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8 证券简称:华安鑫创 公告编号:2021-028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4月14日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向有关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向有关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该综合授信主要用于办理申请贷款、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信业务等授信业务,利率参考行业标准及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利率确定。申请授信的有效期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直至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以上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以上综合授信额度内以公司与银行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授信期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银行实际授信额度可在总额度内相互调剂。
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在上述授信额度内自行调整确定申请融资的银行及其额度,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开户、销户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并授权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分批次向相关银行办理有关授信融资等手续。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何攀先生和董事、股东肖炎先生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何攀先生、肖炎先生为公司的关联方,2021年度其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关联董事何攀、何信义、肖炎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何攀先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肖炎先生,公司副董事长,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定价依据
为满足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向有关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何攀先生和董事、股东肖炎先生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本次担保费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以支持公司发展、降低公司融资成本为出发点,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四、担保协议或者合同主要内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尚未签署相关合同/协议,具体内容以签订的合同/协议为准。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21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和执行效率;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何攀先生和董事、股东肖炎先生根据银行的实际需要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免于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与上述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为上述关联自然人向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不超过6,8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和执行效率。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何攀先生以及公司董事、股东肖炎先生拟根据银行的实际需要为公司提供担保,并免于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主要系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战略实施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和执行效率。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何攀先生以及公司董事、股东肖炎先生拟根据银行的实际需要为公司提供担保,并免于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会议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截至目前,上述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关联交易解决了公司向银行进行融资面临的担保问题,支持了公司的经营发展。此外,本次关联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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