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德斯:2020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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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并按照《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了相关职责。现对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汪旭东先生、温美琴女士、韩辉锁先生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独立董事及1名董事,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温美琴女士担任。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情况
    
    2020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积极履行职责,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4次会议,全体委员亲自出席会议,审议通过了10项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会议名称                          会议事项                    召开时间
                           (1)审议《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4)审议《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020.4.15
           第三次会议      (5)审议《关于聘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审议《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9年度履职情
                           况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1)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2020.4.28
           第四次会议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1)审议《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2020.8.24
           第五次会议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1)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2020.10.28
           第六次会议
    
    
    三、审计委员会相关工作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公司聘用的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中天运参与年审的人员均具备实施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执业证书,在审计过程中,认真负责并保持了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性,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鉴于上述原因,经审计委员审议表决后,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继续聘请中天运为公司的2020年度审计机构。
    
    3、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报告期内,我们与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且在审计期间也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
    
    4、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中天运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提高了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效。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以及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审计委员会督促各部门有效落实内部控制措施,以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中天运所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了双方意见后,积极协调年审和内控的相关工作,保证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较好地的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沟通交流,认真监督和指导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审计委员会的重要作用。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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