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达: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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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科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深科达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 号),深科达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26 万股,发行价格为 16.4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3,408.74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711.26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7,697.48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大华验字[2021]000135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调整前为 34,932.31 万元,根据公司实际发行结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7,697.48万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调整后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如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
                                   额(万元)  资金金额(万元)  资金金额(万元)
       1    平板显示器件自动化专     25,807.94          25,807.94          20,462.86
            业设备生产建设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124.37           4,124.37           3,270.17
       3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3,964.45
                 合计                34,932.31          34,932.31          27,697.48
    
    
    三、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情况
    
    上述“平板显示器件自动化专业设备生产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惠州深科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惠州深科达”),公司拟使用“平板显示器件自动化专业设备生产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投项目投资额12,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惠州深科达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12,000万元计入惠州深科达注册资本,新增投资额将视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分期投入。增资完成后,惠州深科达的注册资本由1,500万元增至13,500万元,公司对惠州深科达的持股比例仍为100%。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本次向惠州深科达增资的款项到位后,将分别存放于惠州深科达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定对惠州深科达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
    
    四、相关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该事项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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