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供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了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苏丰山农化有限公司和南京丰山化学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是基于其日常经营的实际需要,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和证监发[2005]120号的相关规定,无违规担保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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