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在2020年度工作中,勤勉、尽责、诚信、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会议议案,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2020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现有2名独立董事,分别是黄宇欣、李建华,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黄宇欣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生于1975年,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2018年1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李建华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生于1964年,本科学历。2020年1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本人及亲属均不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2020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2020年度,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6次股东大会,我们均亲自出席了上述会议。
2020年度,审计委员会召开了1次会议,战略委员会召开了1次会议,共召开2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我们均亲自出席了上述会议。
报告期内,我们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最大限度发挥各自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优势,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我们未对董事会及所任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
(二)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多次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管理、研发及商业化进展以及内部控制等;我们注重加强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密切联系,以及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此外,我们也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报道及舆论情况,及时掌握公司动态,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同时,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配合。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充分保证了公司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为我们的独立工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能够就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与我们进行及时沟通,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较好的协助。
三、2020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价格公允,不存在异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宜,未发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同时,我们对报告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2020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科学、合理,薪酬支付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于2020年度审计服务所需服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20年度,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主体较好地履行了所作的承诺,未有违反各自承诺事项的情况发生。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0年度,公司严格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公司有关信息,未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20年度,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深入开展内部控制工作,积极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促使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有效实施。形成了适应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战略发展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为公司各项生产经营业务的健康运行,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提供了保障。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有效,不存在重大和重要缺陷。
(十)董事会及其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召开董事会,公司董事能够按时出席会议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董事会下设4个专门委员会在2020年度认真开展各项工作,为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一)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运作规范、有效,制度健全,目前不存在需要改进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0年,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财务报告及其他文件,持续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
2021年,我们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宇欣 李建华
2021年4月15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