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45号
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能”)持股5%以上股东。2020年12月15日,你公司披露减持计划,因所持质押股份触及违约处置情形,你公司将以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被动减持不超过 1,200 万股珈伟新能股票,占珈伟新能股份总数的1.46%。2021年2月23日,你公司披露减持进展公告,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1月4日期间,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珈伟新能股份229,600股,占珈伟新能股份总数的0.0279%,成交金额203.99万元。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 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
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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