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
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泰医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惠泰医疗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2020年12月7日核发的《关于同意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59号),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6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并于2021年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74.46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241,248,200.00元,扣除公司不含增值税保荐及承销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50,717,825.25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1月4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001号《验资报告》,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相关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所募集到的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后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 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元) (万元)
1 血管介入类医疗器械产业化升级项目 36,761 36,761
2 血管介入类医疗器械研发项目 33,869 33,869
3 补充流动资金 13,419 13,419
总计 84,049 84,049
三、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调整情况
投资总额 使用募集资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项目名称 (万元) 金投入金额 增加前 增加后 增加前 增加后
(万元)
湖南埃 湖南省湘乡市经
普特医 湖南省湘乡 济开发区湘乡大
湖南埃普 疗器械 市经济开发 道009号及湘乡
血管介入类 特医疗器 有限公 区湘乡大道 大道和红仑大道
医疗器械研 33,869 33,869 械有限公 司、湖 009号及湘 交汇处西北角、长
发项目 司 南惠泰 乡大道和红 沙高新开发区岳
医疗器 仑大道交汇 麓西大道2450号
械有限 处西北角 环创园C7栋103、
公司 104号
上述募投项目除增加湖南惠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增加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2450号环创园C7栋103、104号为实施地点外,上述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发生变更,具体投资构成及投资清单后续将根据实际建设需求做适度的调整。
四、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针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公司将及时安排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募集资金存放的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公司将根据有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
为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对建设场地规模、人力资源、政策支持的需求,并考虑成本控制、优化研发资源配置等因素,公司增加湖南惠泰为血管介入类医疗器械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旨在依托湖南省长沙市当地关于基础设施、人才引进的便利条件,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六、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影响
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的投资方向,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也未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
求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有利于公
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履行的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2021年4月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全资子公司埃普特的全资子公司湖南惠泰为“血管介入类医疗器械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对应增加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以及新增开设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及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公司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
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的实质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
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
八、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
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
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募投项目实施的客观需求做出的安排,不
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
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炎林 褚晓佳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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