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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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首科意字[2020]第012号-3号
致: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20年7月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20年9月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年12月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8日下发了《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阶段问询问题》(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信达律师对发行人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涉事实进行了核查,并根据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补充法律意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为信达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构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另有说明外,本次发行所涉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释义、律师应声明的事项部分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关于深圳极登丰咨询服务情况
根据招股书与问询回复:2019年2月份发行人与深圳市极登丰公司签署了《服务合同》,由极登丰当月开始为公司提供为期一年的产品质量系统改进辅导服务,服务费用总额为含税150万元,按月分期向公司收取。上述合同到期之后,于2020年3月与极登丰签署了新的《服务合同》,服务费用总额为含税200万元,按月分期向公司收取。2019年、2020年1-6月,支付极登丰咨询费分别为140万元、90万元。
请发行人量化对比分析说明极登丰的提升产品品质情况,包括服务前后具体产品指标的变化情况,包含且不限于擦花报废率、客户投诉响应时长等。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1. 核查了极登丰为发行人及信丰迅捷兴提供咨询服务的相关资料,取得极登丰服务前后提升产品品质具体品质数据;
2. 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极登丰为其提供咨询服务相关内容的说明及极登丰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3. 对极登丰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了解其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主要工作方式及服务内容;
4. 对发行人董事长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与极登丰的主要业务内容。
(二)问询回复:
极登丰为发行人提供“公司质量系统改进”咨询服务,具体内容包括四大模块:质量意识形态建立(第一现场管理规范)、品质部业务流程梳理、质量模块业务流程梳理、基础工艺质量工具的应用,咨询开展形式主要包括极登丰驻厂人员生产现场质量体系和问题调查诊断、对员工进行现场培训、提交质控专项报告、品质问题咨询回复、组织开展团队建设活动等。
极登丰为发行人设定量化考核指标的服务,服务前后发行人擦花报废率、客诉率、在线停留超期款数、等具体指标的变化情况如下:
改善指标 实施 服务前 改善指标 服务后 实施周期 实施周期阶段指标
地 指标 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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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指标 实施 服务前 改善指标 服务后 实施周期 实施周期阶段指标
地 指标 指标
深圳 0.93% 降至0.45% 0.32% 2019年8 第一阶段0.80%;第二阶段0.65%;
擦花报废 工厂 月-10月 第三阶段0.37%;第四阶段0.32%
率 信丰 2019年11 第一阶段0.34%;第二阶段0.33%;
工厂 0.55% 降至0.35% 0.26% 月-12月 第三阶段0.34%;第四阶段0.26%
深圳 2.22% 1.10% 1.09% 2019年8 8月份客诉率2.22%;9月份客诉率
工厂 月-10月 1.22%;10月份实际客诉率1.09%
客诉率 基本目标 1.56% 2019年11 11月客诉率3.16%,12月客诉率
信丰 3.20% 2%,挑战目 月-12月 1.56%
工厂 标 1.6% 1.46% 2020年3 3月客诉率1.92%;4月客诉率1.46%
月-4月
深圳 超12小时 超12小时 超12小时 2019年8 第一阶段162款/天;第二阶段176
工厂 款数160 款数80款/ 款数72款 月-10月 款/天;第三阶段126款/天;第四阶
在线停留 款/天 天 /天 段72款/天
超期款数 信丰 超12小时 超12小时 超12小时 2019年11 第一阶段131.8款/天;第二阶段70.5
工厂 款数203 款数60款/ 款数56.9 月-12月 款/天;第三阶段69.8款/天;第四
款/天 天 款/天 阶段56.9款/天
深圳 0.89款/人 1.06款/人 2019年8 第一阶段1款/人/天;第二阶段0.82
工厂 /天 1.5款/人/天 /天 月-10月 款/人/天;第三阶段1.13款/人/天;
第四阶段1.06款/人/天
工程提效 0.61款/人 2019年11 第一阶段0.46款/人/天;第二阶段
人均效率 信丰 <0.6款/ /天 月-12月 0.53款/人/天;第三阶段0.56款/人/
工厂 人/天 1款/人/天 天;第四阶段0.61款/人/天
0.86款/人 2020年3 3月0.57款/人/天;4月0.86款/人/
/天 月-4月 天
合拼子板 深圳 23.81% 达到50% 33.14% 2019年8 第一阶段30.94%;第二阶段17.1%;
款数比率 工厂 月-10月 第三阶段19.57%;第四阶段33.14%
包装准期 深圳 90.5% 达到100% 95.2% 2019年8 第一阶段91.6%;第二阶段88.6%;
率 工厂 月-10月 第三阶段94.6%;第四阶段95.2%
市场满意 信丰 91% 达到97% 98% 2019年11 第一阶段91%;第二阶段93%;第
度 工厂 月-12月 三阶段95%;第四阶段98%
根据上表,极登丰为公司提供服务后,公司擦花报废率、客诉率、在线停留超期款数等指标均得到改善,极登丰咨询服务效果良好,有利于提升公司产品品质。
二、报告期曾经存在的关联方情况
赵煜 曾任公司副总经理,于2017年3月离职
王玉良 曾任公司副总经理,于2018年7月离职
肖逸 曾任公司副总经理,于2018年10月离职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赵煜、王玉良、肖逸在报告期离职的主要原因及是否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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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是否有竞业限制的要求,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1. 取得了赵煜、肖逸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动合同、离职申请表等文件;取得了王玉良与发行人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支付凭证、对王玉良进行了访谈;
2. 就赵煜、王玉良、肖逸离职事宜对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总经办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3. 取得了杜勇、李铁、张仁德填写的《调查表》;
4. 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文件;
5. 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报告》;
6. 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进行核查。
(二)核查结论
1. 赵煜、王玉良、肖逸在报告期离职的主要原因及是否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017年3月,发行人原副总经理赵煜因家庭原因离职,赵煜离职前曾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职务,分管公司部分销售业务,离职后其原负责的工作由发行人现任副总经理杜勇承接。杜勇自2000年开始一直从事印制电路板行业相关工作,于2017年3月开始在发行人工作,具备相关工作的经验及能力。
2018年7月,发行人原副总经理王玉良因个人原因离职,王玉良离职前曾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职务,分管公司销售业务,离职后其原负责的工作由发行人董事、营销总经理李铁承接,李铁自2014年6月开始在发行人工作,具备相关工作的经验及能力。
2018年10月,发行人原副总经理肖逸因身体健康原因离职,肖逸离职前曾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职务,分管公司生产制造工作,其原负责的工作现由发行人厂务总监张仁德承接。张仁德自发行人设立时即在发行人处工作,历任发行人湿区主管、计划主管、计划经理、厂长、厂务总监、技术中心副总监,具备相关工作的经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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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
赵煜、王玉良、肖逸离职未给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上述人员离职发生于2017年和2018年,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有所增长。
综上,赵煜、王玉良、肖逸离职后,其原负责的工作均由发行人内部培养的员工或具备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承接,其原负责的工作均得到妥善的交接,未给发行人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 是否有竞业限制的要求,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未与赵煜、王玉良、肖逸签署竞业限制相关协议,对其无竞业限制的要求,与其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发行人已如实披露赵煜、王玉良、肖逸在报告期离职的主要原因,赵煜、王玉良、肖逸离职未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发行人对赵煜、王玉良、肖逸无竞业限制的要求,与其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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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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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炯 _____________ 曹平生 _____________
程 兴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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