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一]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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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
    
    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方案,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惠州深科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增资系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促进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安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此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四、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议案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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