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熊:大地熊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4-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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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12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其他需要激励的人员。激励对象当中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熊永飞,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谭新博。激励对象中熊永飞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谭新博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此之外,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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