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洲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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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7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公司全资子公司龙岩市华辉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华辉商贸”)向龙岩交发睿通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交发睿通”)销售金额约4,205.54万元的钢筋并签署《钢筋采购合同补充协议》构成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与公司就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沟通,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龙岩市华辉商贸有限公司与龙岩交发睿通商贸有限公司签署钢筋采购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充分讨论后,我们认为:
    
    华辉商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向交发睿通增加销售4,205.54万元的钢筋,是其日常经营过程中正常合理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华辉商贸在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前,已对关联人的履约能力进行了审查和风险判断,在确认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与关联人开展业务。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关联董事王跃荣先生、陈海宁女士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王跃荣先生、陈海宁女士对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
    
    3.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市场化的原则,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交易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符合华辉商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公司向关联方交发睿通利益输送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汤新华 邱晓华 胡八一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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