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博众精工”)收到贵所于2020年12月17日下发的《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1028 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公司已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回复,现提交贵所,请予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具有相同涵义。本回复报告中黑体加下划线内容为《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中的问题,涉及的相关补充披露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本回复报告的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说明如下: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下划线
对问题的回答 宋体
目 录
1、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
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采用简明语言,全面梳理整合“重大事项提示”
各项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并补充、完善近三年经营
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3
2、请发行人对比说明“业务与技术”和“营业收入”中产品分类不一致的原因,
以及“数字化工厂”的具体含义。..................................................................................4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6
1、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采用简明语言,全面梳理整合“重大事项提示”各项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并补充、完善近三年经营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
回复:
为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发行人已将“重大事项提示”中“三、本次发行相关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四、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五、新收入准则执行对公司收入具体确认原则的影响”删除;并结合2020年业绩情况,修改了“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并将其提前到首个风险事项进行披露。具体修改如下:
“一、近三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9月,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99,136.53万元、251,751.29万元、211,050.67万元以及157,078.28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8,155.74万元、30,674.64万元、28,307.41万元以及7,099.85万元。2019年度、2020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同比下滑 7.72%、36.30%。
公司2020年预计实现的营业收入约为235,724.38万元至260,537.47万元,收入增长11.69%至23.4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19,074.18万元至21,081.99万元。公司2019年度及2020年度经营业绩持续下滑。
2020 年度公司为应对募投项目投产、布局新的业务领域、提升自身研发实力等需求,一方面增加了研发人员数量,研发人员增加超过270人,导致研发费用中直接人工费用增加超过5,000万元,另一方面公司对研发人员实施期权激励,影响当期研发费用的金额为1,358万元。研发支出的大幅上升导致2020年预计的业绩较去年下滑,同比下降预计为25.52%至32.62%。”
2、请发行人对比说明“业务与技术”和“营业收入”中产品分类不一致的原因,以及“数字化工厂”的具体含义。
回复:
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将产品分为:自动化设备(线)、治具类产品和核心零部件三类,并分别介绍了产品主要用途情况。“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章节中的“营业收入分析”部分将产品分为:自动化设备(线),治具、配件及核心零部件两类。“毛利及毛利率分析”部分按照自动化装配、自动化检测、治具及零配件、数字化工厂和核心零部件五类进行了披露分析。
上述三种产品分类对应关系如下:
“业务与技术”中产品分类 “营业收入”中产品分类 “毛利率”中产品分类
自动化装配
自动化设备(线) 自动化设备(线) 自动化检测
数字化工厂
治具及零配件 治具、配件及核心零部件 治具及零配件
核心零部件 核心零部件
其中,报告期内发行人在数字化工厂领域的主要产品应用为智能仓储系统。为方便投资者理解,发行人将“数字化工厂”调整为“自动化仓储物流设备(系统)”,并修改了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表述。
发行人在招股书“业务与技术”的产品基本情况介绍部分,为简明扼要说明公司产品情况和主要用途的区别,以产品性能为划分标准,分为了自动化设备(线)、治具及零配件、核心零部件三类。其中,自动化设备(线)包括自动化装配、自动化检测和数字化工厂(后续修改成“自动化仓储物流设备(系统)”)。
发行人在招股书的财务章节“营业收入”中未再单独列示核心零部件,主要考虑报告期内核心零部件的销售收入金额较小,对营业收入的影响较小。
发行人在招股书的财务章节“毛利及毛利率分析”中,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和对比,将产品的毛利率更为细化,分为了自动化装配、自动化检测、治具及零配件、数字化工厂和核心零部件等五类。
为保持前后披露一致性,发行人已修改招股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九、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中的产品分类,将“核心零部件”单列,与“业务与技术”中产品分类保持一致。具体如下:
“(2)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类别分析
按产品类别分类,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1-9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自动化设备 125,625.78 79.99 165,229.33 78.36 185,426.99 73.74 149,674.62 75.22
(线)
治具、配件 26,827.93 17.08 40,626.69 19.27 64,131.15 25.50 48,740.46 24.49
核心零部件 4,596.35 2.93 5,009.35 2.38 1,889.29 0.75 566.42 0.28
合计 157,050.06 100.00 210,865.37 100.00 251,447.42 100.00 198,981.51 100.00
由上表可见,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自动化设备产品的销售,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9月,其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5.22%、73.74%、78.36%和79.99%。自动化设备产品为公司的主导产品,主要为应用于下游各应用领域产品的组装、检测等环节,随着工业自动化装备需求的持续增加及公司产品品牌效应的不断显现,公司在客户供应链中的地位进一步巩固。2018 年,公司自动化设备产品的合计收入同比增长23.89%,主要系公司加大市场开拓力度,积极获取新客户,并开拓下游应用领域,新增了蔚来汽车、立讯精密等客户资源。2019 年,受下游主要客户自身经营情况影响,公司自动化设备产品收入较2018年减少20,197.66万元,同比下降10.89%。一方面,苹果公司订单量的下滑导致公司对苹果公司的收入有所减少,由2018年度的118,712.70万元下降至2019年度的90,070.65万元;另一方面,公司对蔚来汽车的自动化换电站及配套产品销售规模下降,由 2018 年的21,045.26万元下降至2019年的3,465.57万元。2020年1-9月,受益于下游客户需求增长,随着苹果公司等主要客户完成产品验收,公司自动化设备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提升。
公司治具、配件的销售主要为配合自动化设备产品使用的功能治具、组件和零配件等。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9月,治具及配件的收入分别为48,740.46万元、64,131.15万元、40,626.69万元和26,827.93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4.49%、25.50%、19.27%和17.08%。2019年度及2020年1-9月,治具、配件销售占比较低,主要系公司对代工厂的自动化设备销售金额及占比提高所致。
核心零部件是公司向自动化装备行业上游延伸的重要业务战略布局。报告期内,核心零部件销售收入规模相对较小,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9月,分别为566.42万元、1,889.29万元、5,009.35万元和4,596.3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28%、0.75%、2.38%和2.93%。”
同时,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中涉及“数字化工厂”的表述进行逐一修改。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回复: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众精工”或“发行人”或“公司”)于2011年8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132000402),并分别于2014年、2017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重新认定,博众精工自2017年度至2019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率15%的税收优惠。但是,在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评定中,博众精工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认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重新认定未通过的原因
根据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出具的情况说明,2020 年博众精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参加重新认定未通过,主要系申报材料中财务数据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所致。博众精工在此次重新认定申请中,提交的2017年、2018年的年度审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其他申请材料中引用的财务数据存在差异。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申请需提交“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发行人在此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提交了因补计报告期外收入进行追溯调整前的2017年、2018年的母公司单体审计报告,导致单体审计报告的财务数据与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其他高新申请材料中引用的财务数据存在差异,最终导致未能通过本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重新认定未通过的影响
(一)财务方面
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博众精工(母公司)和上海莘翔(子公司)为主要利润来源,其中上海莘翔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申请。
2020 年度,博众精工未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15%变成25%,预计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1,200.00万元,占预计的全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约为5.69%-6.29%左右,占比相对较低,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经营方面
目前,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合作稳定,未发生客户因为公司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而流失的情形,也未发生供应商限制对公司供应原材料的情形;发行人的研发团队稳定,各项研发工作开展正常,与客户的各项技术交流、沟通等未受到影响。发行人本次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申请认定,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研发、销售和采购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根据苏州市科学技术局确认,博众精工在工业自动化领域具有丰富的技术经验,拥有超过800项发明专利,曾获得多项国家级、省级等技术荣誉,是一家优秀的科技创新企业。
三、发行人对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应对措施
得知博众精工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重新认定后,发行人组织内部高新申报工作小组进行严格自查,并向相关主管部门了解未通过的原因等事项。博众精工在注册成立时间、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产品收入规模、研发费用投入及研发人员占比等各个方面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未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发行人已将博众精工高新资质申请作为2021年度重点工作事项之一。发行人计划于2021年重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严格把关申请材料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尽全力争取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申请。
为充分提示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重新认定未通过的相关风险,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二、财务风险”中进一步补充披露如下:
“博众精工于2017年12月7日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共同批准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32003498),有效期三年。博众精工自2017年度至2019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率为15%的税收优惠。
2020 年博众精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参加重新认定未通过,无法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母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 15%变成25%,对发行人当期盈利水平会产生一定影响。发行人预计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1,200.00万元,占预计的全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约为5.69%-6.29%左右,占比相对较低。
博众精工在注册成立时间、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产品收入规模、研发费用投入及研发人员占比等各个方面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发行人母公司计划于2021年重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控股子公司上海莘翔于2017年11月23日取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共同批准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31002358),有效期三年。上海莘翔自2017年度至2019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率为15%的税收优惠。2020年,上海莘翔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申请。
控股子公司苏州灵猴于2018年11月3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832006924),有效期三年。苏州灵猴自2018年度至2020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率为15%的税收优惠。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上海莘翔、苏州灵猴在其后的经营中若不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或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将不能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高新申请工作负责人,了解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重新认定申请工作的情况;
2、取得全套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申请材料,复核申请材料的一致性;
3、取得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重新认定申请的情况说明。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博众精工未通过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重新认定主要系申报材料中财务数据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所致;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重新认定对发行人净利润水平影响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相关财务指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确认本回复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长(签名)_______________
吕绍林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劭悦 米 耀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____________
马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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