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函【2021】0013号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WeCast Technology Corp.股权暨关联交
易的问询函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披露《关于峰米科技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认购WeCast Technology Corp.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控股子公司峰米(重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米科技)向全资子公司Formovie Limited增资400万美元,用于认购WeCast Technology Corp.(以下简称WeCast)A+轮优先股510万股,对应51%的股权。经事后审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请你公司就如下信息予以核实并补充披露。
一、公告显示,WeCast成立于2020年8月,设立时间较短,尚未实现收入;上市公司本次以400万美元的对价认购WeCast发行的A+轮优先股510万股。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在WeCast尚未实现收入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大额增资的主要考虑以及前期决策过程;(2)结合WeCast主营业务、经营业绩、行业地位、市场竞争力等
具体情况,说明本次增资估值的依据及公允性;(3)补充披露
WeCast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时点、价格、定价依据等,并对本次
增资价格与前期作价差异的合理性进行具体分析。
二、公告显示,WeCast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屹和WeCast核心团队领导者联合创立;李屹担任WeCast董事,本次增资前持有40万股股份,占比8.16%。此外,本次交易约定上市公司享有赎回权,从获授股份的35个月后的首个自然年度开始,WeCast应保持每年盈利,否则可要求WeCast赎回其股份。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李屹在WeCast公司承担的主要职责,前期取得WeCast股份的具体情况,同WeCast核心团队之间是否存在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协议或约定;(2)WeCast核心团队的个人信息、专业背景及工作经历,说明其与李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应说明的关系;(3)结合WeCast目前尚处于研发和产品开发准备阶段、未实现收入的实际情况,说明其是否具备赎回股份的履约能力,并说明WeCast现有股东是否会承担兜底保障责任,或公司拟采取的其他保障措施。
三、公告显示,本次认购完成后,WeCast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认为WeCast技术研发方向与峰米科技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和协同性。另一方面,WeCast成立至今尚未实现收入,2021年1-2月合计亏损30.38万美元。对此,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WeCast公司具体产品情况、经营模式和市场竞争状况,说明其与峰米科技业务互补性和协同性的具体体现,并就WeCast未来经营、实现盈利、业务整合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2)WeCast未来研发、投产计划,上市公司进一步投入资金的计划及资
金来源,并就WeCast纳入合并报表后对上市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
业绩的具体影响进行审慎评估和分析,并充分提示风险;(3)明确
说明公司公告关于“提升营收和盈利能力,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的影响”的表述是否准确、谨慎。
请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机构与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回复我部并披露回函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监管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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