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
机构之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谨慎原则,在认真查阅了本事项的相关材料及听取相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进行了研究讨论,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证券、期货审计资格的全国性大型专业会计中介服务机构,为公司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的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该所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我们同意将《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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