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向客户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宏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大宏立向客户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担保事项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开展,帮助客户解决融资付款问题,加快公司资金回笼,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开展合作,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客户采用按揭贷款结算模式(买方信贷)销售产品。
本次拟担保情况具体如下:(1)公司客户五莲永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莲永英”)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23万元的银行贷款,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资金将专项用于向公司支付设备购买款,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五莲永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关联方李欢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五莲永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此次购买公司所有产品作抵押为该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公司客户青岛钢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钢垚”)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14万元的银行贷款,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资金将专项用于向公司支付设备购买款,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青岛钢垚新材料有限公司之关联方邢金杰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青岛钢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此次购买公司所有产品作抵押为该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司客户定南县锦发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发石料”)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04 万元的银行贷款,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资金将专项用于向公司支付设备购买款,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定南县锦发石料有限公司之关联方刘发贤、徐浪、李龙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定南县锦发石料有限公司以此次购买公司所有产品作抵押为该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担保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五莲永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名称:五莲永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李欢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街头镇石材产业园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新型环保建筑材料、陶瓷用原料加工;石膏砂浆、砂浆的生产、加工与销售;花岗石矿的尾料、石材厂生产的废料、石粉的筛选与加工;固态处理及二次综合分类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自然人李欢持股99%、刘方军持股1%,李欢为五莲永英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
2、基本财务情况
单位:元
项目 2020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960,060.66
负债总额 481,204.03
净资产 1,478,856.63
项目 2020年度(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716,514.18
利润总额 478,856.63
净利润 478,856.63五莲永英资产负债率为24.55%,未超过70%,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五莲永英系公司客户,与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4、资信情况
五莲永英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二)青岛钢垚新材料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名称:青岛钢垚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9年9月23日
法定代表人:邢金杰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东新村村北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经营范围:加工、销售:透水砖、粉煤灰蒸压砖、页岩砖、水泥制品、混凝土预制结构;销售:沙石、商品混凝土、建筑材料、环保材料;环保工程、环境治理工程、山体修复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桥梁工程、房屋拆除(以上均不含爆破);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建筑垃圾清运;废旧物资回收及利用(以上范围均不含危险化学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普通货物运输;钢结构生产、安装;经营其他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企业法人青岛钢垚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52%,自然人邢金杰持股43%、魏丙玉持股5%,邢金杰为青岛钢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
2、基本财务情况
单位:元
项目 2020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0,818,472.92
负债总额 6,051,299.62
净资产 4,767,173.30
项目 2020年度(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4,533,042.02
利润总额 1,665,273.30
净利润 1,665,273.30青岛钢垚资产负债率为55.93%,未超过70%,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青岛钢垚系公司客户,与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4、资信情况
青岛钢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三)定南县锦发石料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名称:定南县锦发石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徐浪
注册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鹅公镇镇田村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
经营范围:建筑用花岗岩开采(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日);建筑用石料、机制沙加工、销售;建筑装饰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土木工程施工;建筑用材料、机电设备、装饰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股权结构:自然人李龙胜持股35%、徐浪持股35%、刘发贤持股30%。
2、基本财务情况
单位:元
项目 2020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5,458,901.88
负债总额 2,500,000.00
净资产 22,958,901.88
项目 2020年度(未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7,171,227.81
利润总额 1,604,656.32
净利润 1,604,656.32锦发石料资产负债率为9.82%,未超过70%,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锦发石料系公司客户,与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4、资信情况
锦发石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五莲永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钢垚新材料有限公司、定南县锦发石料有限公司
3、担保金额:大宏立为五莲永英担保金额为123万元人民币、大宏立为青岛钢垚担保金额为114万元人民币、大宏立为锦发石料担保金额为204万元人民币。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5、担保期限:12个月
6、担保范围:本次公司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五莲永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此次购买公司所有产品做抵押为该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欢先生为此项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青岛钢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此次购买公司所有产品做抵押为该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控制人邢金杰先生为此项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定南县锦发石料有限公司以此次购买公司所有产品做抵押为该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股东刘发贤、徐浪、李龙胜为此项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具体内容以公司实际与合作银行、客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正在执行的对外担保余额为 859.50万元(不含本次),占最近一期(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97%,公司未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已提供的对外担保中存在一项逾期担保,公司已履行担保代偿义务,同时通过诉讼方式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相关诉讼已胜诉,被担保人尚需向公司支付187.56万元及资金利息。公司存在因承担担保责任而造成损失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公司上述担保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明确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向客户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扩展,同时有利于销售货款的回收,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客户此次贷款融资只能用于向公司支付货款,客户关联方同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风险总体可控,符合公司利益,董事会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信誉良好且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能够有效拓宽产品销售渠道,挖掘客户资源。公司通过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措施将担保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被担保客户目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风险总体可控,提供此项担保对公司的财产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监事会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买方信贷作为公司的一种销售模式,有利于公司拓展市场、开发客户资源,公司仅对信誉良好且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同时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措施防控风险。被担保对象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运营状况良好,公司此次为其提供买方信贷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拟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相关事项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向客户提供担保有利于货款的回笼,改善经营性现金流且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客户融资款项只能用于向公司支付货款,并提供相应反担保措施,风险总体可控,符合公司利益;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此次担保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未损害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上述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向客户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 捷 陈登攀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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