体系建设咨询项目》;
2. 核查了极登丰、福州基石为发行人及信丰迅捷兴提供咨询服务的相关资料、对极登丰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了解其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主要工作方式及服务内容、取得了极登丰、福州基石为发行人以外的其他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部分合同;
3. 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h.gsxt.gov.cn/index.html)核查了极登丰、福州基石、百思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4. 取得了极登丰2019年度及2020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极登丰2019年1月至2020年11月与银行流水、极登丰股东2019年1月至2020年11月工资卡银行流水;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5. 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极登丰为其提供咨询服务相关内容的说明及极登丰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6. 核查了发行人与海尔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咨询服务协议》及发票、信丰迅捷兴与远东租赁签订的《服务协议》及发票、登陆巨潮资讯网查询其他上市公司公告的关于融资咨询服务费的相关披露信息;
7. 取得了极登丰、福州基石、海尔租赁、远东租赁、百思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书面确认文件,确认发行人支付咨询服务费不存在违法违规、变相商业贿赂的情形;
8. 对发行人董事长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与极登丰、福州基石、海尔租赁、远东租赁的主要业务内容,确认发行人支付咨询服务费不存在违法违规、变相商业贿赂的情形;
9. 查阅发行人(员工手册)等避免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制度文件;
10. 就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与商业贿赂有关的诉讼、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网络核查,根据查询结果,其不存在与商业贿赂有关的诉讼、行政处罚情况;
11. 查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公示信息,根据查询结果显示,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因商业贿赂而被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情形;
12. 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确认其不存在有犯罪记录在案的情形;
13. 获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不存在直接或变相商业贿赂行为的确认函;
14. 查阅了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于2020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二)问询回复: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 极登丰和福州基石成立后短期内即为发行人提供咨询服务的原因
为提升产品品质、降低生产报废率、节约生产成本,公司不仅持续加强内部管控,同时也通过采购外部咨询服务帮助实现质量管控目标。公司在聘请极登丰和福州基石前,也存在聘请百思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思特”)提供类似咨询服务的情形。
(1)聘请百思特提供类似咨询服务的情形
①百思特提供服务的内容
2018年1月,深圳迅捷兴与百思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思特”)签署《流程体系建设咨询项目》,为发行人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百思特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为流程现状诊断、流程管理体系搭建、迅捷兴流程架构设计及规划、生产制造流程SOP计划等4大模块,旨在通过对迅捷兴实际情况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迅捷兴生产制造流程的标准化、制度化以及信息化进行全面提升。
②百思特的基本情况
百思特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情况
公司名称 百思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正华
成立时间 2007年06月13日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1508
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策划;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培训;
经营范围 IT 服务;软、硬件开发;系统集成;企业外包服务;供应链管理及相关
配套服务;机械、电子、自动化产品的生产及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
股东情况 张正华(70%)、谭胜乔(25%)、陈浩(5%)
主要人员情况 张正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谭胜乔(监事)
③合作方式、收费金额、定价依据
公司与百思特的合作方式、收费金额、定价依据如下:
项目 情况
以项目制分阶段实施,即由百思特成立项目团队,实施流程现状诊断、流程
合作方式 管理体系搭建、迅捷兴流程架构设计及规划、生产制造流程SOP计划等4大
模块工作,项目工作周期为14周。迅捷兴按项目实施情况验收,验收合格后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项目 情况
按合同支付款项。
收费总额含税70万元。合同签订后,支付21万元;流程现状诊断、流程管
收费金额 理体系搭建和迅捷兴流程架构设计及规划计划等 3 大模块工作完成且经迅捷
兴验收后,支付21万元;第4个模块生产制造流程SOP计划完成后,支付
24.5万元;完成推行辅导3个月内且经迅捷兴验收后,支付3.5万元。
定价依据 协商定价
④定价方式及公允性
百思特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定价方式为协商定价。针对百思特的报价,公司根据其服务内容及市场同类咨询服务价格水平确定是否合理,最终通过协商确定价格,定价合理、公允。
⑤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百思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⑥是否存在变相的商业贿赂或者以不公允的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利益或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经百思特确认,其不存在变相的商业贿赂或者以不公允的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利益或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2)聘请极登丰提供咨询服务的原因
深圳市极登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登丰”)成立于2018年12月,为发行人开始提供咨询服务的时间为2019年2月。公司聘请极登丰提供咨询服务,主要是出于对极登丰实际控制人黄冬菊丰富的PCB行业质量管控经验的认可。
黄冬菊具有十四年PCB行业从业经验,曾先后就职于联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崇达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联电路有限公司等PCB企业,担任客服部主任、质量经理、品质总监等职务,在PCB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黄冬菊个人丰富的PCB行业质量管控经验有助于公司更好地提升质量管控。在获悉黄冬菊于2018年9月离职之后,发行人本有意聘用其为员工,负责工厂质量管控相关事项,但其本人无意继续在PCB企业中任职,而选择自主创业成立极登丰,专为国内PCB企业提供品质管控方面的咨询服务。因此,公司选择聘请极登丰提供咨询服务,主要是出于对极登丰实际控制人黄冬菊丰富的PCB行业质量管控经验的认可。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龚德坤为极登丰股东、监事,是黄冬菊实施咨询工作的合作搭档。龚德坤具有十三年PCB行业从业经验,曾先后就职于深圳市深联电路有限公司、深圳市九和咏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大连亚太电子有限公司等PCB企业,担任品质高级主管、制造部门副总经理等职务。
因此,公司在获悉黄冬菊离职创业后,积极与其联系,并于2019年2月与极登丰签署《服务协议》,由极登丰委派黄冬菊、龚德坤作为长期驻厂人员提供“公司质量系统改进”咨询服务。
在2019年2月极登丰为发行人提供服务之前,极登丰、黄冬菊、龚德坤不存在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情形,不存在与发行人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的情形。
(3)聘请福州基石提供咨询服务的原因
福州基石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基石”)成立于2018年11月,为信丰迅捷兴开始提供咨询服务的时间为2020年4月。福州基石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时间距离其成立时间超过1年。
福州基石的主营业务是管理咨询业务,专注于通过数字化和TOC管理生产工具帮助制造业企业实现生产智能决策和资源优化配置。
为完善生产流程管控,缩短在制品产线停留时长,提升产出量,实施精细化管理,信丰迅捷兴于2020年4月与福州基石签署了《TOC管理咨询项目合同书》,导入TOC管理模式。
2. 合同签订情况、款项支付情况,为发行人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
(1)极登丰情况
①合同签订情况、款项支付情况
公司与极登丰的合同签订情况、款项支付情况如下:
项目 情况
公司与极登丰先后签署3份服务相关合同,收费约定如下:
①2019年2月双方签署《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019
年2月至2020年2月,费用总额为含税150万元,极登丰开
合同签订情况 展工作后10天内支付20%,余款分11个月支付;
②2020年2月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鉴于极登丰服务
成效显著,由公司给予含税4万元一次性项目奖励;
③由于合同期限届满,鉴于极登丰服务成效显著,2020年3
月双方签署《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020年3月至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1年3月,费用总额为含税200万元,自签订协议后10
天内支付20%,余款分12个月支付。
款项支付情况 公司已按上述合同约定向极登丰支付款项。2019 年、2020
年1-6月,分别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40万元、90万元。
②为发行人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及效果
极登丰为发行人提供“公司质量系统改进”咨询服务,具体内容包括四大模块:质量意识形态建立(第一现场管理规范)、品质部业务流程梳理、质量模块业务流程梳理、基础工艺质量工具的应用,咨询开展形式主要包括极登丰驻厂人员生产现场质量体系和问题调查诊断、对员工进行现场培训、提交质控专项报告、品质问题咨询回复、组织开展团队建设活动等。具体内容和效果如下:
序号 辅导内容 实施 实施月份 项目描述 成果输出
工厂
部门核心
1 价值梳理 深圳 2019年2-3 初步建立生产质量管控目标和 编制《各部门核心价值》、
及目标管 月 关键职责的共识 《关键部门KPI指标》
理 信丰
2 生产现场 信丰 2019年3月 现场诊断,确定改善方向和目 确定拟改善项目
调查诊断 深圳 2019年5月 标 确定拟改善项目
在两厂钻孔、压合、阻焊、光 A、搭建总经理与基层员工面
深圳 2019年4月 成像等关键工序重要岗位开展 对属面感交流和平台凝,增聚强员力工;归
总经理一 总经理一日新员工活动,由工 B、传递质量变革决心,从上
3 日员工活 序岗位员工担任师傅,与总经 至下宣导“质量意识形态”,
动 理一起工作、学习和交流;通
信丰 2019年4-5 过总经理扎根基层,身体力行 提高工厂现场管理规范要
月 求 ;宣导工厂现场管理重要性
C、成立企业文化宣传小组
信丰阁团 信丰 2019年6月
4 建拓展 统筹组织、安排拓展活动 增强团队凝聚力
松山湖团 深圳 2019年7月
建拓展
A、建立并严格执行5S标准;
通过推行整理、整顿、清扫、 B、设置了整理整顿奖、清扫
5 5S大战60 信丰 2019年6-7 清洁、素养(5S)标准,对工 奖、最佳水平线奖、最佳无
天活动 月 作现场环境进行改善、优化, 尘房、综合奖,每周不定期
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品质 检查,月度评比,实现常态
化管理
A、提高6S意识并建立相关
围绕公司在6S、快速响应、客 标准和评比方式;
诉改进、工程提效、擦花、信 B、减少在产品停留时间,改
6 六大攻坚 深圳 2019年8-10 息化六大方面进行专项改善辅 善 交 期 ;
战活动 月 导,开发改进方法并提高全员 C 、降 低 客 户 投 诉;
改进意识水平 D、工程资料提供效率提升;
E、有效降低擦花报废率;
F、完成14项信息化方案
7 擦花专项 信丰 2019年8-9 减少擦花报废情况,改善良率 有效降低擦花报废率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项目 月
借鉴深圳工厂实施经验,开展 A、有效降低擦花报废率;
四大攻坚 2019年 擦花、快速响应、工程提效、 B、减少在产品停留时间,改
8 战 信丰 11-12月 客诉改进四大方面的改进活 善交期;
动,辅导员工掌握专项改进方 C、工程资料提供效率提升;
法并提高全员改进意识水平 D、降低客户投诉
9 QCC 活动 深圳 2019年 设计并改进QCC活动方式,提 成立QCC活动圈、学会QCC
改进 11-12月 高质量管理交流质量 运用
决胜三四
月活动(信 2020年3-4 复工后,公司订单满载,新员 保障产品品质,鼓舞员工士
10 丰四大攻 信丰 月 工增加,为保障产品品质,应 气
坚任务持 公司要求持续开展攻坚项目
续)
结合公司快速发展对质量人才
2020年5-7 需求旺盛,在极登丰策划下公 A、树立“零缺陷”质量文化;
迅捷兴质信丰 月 司训成练立营了(精“英迅班捷)兴质”量,通人成过长对B、成立了“迅捷兴质量人成
量人成长 一定级别以上的员工开展有关 长训练营(精英班)”,持
11 训练营(精 专业知识以及质量工具的运用 续开展了品质员工培训和考
英班) 培训、考试、技能认定等,为 核 ;
深圳 2020年8-9 公司建立优秀质量团队,助力 C、完善检验系统、纠错系统
月 和预防系统等质量系统公司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更好
服务客户
A、工艺参数标准化:已输出
阻焊显影线、光成像等标准
化作业文件并完成员工培
训 、 考 试 ;
B、设备保养标准化:已输出
《成品清洗机保养说明》等
在公司持续改进质量管理水平 文 件 ;
要求下,从作业流程标准化、 C、实验室管理标准化:已完
管理标准化、数据标准化、考 成 员 工 培 训 和 考 核;
12 八大公司 深圳 2020年10 核标准化、精细化角度进行专 D、已完成物料管控信息化提
级项目 月开始 项辅导改进,通过撰写标准化 升方案:
文件、培训、考核等方式实施,E、提案管理优化;正在持续
为公司智能化、信息化夯实基 优化;
础 F、绩效管理的建设与运行:
已完成;
G、适用国军标验收产品零缺
陷实践:已设定目标和激励
方案,正在推行中;
H、各部门管理输出:正在推
行中
③定价方式及公允性
极登丰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定价方式为协商定价。具体协商方式如下:
A、极登丰根据客户的经营规模、产品类型的复杂程度以及工作投入时间来进行报价;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B、公司根据极登丰拟派驻的具体人员行业经验、数量及驻厂工作时间,参照同等职级员工薪酬来确定报价是否合理。
极登丰委派的黄冬菊、龚德坤具有十余年PCB行业经验,服务期间平均每个月驻厂时间为20天左右,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依据充分,极登丰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定价合理、公允。
(2)福州基石情况
①合同签订情况、款项支付情况
公司与福州基石的合同签订情况、款项支付情况如下:
项目 情况
合同签订情况 信丰迅捷兴于2020年4月与福州基石签署《TOC生产管理
咨询项目合同书》约定以项目制分阶段实施本次咨询服务。
公司已按上述合同约定向极登丰支付款项。截至目前,公司
款项支付情况 于2020年5月通过银行转账向福州基石支付6万元。由于福
州基石尚未完成相关工作,其他款项尚未支付。
②为发行人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及效果
福州基石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三阶段工作内容:第一阶段为沉铜到产品外观检查部分排程和约束管理;第二阶段为投料到沉铜的排程和约束管理;第三阶段为客户下单到计划排程表的约束管理。福州基石开展服务形式为通过生产场地实地调查,根据各个生产工序生产设备配置情况,制定排程表,统计实际产出,并分析实际产出与计划产出之间的差异,对于达成率较低的环节进行精准确定,为完善生产流程管控、提高产出量提供决策依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由于福州基石尚未完成相关工作,公司仅于2020年5月通过银行转账向福州基石支付6万元,福州基石为发行人提供的服务效果尚未体现。
③定价方式及公允性
福州基石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定价方式为协商定价。针对福州基石的报价,公司根据其服务内容及市场同类咨询服务价格水平确定是否合理,最终通过协商确定价格,定价合理、公允。
3. 是否仅为发行人提供服务,若否,说明为其他客户提供服务的情况
(1)极登丰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①极登丰为其他客户提供服务的情况
除发行人外,极登丰还为惠州市盈帆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盈帆电路有限公司、深圳市昶东鑫线路板有限公司提供服务。极登丰的其他客户名称、经营范围、服务期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情况如下:
其他客 经营范围 服务期 服务方 服务内容
户名称 间 式
惠 州 市 双面、多层及金属线路板、覆 2019年2 提供“质量系统改进”服务,
盈 帆 实 铜板、LED 照明产品、电子 月1日至 驻 厂 辅 内容包括:A、全员质量意识
业 有 限 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 2020年1 导,每月 的建立和提升;B、现场 5S
公司 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 月31日 4天左右 规范及实践;C、质量改进项
出口。 目;D、团队建设。
广 东 盈 高精密多层、HDI电路板,IC 2020年4 提供“质量系统改进”服务,
帆 电 路 载板,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 月1日至 驻 厂 辅 内容包括:A、全员质量意识
有 限 公 生产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 2020 年 导,每月 的建立和提升;B、现场 5S
司 及技术进出口。 12月31 4天左右 规范及实践;C、质量改进项
日 目;D、团队建设。
深 圳 市 电子产品、线路板的研发、生 2020 年 提供“质量系统改进”服务,
昶 东 鑫 产及销售(不含蚀刻、电镀工 11 月 1 驻 厂 辅 内容包括:A、全员质量意识
线 路 板 序及印刷线路板);普通货运 日 至 导,每月 的建立和提升;B、现场 5S
有 限 公 (《道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 2021 年 6天 规范及实践;C、质量改进项
司 至2013-09-30);国内贸易, 10月31 目;D、团队建设。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日
根据上表,极登丰的其他客户均为PCB企业,属于发行人同行业公司,极登丰为其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方式与发行人一致,不存在异常情况。
②极登丰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服务,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依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极登丰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服务,原因是极登丰经营规模小以及驻厂辅导的服务方式导致。具体情况如下:
A、极登丰成立于2018年12月,成立时间较短,且创立至今主要的咨询服务实施人员为黄冬菊、龚德坤,导致极登丰经营规模较小、除发行人外的其他客户较少;
B、极登丰采取“驻厂辅导”的工作方式,黄冬菊、龚德坤在发行人服务期间平均每个月驻厂时间为20天左右,且同期为惠州市盈帆实业有限公司或广东盈帆电路有限公司平均每个月驻厂时间4天左右,不具备充足时间服务其他客户,限制了其业务的拓展。
极登丰业务的正常开展依赖于黄冬菊、龚德坤个人十余年PCB行业质量管控经验,独立进行经营,不存在对发行人重大依赖的情形。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综上所述,自2019年2月以来,极登丰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系正常的业务原因,原因合理,不存在对发行人重大依赖的情形。
(2)福州基石情况
①福州基石为其他客户提供服务的情况
福州基石的其他客户包括景旺电子科技(龙川)有限公司、四会富仕、清远市富盈电子有限公司、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等。其中,景旺电子科技(龙川)有限公司、四会富仕均为PCB企业,属于发行人同行业公司,福州基石为其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方式与发行人一致。福州基石为清远市富盈电子有限公司、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提供的是数字化相关服务。
②福州基石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服务,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依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由于福州基石尚未完成相关工作,公司仅于2020年5月通过银行转账向福州基石支付6万元。
福州基石不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对发行人重大依赖的情形。
4. 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员工、前员工、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极登丰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极登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冬菊
成立时间 2018年12月06日
注册资本 100万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一社区锦程路西海岸花园综合楼冠华联投商务大
厦A13F07
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范围 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批发、销售;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
目);贸易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商务信息咨
询;商业信息咨询;印制线路板的设计及销售;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
件的开发、销售;高分子材料、纤维材料及工艺品和设备的研发和销售。
股东情况 黄冬菊(90%)、龚德坤(10%)
主要人员情况 黄冬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龚德坤(监事)
福州基石的基本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项目 情况
公司名称 福州基石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先元
成立时间 2018年11月22日
注册资本 500万元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工业路523号福州大学机械厂13#楼4层33室
基础软件开发;应用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智能化管理系
统开发应用;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
经营范围 制技术研究服务;通信网络支撑系统技术服务;其他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
研究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运行维护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硬件
销售;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投资;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的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保险)。
股东情况 厦门怡意投资有限公司(65.00%)、福州鼓楼睿鼎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20.00%)、武汉基石伙伴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0%)
主要人员情况 钱先元(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俊巍(董事)、向运飞(董事)、李冰(董
事)、吴少勇(董事)、余煊(监事)、汪阳斌(监事)、张雪芹(监事)
极登丰和福州基石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员工、前员工、董监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
(1)公司聘请极登丰和福州基石提供咨询服务符合公司实际需要,业务真实,合规,定价方式合理,定价公允;
(2)公司聘请极登丰和福州基石提供咨询服务不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
(3)极登丰和福州基石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员工、前员工、董监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4)发行人不存在通过极登丰、福州基石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进行业务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极登丰客户、供应商与迅捷兴客户、供应商不存在重合的情形;
(5)极登丰和福州基石不存在取得发行人资金后转移给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情形,不存在最终回流至发行人处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6)极登丰主要是为发行人提供服务,原因合理,不存在对发行人重大依赖的情形;福州基石不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对发行人重大依赖的情形;
(7)发行人支付上述咨询服务费不存在违法违规、变相的商业贿赂的情形。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部分 关于对《首轮问询函》相关问题的更新回复
一、关于社保、公积金的缴纳情况(《首轮问询函》第4题)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主要集中在50%-70%。
请发行人披露:(1)缴纳比例不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如补缴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对方案;(2)上述情形是否与同行业公司一致;(3)是否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报告期内是否因上述情形而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更新说明
更新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更新后的内容如下
(1)如补缴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
发行人根据深圳、信丰两地的社保、公积金缴纳标准,分别测算需为深圳顺兴、深圳迅捷兴及信丰迅捷兴员工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社保补缴金额(万元) 36.04 183.66 371.00 256.11
公积金补缴金额(万元) 48.60 78.43 88.52 66.75
合计补缴金额(万元) 84.64 262.09 459.52 322.86
利润总额(万元) 2,602.43 3,971.20 3,417.80 1,269.61
占利润总额比例 3.25% 6.60% 13.44% 25.43%
注:各期社保、公积金补缴金额按公司及各子公司各期末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员工工资情况,根据深圳和信丰政府部门各年规定的社保、公积金政策进行补缴测算,补缴金额=各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规定基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规定单位缴费比例。测算具体使用的缴纳基数为:深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信丰五项社会保险、深圳及信丰住房公积金以员工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深圳医疗保险依据规定以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深圳失业保险依据规定以深圳市最低工资为基数,同时测算的缴纳基数满足相关部门关于缴纳基数上下限的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18〕246号)规定,严禁自行组
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
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规定,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
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
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明确要求,妥善
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
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
困难。
综上,补缴社保、公积金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内容外,本题的其他内容及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较《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未发生变化。
二、关于本次发行实质条件的补充说明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补充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1元的A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已经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章程、相关规章制度文件,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 根据天职会计师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33391 号),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 根据天职会计师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0]33391 号),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6. 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文件,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根据天职会计师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33391 号),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 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5.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九、发行人的业务”及“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向发行人股东进行访谈,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6.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述,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7.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保荐机构出具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发行人现有主要产品印制电路板,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8. 根据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通过网络检索进行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9. 根据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
1. 如上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所述,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总数为 10,000 万元,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不超过3,339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 根据《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预计市值分析报告》,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信达律师查验,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积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尚待上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和上交所同意上市挂牌交易。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此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炯 _____________ 曹平生 _____________
程 兴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