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公司制度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要求,充分考虑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投资者回报和业务的持续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了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符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募投项目可行性、经济效益等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2020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基于公司或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关联方为公司无偿提供担保产生的,该种单方面获得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公司预计2021年度不存在关联采购、关联销售、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不计入),该种预计符合公司的业务实际,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行为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2020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充分考虑了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和2021年度的资金安排,有助于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和审议程序符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存在境外采购和境外销售,结算以美元、欧元为主,汇率的大幅波动,尤其是人民币的升值导致的汇兑损失将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以公司正常经营为基础,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止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的不良影响,符合公司的需求。同时,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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