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会议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我们认为本公司于限售期或等待期届满前回购注销离职、岗位调迁、降职或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相应的限制性股票,注销离职、岗位调迁、降职或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由于本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及2020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3.84元/股,符合本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要求。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回购及/或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向部分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并与回购注销原因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并注销部分激励对象与注销原因相对应的股票期权。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万军 乐英 吴智杰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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