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 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了解和审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认为其具备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满足为公司2021年提供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可冀、王波、程华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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