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淼科技”)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
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约为
1,803.00万元,主要是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出售商品等,为公司开展日常生产
经营所需。公司2021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与关联方的经
营资质、位置条件和操作经验等原因,有利于公司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相关交
易遵循协商一致、公平交易的原则,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交易定价公允
合理,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健康开展,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
方形成依赖,符合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整体利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
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程
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符合《公司章程》
的相关要求,考虑到了公司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和资金需求,并参考了《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不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表决程序公开透明,审议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董事2020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年度董事薪酬发放情况及拟定的2021年度薪酬方
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于公司董事2020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1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及拟定的2021年
度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本次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
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
个月。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则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则斌、谷世有、杨海坤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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