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0年度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担保计划的议案》相关事项,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了解:本次担保计划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及各子公司2021年资金安排和实际需求情况,有利于充分利用及灵活配置资源,满足公司的资金需要,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本次担保计划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度担保计划事项。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1年度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担保计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瑞 宋夏云 覃小红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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