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应互联:关于众应互联关注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4-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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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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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F, Asia Pacific Business Building, 2 Hanzhong Road, Gulou District, Nanjing, Jiangsu 210005,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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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应互联”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21年2月23日向众应互联出具的《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0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中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2、众应互联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众应互联、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冉盛盛瑞”)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微梦互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微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 Haikou ? Tokyo ?Hong Kong ? London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法律意见书
    
    梦互娱”)出具的说明或确认文件。如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本所律师获悉上述
    
    文件资料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或存在其他相反的证据,则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表述
    
    与结论需要修正,且本所律师有权根据新的经证实的事实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书进行补充、说明或更正。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众应互联的有关报告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也不应视为本所就该等专业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受众应互联委托就《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材料上报或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关注函》中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请冉盛盛瑞和微梦互娱说明在2020年1月20日签署的《确认协议》的目的和背景,请公司确认协议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双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并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冉盛盛瑞和微梦互娱分别就《关注函》出具的说明:
    
    (一)2020年1月20日签署的《确认协议》的目的和背景
    
    1、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于2018年2月24日就冉盛盛瑞拟向微梦互娱转让其所持众应互联10%股份事宜签署了《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微梦互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就交易对价、付款安排等进行了约定。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冉盛盛瑞拟向微梦互娱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23,294,392股股份,股份转让对价为838,598,112元人民币。
    
    法律意见书
    
    2、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于2019年8月9日签署了《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微梦互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鉴于上市公司总股本调整为521,794,388股,冉盛盛瑞所持上市公司10%股份总数相应调整为52,179,439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2019年12月25日前,若标的股份处于可转让状态,微梦互娱拟以合计共约5.6亿元人民币受让标的股份。
    
    3、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于2019年10月29日签署了《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微梦互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放弃行使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的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放弃协议》”),双方约定冉盛盛瑞自愿放弃行使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25,44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04%)所代表的的全部表决权,弃权期限为表决权放弃协议订立之日起一年,在弃权期限内,冉盛盛瑞放弃弃权股份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及提名、提案权等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权利。到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冉盛盛瑞持有的股份未进行减持或其他处分的,则该部分的弃权期限可自动延期。微梦互娱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约定受让冉盛盛瑞持有的上市公司10%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或《表决权放弃协议》签署之日两年(以孰先到者为准),《表决权放弃协议》终止履行。
    
    4、2019年10月31日,上市公司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明确了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基于对众应互联未来业务拓展及转型发展的信心,同时为了维护企业长期战略稳定、提振资本市场信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载明:本次权益变动后,冉盛盛瑞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 24.04%,持有的股份表决权比例为0%;微梦互娱及一致行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燊投资”)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0.00%股份和对应的表决权,均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后,微梦互娱及其一致行动人瑞燊投资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李化亮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法律意见书
    
    5、2019年11月19日,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签订《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微梦互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放弃行使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将原《表决权放弃协议》之“弃权期限及甲方股份转让限制”进行修订,约定表决权弃权期限为《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订立之日起至微梦互娱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约定受让冉盛盛瑞持有的上市公司 10%的股份完成过户日为止,在前述弃权期内,冉盛盛瑞承诺不主动转让弃权股份。
    
    6、2020年1月20日,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签订《确认协议》,双方约定微梦互娱或其指定方未在2020年2月11日前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或未完成华融事项,自2020年11月1日起,冉盛盛瑞所持上市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减持行为不受《表决权放弃协议》、《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的制约,可进行减持或其他处分,冉盛盛瑞对相应股份放弃表决权的行为,对受让该等股份的其他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
    
    本所律师认为,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在签署《确认协议》之前已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及《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等一系列协议,该等协议已就冉盛盛瑞持有的标的股份相关权利限制作出了明确约定,并就该等限制解除条件(期限)也进行了约定。根据前述一系列协议的安排,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李化亮,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程序,为进一步明确微梦互娱受让冉盛盛瑞持有的标的股份的具体操作方式及标的股份表决权放弃的期限,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签署了《确认协议》。
    
    (二)双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
    
    根据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的说明,双方于2020年1月20日签署的《确认协议》系对2019年11月19日签署的《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公告编号:2019-102)中约定的“微梦互娱受让冉盛盛瑞持有的上市公司 10%股份”的阐述与说明,进一步明确微梦互娱受让冉盛盛瑞持有的上市公司 10%股份的具体操作方案。因此,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未再对于《确认协议》的签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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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收到股东冉盛盛瑞签署的《确认协议》,并于2021
    
    年2月23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
    
    时报》披露了此协议。
    
    (三)协议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基于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签署上述一系列协议的背景,本所律师认为,双方签署《确认协议》进一步明确微梦互娱受让冉盛盛瑞持有的标的股份的具体操作方式及标的股份表决权放弃的期限,内容上具备完整性;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分别在《确认协议》上签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确认协议》约定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因此,《确认协议》的内容具备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二、请公司核查后,结合所让渡表决权对应的股份性质、限售情况、承诺事项、签署的相关协议以及问题 1 的情况,补充说明冉盛盛瑞本次终止放弃表决权和表决权委托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所让渡表决权对应的股份性质、限售情况、承诺事项、签署的相关协议以及问题1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査:
    
    1、冉盛盛瑞本次拟让渡表决权所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125,440,000股,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2021年4月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该等股份已于2017年3月29日全部质押给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已被法院冻结、轮候冻结。
    
    2、如前文所述,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20日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表决权放弃之补
    
    法律意见书
    
    充协议》、《确认协议》。
    
    (二)冉盛盛瑞本次终止放弃表决权和表决权委托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前述所让渡表决权对应的股份性质、限售情况、承诺事项、签署的相关协议等背景情况,本所律师认为:
    
    根据双方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及《确认协议》的约定,交易双方实际上围绕标的股份达成了一种附变更条件的表决权放弃安排,该等交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微梦互娱及其一致行动人已通过该等安排取得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
    
    根据双方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及《确认协议》的约定,标的股份表决权放弃之变更条件为:1、微梦互娱未在2020年2月11日前直接受让标的股份或者未完成华融事项;2、冉盛盛瑞通过减持或其他方式向其他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3、其他第三方受让取得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在前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标的股份已放弃的表决权将得以恢复,并由受让取得该等股份的第三方行使。
    
    从目前《确认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冉盛盛瑞并未通过减持或其他方式向其他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第三方亦未通过受让取得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因此,根据《确认协议》的约定,冉盛盛瑞所持标的股份仍处于“表决权放弃”的状态,冉盛盛瑞拟将该等股份的表决权再行委托给第三方不符合《确认协议》的约定。
    
    三、请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说明表决权委托后冉盛盛瑞和吴瑞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并说明若该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及相关认定依据,是否存在权益变动的情
    
    法律意见书
    
    形,并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后冉盛盛瑞和吴瑞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冉盛盛瑞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冉盛(宁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冉盛投资”),冉盛投资的股东为冉盛财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0%)、北京辉盛依扬资询有限公司(持股20%),冉盛财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郭昌玮,北京辉盛依扬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冉盛财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0%)、邵大有(持股20%)。冉盛盛瑞有限合伙人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另经核查,吴瑞持有深圳前海宗鑫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宗鑫瑞”)91%
    
    法律意见书
    
    股权,深圳宗鑫瑞为北京宗鑫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宗鑫瑞”)的
    
    唯一股东。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冉盛盛瑞拟将其持有的125,44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及提名、提案权等除收益权和股权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权利唯一且全权委托给吴瑞行使,吴瑞同意接受委托;根据《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五矿信托拟将其持有冉盛盛瑞 99.99%的有限合伙份额全部转让给北京宗鑫瑞,北京宗鑫瑞意向受让该等有限合伙份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吴瑞、冉盛盛瑞通过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等协议已形成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情形,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若该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及相关认定依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修订)的规定: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另,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截至2021年3月31日,冉盛盛瑞持有上市公司24.04%的股份,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微梦互娱的一致行动人瑞燊投资持有上市公司10%的股份,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除此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前十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52%。
    
    法律意见书
    
    结合前述冉盛盛瑞、微梦互娱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表决权放弃之补充协议》及《确认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冉盛盛瑞已将其持有上市公司24.04%的股份表决权全部放弃,因此,即便《表决权委托协议》经冉盛盛瑞、吴瑞双方签署后生效,吴瑞亦不能取得上市公司 24.04%的股份表决权,微梦互娱及其一致行动人瑞燊投资通过持有上市公司 10%的股份表决权仍然保持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的重大影响。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控股股东仍为瑞燊投资,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化亮。
    
    (三)是否存在权益变动的情形
    
    根据前文分析,根据《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北京宗鑫瑞将取得五矿信托持有的冉盛盛瑞 99.99%的有限合伙份额,成为冉盛盛瑞的有限合伙人,但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仍为冉盛盛瑞,并未发生变化,且由于吴瑞不能基于《表决权委托协议》取得上市公司 24.04%的股份表决权,微梦互娱及其一致行动人瑞燊投资通过持有上市公司 10%的股份表决权仍然保持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的重大影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微梦互娱的一致行动人瑞燊投资,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化亮,故上市公司未发生权益变动。
    
    考虑到上市公司表决权放弃的法律性质和标的股份被质押及冻结的现状,不排除未来标的股份的表决权通过司法判决、执行等方式得以恢复的可能,届时,吴瑞或其他第三方将可能基于《表决权委托协议》等协议的签署及生效取得标的股份的表决权,从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应权益发生变动。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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