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审核意见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将提交第八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在2020年度的审计工作中,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循独立、客观、公证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第八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刘 渊 王 瑛 王惠珍 吴星宇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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