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经审慎分析,现对公司聘请2021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不再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拟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2021 年境外审计机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年度审计工作的需要。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不再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2021年境外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聘请2021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韦少琨、辛珠、桂水发、刘建忠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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