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我们对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核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
(二)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行;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2,458.4万元,不存在其他违规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担保逾期的情形。
二、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于董事会提交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经核查,公司已根据所处行业、经营方式、资产结构特点并结合公司业务具体情况,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所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并有效实施。其在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建立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明确了委托理财的审批流程与权限,加强风险管控,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在保障日常运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年)》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计划及资金需求,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为支持公司经营发展,满足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的需求,控股股东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拟向公司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的借款额度,本次借款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回避表决。
3、本次交易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利于促进公司经营发展。本次借款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司承担的融资成本符合市场利率标准,利息费用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审议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汤新华、苏小榕、林东云
二○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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