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预案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此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事项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主业所处行业特点以及公司实际资金需求相吻合,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现金分红比例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三年(2018~2020年)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长远利益。
2、公司七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现有总股本399,553,5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13元(含税),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及相关新旧准
则衔接规定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
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具体如下:2017年6月13日,公司在董事会决议规定的担保额度、担保期限范围内,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同意为子公司闽台龙玛直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闽台龙玛”)借贷10,0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2017年6月15日至
2023年6月11日,闽台龙玛以其设备作为反担保的抵押物。截止2020年期末,闽
台龙玛已偿还贷款7,160万元,公司为该笔贷款担保余额为2,840万元。
上述对子公司闽台龙玛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滚动功能部件项目投资,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且以其设备作为反担保的抵押物,公司能够有效地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本次对外担保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程序,决策程序与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行为,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除上述对外担保外,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任何其他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收入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的年薪报酬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公司董事长、经理班子年薪方案》的规定,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的工作绩效进行考评后,综合2020年度公司经营业绩测算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报酬,其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符合公司的制度规定。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业绩考核结果实事求是,年薪报酬能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人员的工作业绩,同意公司2020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结算方案。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七届三十一次董事会相关文件,并对本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同意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分红回报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卢永华、周宇、杨一川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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