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目 录
目 录.......................................................................................................................................................1
释义.........................................................................................................................................................3
引 言.......................................................................................................................................................9
声明事项...............................................................................................................................................13
正文.......................................................................................................................................................15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1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15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16
四、发行人的设立..........................................................................................................................2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22
六、发行人主要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状态...................................................................................2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27
八、发行人的业务..........................................................................................................................2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5
十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37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3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3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3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4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41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43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43
二十一、发行人的员工及社会保障...............................................................................................45
二十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法律风险的评价...................................................................45
二十三、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46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公司、 指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控科技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交控有限 指 发行人前身北京交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
整体变更为发行人
交大资产 指 北京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交大创新 指 北京交大创新科技中心
京投公司 指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基石基金 指 北京基石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永新县卓海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原名“北京爱地
卓海科技 指 浩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爱地浩海”,于 2020 年 8
月3日更名为“永新县卓海科技有限公司”
北交联合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原名“北
北交联合 指 交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4月18日更名为“北交
联合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交控 指 重庆交控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交控 指 天津交控科技有限公司
交控技术 指 交控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原名“天津交控浩海科技有限公
司”,2020年5月13日更名为“交控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深圳交控 指 深圳交控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交控 指 成都交控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交控 指 青岛交控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佛山交控 指 佛山交控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交控 指 交控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苏州交控 指 苏州交控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交控 指 广西交控智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大象科技 指 北京大象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交控 指 内蒙古交控安捷科技有限公司
埃福瑞 指 北京埃福瑞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交控 指 山东交控科技有限公司
TCTA 指 TrafficControlTechnologyAmerica LLC
富能通 指 北京富能通科技有限公司
城轨网络 指 城轨网络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运捷科技 指 北京运捷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交控 指 安徽交控科技有限公司
BACP 指 BayAreaCBTCPartners LLC
交控硅谷 指 北京交控硅谷科技有限公司
轨道公司 指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共同发起设立交控科技的股东,即京投公司、基石基金、
交大资产、交大创新、京投公司、基石基金、爱地浩海、
发起人 指 北交联合、郜春海、唐涛、宁滨、李开成、刘波、马连川、
张建明、王海峰、步兵、余蛟龙、黄友能、袁磊、马琳、
李春红
《发起人协议》 指 交控科技发起人于2015年11月9日签署的《关于共同发
起设立北京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
主要股东 指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交大微联 指 北京交大微联科技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保荐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主承销商
德恒、本所、发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行人律师
立信、发行人会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计师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告》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募集说明书》 指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募集说明书》
《2016至2018 立信针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的
年度审计报告》 指 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9]第ZB10212号)
《审计报告》 指 立信出具的发行人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0]第ZB10068号)
《2019 年年度 指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
报告》
《2020 年半年 指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
度报告》
《2020 年三季 指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度报告》
《内部控制鉴 立信针对发行人2019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
证报告》 指 控制有效性出具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B11727号)
《专项审核报 立信针对发行人2017至2019年度、2020年1至9月非经
告》 指 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
报字[2020]第ZB11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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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募集资 立信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
金使用情况鉴 指 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B11728号)
证报告》
《发行预案》 指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预案》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法律法规 指 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包括其不时
的修订、修正、补充、解释或重新制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再融资办法》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审核规则》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实施细则》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
《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报告期 指 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9月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所有数字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之和不符的情况,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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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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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27F20200035-1号
致: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德恒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再融资办法》《审核规则》《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本所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1993年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创建,总部设于北京。1995 年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现已形成遍布中国和世界主要城市的服务网络和客户群,为中国最大规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公司证券、金融、并购、跨境投融资、建筑工程与房地产、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税法等法律服务。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字律师为李华律师、巩晓青律师、秦立男律师。
李华律师,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2004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金融证券法律服务,在企业改制上市、并购重组、私募融资、债券发行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曾为多家企业提供首次公开发行、精选层、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再融资、并购等法律服务。
巩晓青律师,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金融证券法律服务,擅长企业改制上市、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等方面的法律服务,曾参与多家企业的改制上市、发债、并购等工作。
秦立男律师,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金融证券法律服务,擅长企业改制上市、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等方面的法律服务,曾参与多家企业的改制上市、发债、并购等工作。
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过程
为做好本次发行的法律服务,自2020年10月13日开始,本所指派律师到发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再融资办法》《审核规则》《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上述工作过程包括:
(一)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核查验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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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后,听取了发行人有关人员对发行人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主营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募集资金投向等情况介绍。在此基础上,本所依据《管理办法》《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向发行人提交了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及补充清单。同时,本所律师向发行人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意义、要求和责任,并以口头和书面方式回答了发行人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2.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本所依据《管理办法》《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编制了详细的核查和验证计划,确定了核查和验证工作程序、核查和验证方法,明确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涵盖发行人本次发行涉及的全部法律问题。
(二)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落实查验计划,本所指派律师到发行人所在地现场收集和审阅法律文件,进行核查验证工作。本所律师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资料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并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合理判断,与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进行了讨论,已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为确保能够全面、充分地掌握发行人的各项法律事实,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合理、充分地采用了实地调查、访谈、书面审查、查询、互联网检索等方法,核查验证过程主要包括:
1.实地调查和访谈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查验了发行人主要财产的资产状况及生产经营系统的运行情况,了解了发行人主要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情况;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交流和探讨,并走访发行人相关部门,听取其有关人士的口头陈述;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访谈,了解发行人与该等客户、供应商的业务往来等情况。
2. 书面审查、查询和互联网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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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和商标信息进行了查询并获得了档案复印文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上查询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和著作权;就发行人及主要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涉及诉讼事项,本所律师通过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网站进行了检索。本所律师还不时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查询了解发行人的最新动态和社会评价状
况。
在上述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不时对核查验证计划的落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向发行人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将尽职调查收集到的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访谈笔录等归类成册,及时制作工作底稿,作为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材料。
(三)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计划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律师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并就重大事项和问题与发行人董监高进行了充分沟通,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和要求,并跟踪、督促及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
本所律师参加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会议和讨论,本所律师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密切配合,并随时以口头或书面备忘录形式回复发行人及股东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协同发行人与有关政府部门进行联系,解决本次发行中的各种问题,顺利完成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
(四)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现场工作
本所律师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有关现场工作,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和实施计划,起草或修改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议案和决议等文件,并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讨论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重要问题。
(五)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情况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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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认真讨论和复核。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投入的工作时间约1400个小时。
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在按照《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合理判断后,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并确保据此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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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三、《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注册或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任何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或作片面的、不完整的引述,也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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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正 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符合《再融资办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议案的披露符合《再融资办法》有关规定,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已取得和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取得现阶段关于本次发行应当取得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发行人前身交控有限成立于2009年12月4日,并于2015年12月3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19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19年7月19日,上交所出具《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2019]154号),同意发行人股
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行人A股股本为16,000万股。
(二)发行人有效存续,股票在上交所持续交易
发行人现持有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6697684368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发行人股票已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发行人股票简称:交控科技,股票代码:688015。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票已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不存在《证券法》《上市规则》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同时,发行人股票已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不存在《证券法》《上市规则》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再融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逐项核查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预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办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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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发行不存在《再融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根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再融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度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交控科技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9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已于2020年4月9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审计报告》和《2019年年度报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不存在《再融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网站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发行人不存在《再融资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再融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再融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开具的证明及发行人说明,并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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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http://www.mohrss.gov.cn)、国家税务
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www.cnipa.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www.mohurd.gov.cn)、中华人民共和
国应急管理部(https://www.mem.gov.cn)网站,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
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再融资办法》
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7)关于警示函和口头警示事项的说明
①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对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未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发行人说明,前述事项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进行深刻反思和总结,加强了对《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学习;加强了内部管理,进一步强化对文件的内部把关流程,杜绝类似情况的出现。
②根据上交所于2019年12月4日在其业务管理平台中对公司及董事会秘书李春红的口头警示,2019年12月3日,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事后审核发现在此之前公司累计收到相关政府补助已达到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第5.1.2条、9.3.4条第八款、4.2.8条相关规定,对公司及董事会秘书李春红予以口头警示。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进一步完善了流程,对于财务部收到的政府补助均要求及时汇总统计,并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公司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及人员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专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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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学习,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尤其是对《上市规则》的学习,进一步提高相关工作
人员的业务判断的准确性和信息披露的谨慎性,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与公平。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证监发[2002]31 号)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和董事会秘书采取出具警示函和口头警示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该种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再融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预案》和《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自主虚拟编组运行系统建设项目”、“轨道交通孪生系统建设项目”和“面向客户体验的智能维保生态系统建设项目”,其中:“自主虚拟编组运行系统建设项目”将研发自主虚拟编组运行系统,进一步提升公司在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领域的产品技术含量及竞争力,并将填补国内外领域相关技术空白,从而有力推进我国现代城市轨道交通的智能化、智慧化发展进程;“轨道交通孪生系统建设项目”将建设覆盖试车线、智能车辆段、智能车站、智能调度、智能培训和先进技术场景验证平台的轨道交通孪生系统,项目建成后,企业将拥有轨道交通领域的全场景孪生系统新产品的研发、测试和验证能力,形成具有行业先进技术水平的自主化和智能化系统和产品,进一步提高公司智慧城轨技术的快速落地能力;“面向客户体验的智能维保生态系统建设项目”将建设线上运维服务中心、全国备品备件总库及线下体验生态中心,为多地区地铁运营公司提供“培训+备品备件+维护维修”包干式服务,有利于解决轨道交通行业运维痛点,并有利于增强客户粘性,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是公司紧抓行业发展机遇,加强和扩大核心技术及业务优势,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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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务开展,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将有效提升公司的科技创新水
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再融资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103 号)第七条规定,发行人于2020年11月24日取得天津市武清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武清区行政审批局关于交控技术装备有限公司面向客户体验的智能维保生态系统建设项目备案的证明》(津武审批投资备[2020]569号),于2020年11月30日取得天津市武清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武清区行政审批局关于交控技术装备有限公司自主虚拟编组运行系统建设项目备案的证明》(津武审批投资备[2020]585号)和《武清区行政审批局关于交控技术装备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孪生系统建设项目备案的证明》(津武审批投资备[2020]58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第
七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于2020年12月1日填报面向客户体验的智能维
保生态系统建设项目、自主虚拟编组运行系统建设项目和轨道交通孪生系统建
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表》,备案号分别为 202012011400002493、
202012011400002494和202012011400002495。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
体是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交控技术,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再融资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预案》及发行人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和战略布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主营业务保持不变,不会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再融资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再融资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预案》等相关文件,经逐项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再融资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条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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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投资者,符合《再融资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符合《再融资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符合《再融资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4)京投公司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再融资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再融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系由交控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9日,发行人(筹)的发起人签署《关于共同发起设立北京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2015年11月25日,发行人(筹)召开创立大会,各发起人以交控有限截至2015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228,958,607.92元为基准,按1:0.5241的比例折为12,000万股,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5年12月3日,发行人取得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6697684368N)。2016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关于北京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京国资产权[2016]61号),原则同意交控科技设立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额(股) 股份比例(%)
1 京投公司 2,666.3917 22.2199
2 郜春海 1,778.8725 14.8239
3 爱地浩海 1,320.0043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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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额(股) 股份比例(%)
4 交大资产 1,119.8845 9.3324
5 唐涛 789.5826 6.5799
6 交大创新 634.6012 5.2883
7 基石基金 533.2783 4.4440
8 北交联合 480.0021 4.0000
9 宁滨 380.7607 3.1730
10 李开成 293.1858 2.4432
11 刘波 293.1858 2.4432
12 马连川 293.1858 2.4432
13 张建明 293.1858 2.4432
14 王海峰 195.4572 1.6288
15 步兵 195.4572 1.6288
16 余蛟龙 195.4572 1.6288
17 黄友能 195.4572 1.6288
18 袁磊 195.4572 1.6288
19 马琳 97.7286 0.8144
20 李春红 48.8643 0.4072
合计 12,000.00 100.0000
2016年7月15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016年7月1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核发《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国)名称变核内字[2016]第2514号),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9月14日,公司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核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程序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设立合法、合规、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合同和持股5%以上股东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现场查验,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供应、销售业务体系,独立签署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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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同,独立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控制的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行人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
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资产独立
根据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著作权证书等权属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房屋、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
根据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资产,与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资产混同;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被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挪用进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
(三)发行人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人事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和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招聘员工,并以自身的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发行人已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劳动人事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及规范;发行人劳动、人事、工资、社会保障管理等方面均独立于其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公司章程》和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现任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现任监事3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2名;现任高级管理人员12名。该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持股 5%以上股东干预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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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及财务人员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或在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相应制度及规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了必要的权力机构和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间分工明确、独立行使各自的经营管理职权,保证了发行人的正常运转,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常设的决策与管理机构,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为监督机构;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下设若干职能部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场所与持股 5%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或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和履职程序履行相应职权,不存在受持股 5%股东及其关联方影响而超越各自职权范围或履职程序作出决策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财务独立
根据《2016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专项审核报告》《财务管理制度》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聘用了专门的财务人员,与持股5%以上股东的其他企业的财务部门不存在交叉设置和财务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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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开户许可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独立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不存在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其他严重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严重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均独立于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具备独立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六、发行人主要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一)发行人前十名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和《2020年三季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份数量(股) 比例(%)
1 京投公司 26,663,917
31,996,700 19.9979
2 基石基金 5,332,783
3 郜春海 17,788,725 11.1180
4 交大资产 11,198,845
17,544,857 10.9655
5 交大创新 6,346,012
6 卓海科技 13,200,043 8.2500
7 唐涛 7,895,826 4.9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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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份数量(股) 比例(%)
8 北交联合 4,701,398 2.9384
9 张建明 2,931,858 1.8324
10 李开成 2,931,858 1.8324
11 马连川 2,931,858 1.8324
12 刘波 2,931,858 1.8324
注:
1.京投公司与基石基金是一致行动人,交大资产和交大创新是一致行动人,因此合并统计;
2.发行人于2020年8月14日接到公司股东卓海科技的通知,卓海科技拟解散并清算注销。卓海科技注销后,卓海科技的2名股东张鸥和肖光辉将承继卓海科技的所有资产、债权和债务,按照各自持有卓海科技的股权比例分割卓海科技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将继续履行卓海科技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作出的承诺事项;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调查表及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董事长、总经理郜春海持股11.12%;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李春红持股0.27%;副总经理刘波持股1.83%;副总经理张建明持股1.83%。
(二)发行人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状态
根据发行人证券持有人名册、《2020 年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单一股东单独持股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超过50%的情形: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单一股东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情形;不存在单一股东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公司任何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报告期内发行人股权及控制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状态。
(三)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证券持有人名册和《2020年三季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9月30日,京投公司与基石基金合计持有发行人19.9979%的股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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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春海持有发行人 11.1180%的股份,交大资产和交大创新合计持有发行人
10.9655%的股份,卓海科技持有发行人8.2500%的股份,其他股东单独持有发
行人股份比例均不超过5%。
根据《发行预案》,京投公司认购本次发行的认购款项总额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19.99%,本次发行将根据市场情况及上交所的审核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情况,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前提下,控制单一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本次认购数量加上其认购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后股份数量的上限,对于参与竞价过程的认购对象,将控制单一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本次认购数量的上限,确保公司控制权不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发生变化。
(四)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受限情况
根据发行人证券持有人名册和《2020 年三季度报告》和股份质押情况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股本演变相关批复、会议文件、协议、《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文件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本变化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及备案手续,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根据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6697684368N),发行人经营范围为:“经营SMT生产线(轨道交通列车运行控制系统)(仅限在丰台区科技园海鹰路6号院北京总部国际3号楼一层经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销售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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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一)
2.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部分。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CBTC技术为核心,专业从事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的研发、关键设备的研制、系统集成以及信号系统总承包、维保维护服务及其他相关技术服务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经营内容与其营业执照中核定的经营范围一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质证书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目前已经取得开展业务经营所必需的资质许可,可以开展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TCTA的注册文件、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于2016年9月27日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6年9月颁发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京发改[2016]1494号)和2016年10月20日颁发的《关于原北京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项目投资主体名称变更备案的通知》(京发改[2016]1780号)、财务报表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TCTA一家境外子公司,TCTA是依据美国加利福利亚州法律于2016年9月6日注册的公司,发行人持有TCTA100%的股权,截至2020年9月30日,TCTA股本为100万元人民币。TCTA尚未对发行人以外开展实际生产经营业务。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2016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和《2020年三季度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均为 100%。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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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业务合同、资质证书、《2016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形,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实质性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上述第(1)至(2)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发行人的关联方,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4)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5)上述第(1)至(4)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6)发行人控股及参股企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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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8)报告期内与公司发生交易的其他关联方
以上关联方具体情况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一)1.关联方及关
联关系”部分。
2.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
根据《2016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关联交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一)2.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部分。
3.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直接和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出具了《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4.发行人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制度保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和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中,已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应当回避;独立董事应就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等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且均已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和决策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公允决策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二)同业竞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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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发行人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股东为避免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作出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切实履行该等承诺能够有效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交控技术拥有 1项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土地使用权”部分。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交控技术合法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
(二)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10处房产,另有1处房产正在履行房屋买卖程序,具体情况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二)房产”部分。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房产所有权。
(三)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使用的租赁房产共20处,具体情况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三)租赁房产”部分。
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使用的租赁房产存在下述问题:
1.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房产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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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承租的房屋存在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违反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但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均未约定以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因此,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不影响相关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影响本次发行。
2.发行人正在使用的一处租赁房产应缴纳的租金由法院提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房屋租赁合同》《、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通知书》((2019)冀0123执恢20号),鉴于发行人租赁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北京总
部国际1号楼4层630平方米的房产的出租人河北中远特钢物流有限公司存在
民间借贷纠纷,发行人应缴纳的租金由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提取。
发行人并不涉及河北中远特钢物流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非该案的当事人,仅系该案的协助执行人,发行人一直正常使用上述租赁房产。发行人与交控硅谷于2020年10月23日签署《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控制系统研究与产业化中心房屋租赁协议》,发行人承租交控硅谷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控制系统研究与产业化中心项目B座房屋及裙房(不含地上一层西侧大厅)、地下一层部分房屋,租赁期限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租赁面积26,300.04平方米。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房产应缴纳的租金由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提取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在建工程
根据《审计报告》《2019年度报告》《2020年三季度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在建工程合并报表的账面值为40,691,791.10元,发行人的在建工程系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基地建设和测试平台。
(五)知识产权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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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商标网检索系统(http://sbj.cnipa.gov.cn/)查询,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共拥有 24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1.商标”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商标。
2.专利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cpquery.sipo.gov.cn/)查询,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共拥有456项专利,具体情况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2.专利”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
3.域名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s://beian.miit.gov.cn)查询,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5项域名,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3.域名”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域名。
4.著作权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共拥有446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该等著作权的具体情况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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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4.(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美术作品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共拥有3项美术作品著作权,该等著作权的具体情况详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4.(2)美术作品著作权”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美术作品著作权。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其他主要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电子设备,机器设备账面原值为14,209,682.81元、运输设备账面原值为5,005,379.20元、账面原值为办公设备28,817,215.02元、电子设备账面原值为121,349,502.72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均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占有、使用,目前未涉及重大权属争议及纠纷。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占有、使用该等生产经营设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发行人控股及参股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 人 的 说 明,并 经 本 所 律 师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15家控股子公司及3家参股子公司。发行人于报告期内存在2家注销的控股或存在重大影响的企业。控股子公司为重庆交控、天津交控、深圳交控、成都交控、交控技术、青岛交控、大象科技、内蒙古交控、埃福瑞、佛山交控、上海交控、苏州交控、广西交控、山东交控、TCTA;参股子公司为富能通、城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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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运捷科技;报告期内注销的控股或存在重大影响的企业为安徽交控和
BACP。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持有上述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的股权。
(八)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设立分公司。
(九)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深圳两处房产设置抵押、正在使用的一处租赁房产应缴纳的租金由法院提取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不存在重大产权纠纷或其他重大纠纷;除发行人深圳两处房产设置抵押外,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上不存在设置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合同台账、重大业务合同、中标通知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三季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合同包括: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单笔金额3亿元以上的销售合同情况;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单笔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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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
4.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
上述合同具体情况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一)重大合同”部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在公开网站进行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九、(一)2.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披露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为36,503,539.93元、其他应付款为1,597,686.36元,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而发生,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十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历次增资扩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调档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进行了一次增资扩股,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二)发行人重大资产收购、出售
1. 根据发行人与卓海科技于2019年3月22日签署的《关于天津交控浩海科技有限公司 95%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受让卓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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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科技持有的交控技术95%股权,交易金额5,012.22万元,详见《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九、(一)3、其他关联交易”。
2.根据发行人与京投公司于2019年4月1日签署的《关于北京交控硅谷科技有限公司5%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将所持交控硅谷的5%股权转让给京投公司,交易金额为2,768.40万元,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一)3、其他关联交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资产变化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无实质性影响。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2015年11月25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北京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合计修改5次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三、(二)报告期内发行人章程”部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历次修订均已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且修改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一)发行人组织结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行人《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章和第七章分别规定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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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对上述公司制度进行核查后认为,上述制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计召开19次股东大会会议、31次董事会会议、22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部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重大决策或授权等行为均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根据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劳动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9名,分别为郜春海、李畅、任宇航、王予新、王梅、李春红、王飞跃、王志如、史翠君,其中王飞跃、王志如、史翠君为独立董事;现任监事3名,分别为王军月、刘路、肖红玮,其中刘路、肖红玮为职工监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12名,分别为郜春海、李畅、李春红、张建明、刘波、王伟、秦红全、黄勍、刘超、王智宇、杨旭文、张扬;现任核心技术人员8名,分别为郜春海、刘波、王伟、张强、刘超、夏夕盛、杨旭文、肖骁。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具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资格,其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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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变化情况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二)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变化情况”部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动。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均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表决,新当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变动合法、有效。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会有3名独立董事,占发行人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王志如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设置了独立董事,该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
的税种和税率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相关《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审计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和主管税务部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获得的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政府补助清单及有关政府补助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合法、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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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纳税申报文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税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纳税,无偷税、漏税、欠税行为,未因税务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有效;发行人报告期内获得的主要政府补助已经相关部门批复同意或有相应的法律或政策依据,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保情况
发行人于2017年12月4日收到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丰环保辐射罚字(2017)026号),详见《法律意见书》“二十、(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根据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其他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而被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除上述行政处罚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其他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 据 发 行 人 说 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http://www.samr.gov.cn)及相应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而被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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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预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自主虚拟编组运行系统建设项目、轨道交通孪生系统建设项目和面向客户体验的智能维保生态系统建设项目。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103号)第七条规定,发行人于2020年11月24日取得天津市武清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武清区行政审批局关于交控技术装备有限公司面向客户体验的智能维保生态系统建设项目备案的证明》(津武审批投资备[2020]569号),于2020年11月30日取得天津市武清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武清区行政审批局关于交控技术装备有限公司自主虚拟编组运行系统建设项目备案的证明》(津武审批投资备[2020]585号)和《武清区行政审批局关于交控技术装备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孪生系统建设项目备案的证明(》津武审批投资备[2020]58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于2020年12月1日填报面向客户体验的智能维保生态系统建设项目、自主虚拟编组运行系统建设项目和轨道交通孪生系统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表》,备案号分别为 202012011400002493、202012011400002494和202012011400002495。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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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19号)的批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64,72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8,516.49万元,上述款项已于2019年7月18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B11808号《验资报告》。发行人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的规定在以下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的存储专户。
2.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用于轨道交通列控系统高科产业园建设项目、新一代轨道交通列车控制系统研发与应用项目、列车智能网络控制及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
截至2019年07月1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为1,662.96万元,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110.67万元。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662.96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10.67万元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述募集资金全部置换完毕。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累计已使用人民币366,643,154.83元,完成前次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 62.7%,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230,366,644.46元(包含利息收入11,848,843.23元,扣除手续费3,904.52元),其中现金管理余额187,002,447.44元,全部为银行协定存款。前次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将继续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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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已获得内部批准和授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不涉及与他人合作建设,亦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CBTC技术为核心,专业从事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的研发、关键设备的研制、系统集成以及信号系统总承包、维保维护服务及其他相关技术服务等。发行人将充分利用我国轨道交通快速发展的契机,发挥自主创新优势,不断为用户提供高安全、高可靠的产品系统,从设备研制和系统集成商转变为以行车为核心的轨道交通综合服务提供商。以满足交通运输的本质需求为目标,不断完善现有技术和开发新技术,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不断突破和利用新技术,坚持科技创新持续性投入,为用户提供国际领先的全自动运行系统和智能化、智慧化的轨道交通控制系统。在继续深耕国内市场的基础上,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拓展国际化业务,积极参与国际化标准建设和制订,不断提升国际综合竞争实力。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信用中国网(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rmfygg.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进行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符合《上市规则》第9.3.1条规定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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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2017年12月4日,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丰环保辐射罚字(2017)026号),因发行人未按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责令发行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2018年2月1日,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该单位已积极履行发行义务,改正违法行为。兹证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次受到的处罚金额较小,性质较轻,不属于重大环境违法违规情形且近三年内未收到我局其他的行政处罚”。
根据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所受上述行政处罚金额较小、情节较轻、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工商、税务、国土、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监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除上述环保行政处罚外,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
(二)持股5%以上股东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在信用中国网(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rmfygg.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等网站进行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
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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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rmfygg.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等网站进行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上
交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二十一、发行人的员工及社会保障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公司招聘与人员配置管理制度》《薪酬及福利管理规定》等劳动人事相关制度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抽查发行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发行人已建立劳动、人事与工资管理制度,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共有员工1892名,发行人及各子公司均已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国家用工、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十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协助起草了本次发行相关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参与了《发行预案》法律相关部分的编制和讨论,并对《募集说明书》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与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会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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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再融资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发行人方可实施本次发行。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李 华
经办律师:
巩晓青
经办律师:
秦立男
年 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恒27F20200035-5号
致: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德恒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20年12月14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现本所根据上交所于2020年12月31日下发的《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0]19号)的要求,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释义和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审核规则》《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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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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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一)
正 文
反馈问题1.关于发行对象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京投公司拟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截至目前,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无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 19.9979%,提名两名董事,第二大股东郜春海提名一名董事,第二大股东郜春海持股比例为11.12%,提名一名董事。根据京投公司与发行人协议约定,京投公司同意继续委派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请发行人披露:京投公司计划认购发行人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区间,增加委派董事、高管的具体计划,是否会改变发行人当前控制格局,是否符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承诺。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及本次发行方案,说明京投公司是否属于《注册办法》定义的“战略投资者”,如否,请修改募集说明书相关表述;(2)京投公司本次认购发行人股份是否符合国资管理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上市公司是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3)京投公司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京投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京投公司计划认购发行人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区间,增加委派董事、高管的具体计划,是否会改变发行人当前控制格局,是否符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承诺
(一)京投公司计划认购发行人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2021年2月4日,京投公司与发行人签署《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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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在本次发行中拟认购款项总
额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19.99%,最终认购数量由认购款项除以最终发行
价格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
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
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二)京投公司委派董事、高管的具体计划
京投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继续保持向发行人提名2位董事,不再增加向发行人提名董事。
京投公司已向交控科技推荐2位高级管理人员,交控科技根据相关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由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京投公司保持向交控科技推荐2位高级管理人员,不再增加推荐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格局不会改变
1.发行人不存在单一股东单独持股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超过50%的情形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份数量(股) 比例(%)
1 京投公司 26,663,917
31,996,700 19.9979
2 基石基金 5,332,783
3 郜春海 17,788,725 11.1180
4 交大资产 11,198,845
17,544,857 10.9655
5 交大创新 6,346,012
6 卓海科技 13,200,043 8.2500
7 唐涛 7,895,826 4.9349
8 北交联合 4,701,398 2.9384
9 张建明 2,931,858 1.8324
10 李开成 2,931,858 1.8324
11 马连川 2,931,858 1.8324
12 刘波 2,931,858 1.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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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京投公司和基石基金为一致行动人,交大资产和交大创新为一致行动人,因此合并统
计。
根据上述持股情况,公司第一大股东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基石基金合计持股比例为 19.9979%,第二大股东郜春海持股比例为 11.1180%,第三大股东交大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交大创新合计持股比例为10.9655%,第四大股东卓海科技持股比例为8.2500%,其他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均不超过5%。发行人不存在单一股东单独持股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超过50%的情形。
本次发行将根据市场情况及上交所的审核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情况,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前提下,控制单一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本次认购数量加上其认购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后股份数量的上限,对于参与竞价过程的认购对象,将控制单一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本次认购数量的上限,确保公司控制权不发生变化。
在京投公司认购款项总额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19.99%情形下,本次发行后京投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不增加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存在单一股东单独持股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超过50%的情形。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均不存在《上市规则》第4.1.6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情形。
2.发行人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单一股东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情形
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均各自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的情形,公司股东单独持股或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均未超过30%,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均未超过30%,均无法控制公司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在京投公司认购款项总额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19.99%情形下,本次发行后京投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不增加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本次发行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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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均不存在《上市规则》第4.1.6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所规定
的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
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3.发行人不存在单一股东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公司任何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9名董事,分别为郜春海、李畅、任宇航、王予新、王梅、李春红、王飞跃、王志如、史翠君。其中京投公司提名两名董事,郜春海提名一名董事,交大资产提名一名董事,卓海科技提名一名董事,刘波、张建明、余蛟龙和李春红合计提名一名董事,独立董事三名。
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任免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且各股东均按照各自的表决权参与董事选举的投票表决。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的,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根据上述提名情况,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公司任何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任何一名股东均未通过其提名的董事控制公司的董事会,亦无法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京投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继续保持向发行人提名2位董事,不再增加向发行人提名董事。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均不存在《上市规则》第4.1.6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所规定的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任免、可以实际支配或者决定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情形。
4.发行人股东的一致行动情形
除京投公司与基石基金为一致行动人、交大资产与交大创新为一致行动人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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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上述发行人股东一致行动情形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均不存在《上市规则》第4.1.6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情形。
综上,京投公司本次认购发行人股份不会改变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格局。
(四)符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京投公司作出的承诺
京投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在京投公司认购款项总额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19.99%情形下,本次发行后京投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不增加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京投公司不再增加其向发行人提名董事的数量,发行人不存在单一股东能够决定发行人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任何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符合京投公司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时作出的《关于不谋求交控科技控制权的承诺函》。
综上,京投公司计划认购发行人股份的数量区间、不再增加向发行人提名董事和推荐高级管理人员数量的计划,不会改变发行人当前控制格局,符合其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时作出的《关于不谋求交控科技控制权的承诺函》。
二、结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及本次发行方案,说明京投公司是否属于《注册办法》定义的“战略投资者”
(一)本次发行的对象及定价
本次发行的对象及定价情况如下: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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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0年11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京投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4.京投公司接受根据竞价结果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且不参与竞价。若本次发行出现无人报价情形或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京投公司继续参与认购,并按照本次发行底价进行认购。
综上,本次发行的对象及定价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京投公司不是交控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控科技是无实际控制人的格局,京投公司不是交控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不属于《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三)京投公司不会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交控科技实际控制权
京投公司在本次发行中拟认购款项总额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19.99%,京投公司不会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交控科技实际控制权,不属于《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四)京投公司是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战略投资者
京投公司是发行人的战略投资者,认定情况如下:
1.京投公司具有与交控科技同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与交控科技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
京投公司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出资并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公共轨道交通行业中唯一由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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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政府授权委托的主体单位,注册资本为14,529,054.91万元。京投公司2009
年开始投资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已基本完成对装备产业关键环节的布局,形成
轨道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与管理、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服务、轨道交通运营、轨
道交通装备制造以及相关资源经营与服务“五大业务板块”。截至2020 年9月
30日,京投公司的总资产为6,894.14亿元,净资产为2,570.06亿元,营业收入
为90.44亿元,净利润为20.14亿元。
(1)京投公司具备的优势
①区域市场优势
截至2019年底,北京市地铁运营里程已达699公里,在建里程339公里,未来北京地铁投资建设仍将保持较快增长的发展态势。为方便市民出行及满足城市功能、产业、人口布局优化的需要,北京市积极发展市郊铁路,预计到2020年底,北京市郊铁路运营线路将达到5条,运营里程将近400公里。为进一步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城际铁路投资建设加快推进,京津冀地区城际铁路规划线网总规模已超过1,400公里。京投公司是国内唯一一家投资范围涵盖城市轨道交通、市郊铁路、城际铁路、国有铁路四个轨道交通圈层的国有企业,服务范围覆盖京津冀地区,在轨道交通行业具有较强的优势。
②产业协同优势
京投公司作为公共轨道交通行业中唯一由北京市政府授权委托的主体单位,负责整合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建设、运营等全产业链业务,现已形成轨道交
通基础设施投融资与管理、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服务、轨道交通运营、轨道交通
装备制造以及相关资源经营与服务“五大业务板块”,正在向“打造国内一流交
通基础设施投融资公司和城市运营商”的战略目标持续迈进。京投公司自2009
年开始投资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已基本完成对装备产业关键环节的布局。近期,
京投公司依托现有产业资源,前瞻性布局智慧地铁产业链,促进产业链上下游
协调融合发展。因此,京投公司具有较强的产业协同优势。
③资金优势
截至2019年底,京投公司总资产6,212亿元,净资产2,332亿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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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实现营业收入159亿元,利润总额37亿元。京投公司在国内外市场上获得较
好的信用评级,包括国内信用评级为AAA级,国际信用评级A+级。
④协同创新优势
京投公司依托主业优势,统筹优势资源和多元创新资源,广泛开展与高校、科研院所、市属国企、央企、民企的合作,打造北京市轨道交通协同创新生态平台,激发合作共赢的创新积极性,推动集成创新能力提升。2020年12月18日,京投公司牵头并联合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紫光集团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等单位共同组建成立北京协同创新轨道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协同创新研究院”),统筹“政、产、学、研、用”等优势资源和多元创新资源,打造北京市轨道交通协同创新平台,提升轨道交通装备制造创新能力,推动北京轨道交通数字转型和创新发展。
(2)京投公司与交控科技的协同效应
交控科技是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建设及运营、互联互通、智能运维等多个领域技术的领跑者和推动者,是国内最早掌握自主CBTC信号系统核心技术、全自动无人驾驶技术、互联互通技术的企业。京投公司依据其轨道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与管理、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服务、轨道交通运营、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以及相关资源经营与服务“五大业务板块”的布局,对交控科技进行战略性投资,有利于京投公司整体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也有利于加速交控科技的产品开发周期和扩大产品应用范围。相关协同效应具体包括:
①在轨道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与管理方面
发行人依靠京投公司“投资+产业协同”的PPP模式,发挥京投公司的投融资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和交控科技的系统创新研发技术优势,共同参与乌鲁木齐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从项目投资和产业发展两个方面共同推进京外业务并快速推进创新成果的应用落地,为北京技术“走出去”战略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
②在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服务及运营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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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已经实现北京地区的8条线路的高质量开通并高效运营,信号系统较其他厂商相比运营故障率最低,已经中标的北京17号线、北京19号线、北京11号线等工程项目正在顺利推进。发行人还正在积极参与编制京投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采用公司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信号系统有利于京投公司轨道交通的整体布局,也有利于发行人的高质量发展。
③在轨道交通装备制造方面
京投公司与交控科技优势互补,相互借力形成更大的轨道交通产业生态,促进发行人的产业升级和发展。首先,交控科技积极推动与京投公司下属的北京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地铁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河北京车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展自主虚拟编组列车运行系统、高速磁悬浮列车、市域列车等方面的装备研发工作。其次,交控科技与京投公司下属的北京轨道交通路网管理有限公司、京投轨道交通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探索开展网络化智能调度技术、线网运行图自动编制技术、基于客流的线网状态推演技术等重点技术研发工作。另外,交控科技与京投公司下属的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成立运捷科技进行全自动运行线路的维保工作,共同探索开展三级管控智能运维平台技术、运维数字驾驶舱可视化显示技术、应急处置联动技术、无人智能化机房技术及单兵运维辅助装备技术等重点技术研发工作。
④在协同创新方面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与京投公司在技术创新方面进行合作,交控科技与京投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累积共同承担 10 项城轨交通应用方面的北京市科委科研课题。交控科技通过参与协同创新研究院(京投公司牵头于2020年12月设立)的建设,将进一步突破与沉淀一批智能轨道交通关键与核心技术,带动车辆系统、信号系统、机电专业系统、通信系统的技术发展,推动智能轨道交通新产品与新技术的实验验证与成果转化,形成一批有核心技术与行业影响力的智能轨道交通龙头企业与创新企业的产业生态,让北京成为引领全国以至于世界智能轨道交通产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同时,协同创新研究院面向智能轨道交通产业链的创新人才、创新企业,通过协同创新和开放共赢,引导与促进产业链生态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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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交控科技充分利用京投公司资源及优势与京投公司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展开深入合作,可以不断丰富并充实京投公司产业内涵,完善京投公司轨道交通总体布局;交控科技通过京投公司获取行业资讯,优化资源的配置,不断拓展新业务;京投公司通过加大对交控科技技术研发的支持,利用其行业优势和影响力,协调学术、专家、科研资源为交控科技的研发、业务、战略提供支撑,促进交控技术和业务的更新升级,提升交控科技的竞争优势;京投公司通过协助、推动交控科技拓展更多行业的客户资源,并加深与既有重要客户的业务合作基础,帮助交控科技打造更加夯实的业务基础。京投公司具有与交控科技同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具有与交控科技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2.京投公司愿意长期持有交控科技较大比例股份
截至2020年9月30日,京投公司持有发行人26,663,917股普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6.6649%,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基石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公司5,332,783股普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3.3330%,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9979%,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基于自身轨道交通产业布局以及保持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地位的战略需要,京投公司在本次发行中拟认购款项总额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19.99%,并将本次拟认购的发行人的股票的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调整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京投公司有意愿长期持有交控科技较大比例股份,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3.有能力认真履行职责并参与交控科技治理
京投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委派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提升交控科技治理水平,帮助交控科技显著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4.京投公司最近三年未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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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投公司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5.能够给交控科技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资源,显著增强交控科技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带动交控科技的产业技术升级,显著提升交控科技的盈利能力
京投公司和交控科技战略合作领域与合作目标如下:
京投公司充分利用其资源及优势与交控科技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展开深入合作,协调并促进行业内领先的业务资源优先与交控科技进行合作,不断丰富并充实交控科技产业内涵,帮助交控科技提升市场竞争力;加强行业资讯与交控科技的共享力度,优化资源的配置,协助交控科技业务拓展,深化合作;京投公司未来将继续加大对交控科技技术研发的支持,利用京投公司的行业优势和影响力,协调学术、专家、科研资源为交控科技的研发、业务、战略提供支撑,促进交控科技技术和业务的更新升级,提升交控科技的竞争优势;京投公司未来仍将继续协助、推动交控科技拓展更多行业的客户资源,并加深、夯实与既有重要客户的业务合作基础,帮助交控科技打造更加夯实的业绩增长基础。
(1)轨道交通车辆装备领域合作:积极推动与交控科技合作开展自主虚拟编组列车运行系统、高速磁悬浮列车、市域列车等方面的装备研发工作。京投公司在轨道交通车辆装备领域的技术优势与交控科技信号系统领域的技术优势能够进行深度互补融合,双方在智能列车自主运行、智能乘客服务、自主虚拟编队运行系统等新技术层面具备深度合作的条件和前景,从车辆装备和信号系统两专业层面,一同打造“智慧城轨”蓝图的下一代“智慧列车”。
(2)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领域合作:共同探索开展网络化智能调度技术、线网运行图自动编制技术、基于客流的线网状态推演技术等重点技术研发工作。
(3)城市轨道交通智能运维领域合作:共同探索开展三级管控智能运维平台技术、运维数字驾驶舱可视化显示技术、应急处置联动技术、无人智能化机房技术及单兵运维辅助装备技术等重点技术研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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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智能轨道交通创新领域合作:京投公司牵头组建北京协同创新轨道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展轨道交通协同创新工作。通过协同创新研究院这个平台,结合实际业务需求和应用场景,积极推动交控科技在智能列车、智能调度、智能维护、智能管理及智能服务等方向的创新研究。交控科技与京投公司下属公司共同申报智能调度、智能列控、智能运维以及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城轨交通应用的众多科研课题,截至目前共同承担了“面向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的全自动运行系统关键技术和装备研究与应用示范”、“轨道交通全自动运行系统智能化维保装备及网络化运营仿真平台应用示范”等10项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下发的科研课题。
(5)依靠京投公司“投资+产业协同”的PPP模式,发挥京投公司的投融资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和交控科技的系统创新研发技术优势,积极推动交控科技与京投公司下属单位共同参与 PPP 项目投标、合作投资产业基金等多种方式,从项目投资和产业发展两个方面共同推进京外业务、服务京津冀一体化战略并快速推进创新成果的应用落地。
综上,京投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6.能够给交控科技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资源,大幅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交控科技销售业绩大幅提升
交控科技业务的快速发展得益于示范工程的推广,京投公司于2013年经北京市国资委批复增资入股交控科技,为交控科技的工程实施提供业务机会和实验平台。通过在首都北京落地创新项目推动轨道交通政策调整和技术推广,京投公司可为交控科技带来国内领先的市场资源,对交控科技业务的快速发展和销售业绩的快速提升有重大推动作用。京投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京投公司属于《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定义的战略投资者。
三、京投公司本次认购发行人股份是否符合国资管理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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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一)
审批程序,上市公司是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京投公司本次认购发行人股份符合国资管理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第七条,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事项。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国资发〔2017〕29号)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市属企业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并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企业是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子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根据《京投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除依照有关规定须由出资人批准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外,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或者参与决定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有关事项。”根据《京投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市国资委对京投公司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审议批准董事会拟定的公司重要子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方案。”
交控科技为无实际控制人格局,京投公司是交控科技的第一大股东。根据《京投公司经营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第七条,京投公司董事会为京投公司对经营项目投资的内部决策机构。
根据《京投公司董事会决议》(京投董决字(2020)29号),2020年11月6日,京投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关于参与交控科技定增项目的提案》,以不超过2亿元的价格,认购不超过交控科技本次发行股票数量19.99%股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京投公司本次认购发行人股份符合国资管理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
(二)发行人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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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的决策程序
(1)2020年11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任宇航、李畅回避表决相应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针对上述议案已于2020年11月16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2)2020年11月17日,发行人独立董事针对上述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0年11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关联监事王军月回避表决相应议案。
(4)2020年12月3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关联股东京投公司、基石基金回避表决相应议案。
(5)2021年2月4日,发行人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任宇航、李畅回避表决相应议案。
(6)2021年2月4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关联监事王军月回避表决相应议案。
2.发行人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已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如下公告:
时间 公告名称
2020年11月18日 《交控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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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控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交控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交控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交控科技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交控科技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引入战略
投资者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中信建投关于交控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事项的核查意见》
《交控科技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交控科技关于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的提
示性公告》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
的论证分析报告》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交控科技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交控科技关于投资北京基石慧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
《交控科技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
管措施的公告》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产
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交控科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
2020年11月24日 《交控科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交控科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年12月4日
《德恒关于交控科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交控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年2月4日
《交控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交控科技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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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京投公司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京投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根据京投公司出具《关于认购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说明》,京投公司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于京投公司自有资金,认购资金来源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京投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方案限售期调整
发行人2021年2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京投公司本次拟认购的发行人股票的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调整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京投公司与发行人于2021年2月4日签署《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京投公司本次拟认购的发行人的股票的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调整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第8问,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不构成发行方案的重大变化。
六、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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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文件、《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京投公司营业执照和《京投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
2.查阅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认购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说明》《关于不谋求交控科技控制权的承诺函》《关于新股发行的承诺函》《关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承诺函》;
3.查阅《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并逐项核查京投公司符合战略投资者认定条件;
4.查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国资发〔2017〕29号)国资管理相关规定,并核查《京投公司章程》《京投公司经营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和《京投公司董事会决议》;
5.通过网络检索核查发行人公告情况和京投公司行政处罚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京投公司计划认购发行人股份的数量区间、不再增加向发行人提名董事和推荐高级管理人员数量的计划,不会改变发行人当前控制格局,符合其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时作出的《关于不谋求交控科技控制权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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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京投公司属于《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定义的战略投资者。
3.京投公司本次认购发行人股份符合国资管理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交控科技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京投公司的认购资金来源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京投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反馈问题3.关于财务性投资
募集说明书中未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截至2020年9月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为15.45亿元,长期股权投资1793.5万元。2020年11月18日发行人披露公告,拟投资北京基石慧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5000万元。
请发行人披露:截至最近一期末,持有财务性投资余额的具体明细、持有原因及未来处置计划。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相关投资情况分析公司是否满足最近一期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2)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次发行前,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的具体情况;相关财务性投资金额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3)公司持有的理财产品的具体品种、金额、收益率及持有时间。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5问,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截至最近一期末,持有财务性投资余额的具体明细、持有原因及未来处置计划
(一)财务性投资的认定
根据《审核问答》第5问,财务性投资应作如下理解:
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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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
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类金融业务
指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以外的机构从
事的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3.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不包含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4.审议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包含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二)截至最近一期末,持有财务性投资余额的具体明细、持有原因及未来处置计划
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情况。
2.其他权益工具
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其他权益工具的情况。
3.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为持有城轨创新、运捷科技和富能通的股权,具体如下:
被投资公司 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城轨创新 1,016.66 12.35% 主要从事重点工程示范项目、国家重大任
务、共性技术研究等申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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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公司 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运捷科技 390.40 49.00% 主营信号系统的维保服务
主要提供运营管理类、设备维保及在线监
富能通 386.41 40.00% 测类、后勤保卫服务类智能管理软件系统
及服务
合计 1,793.47 - -
发行人对城轨创新、运捷科技、富能通的股权投资是发行人在主营业务相关领域的产业投资,符合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审核问答》第5问界定的财务性投资。
4.其他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投资产业基金和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情形。
综上,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二、结合相关投资情况分析公司是否满足最近一期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发行人截至最近一期末持有财务性投资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反馈问题3.一、截至最近一期末,持有财务性投资余额的具体明细、持有原因及未来处置计划”。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审核问答》第5问的要求。
三、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次发行前,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的具体情况;相关财务性投资金额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1.自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次发行前,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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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7日和2020年12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北京基石慧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更好地利用资本市场,充分整合利用各方优势资源,通过专业化投资管理团队,及时把握投资机会,降低投资风险;同时利用基金平台,有效把握市场发展机遇,促进公司战略目标实现,公司以自有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北京基石慧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于2020年12月23日签署《北京基石慧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尚未实际出资。上述投资行为构成财务性投资。
除上述财务性投资以外,自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无其他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
2.财务性投资金额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发行人于2021年2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95,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万元)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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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0 50,000.0
1 自主虚拟编组运行系统建设项目 5
5 0
.
7
5
3
2 轨道交通孪生系统建设项目 3 30,000.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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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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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客户体验的智能维保生态系统建设项 8 15,000.0
3 目 4 0
4
.
1
8
合计 109,739.41 95,000.00
综上,发行人财务性投资金额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四、公司持有的理财产品的具体品种、金额、收益率及持有时间
报告期内,发行人持有的理财产品系使用暂时闲置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购买的结构性存款,目的是对货币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其具有保本以及期限短、收益稳定、流动性强等特点,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已经发行人于2019年8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和发行人于2020年8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报告期内,发行人持有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预期年化收 实际 是否
号 受托方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产品期限 益率 金额 到账 赎回
收益
中国光大银 2019 年对公结构 保本浮动收
1 行股份有限 性存款定制第八 益型单位结 2019/08/08- 3.65% 22,000.00 200.75 是
公司北京西 期产品111 构性存款 2019/11/08
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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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预期年化收 实际 是否
号 受托方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产品期限 益率 金额 到账 赎回
收益
招商银行股 招商银行挂钩黄 保本浮动收
2 份有限公司 金三层区间三个 益型单位结 2019/08/08- 1.35%-3.79% 12,800.00 122.28 是
北京分行营 月结构性存款(代 构性存款 2019/11/08
业部 码:CBJ04698)
中国光大银 2019 年对公结构 保本浮动收
3 行股份有限 性存款挂钩汇率 益型单位结 2019/11/15- 3.65%-3.75% 16,000.00 146.27 是
公司北京西 定制第2期产品27 构性存款 2020/02/15
城支行
招商银行股 招商银行挂钩黄 保本浮动收
4 份有限公司 金三层区间三个 益型单位结 2019/11/20- 1.35%-3.80% 10,000.00 90.74 是
北京分行营 月结构性存款(代 构性存款 2020/02/20
业部 码:CBJ04916)
招商银行股 招商银行挂钩黄 保本浮动收
5 份有限公司 金三层区间七天 益型单位结 2020/04/08- 1.00%-2.80% 3,000.00 1.50 是
北京分行营 结构性存款(代 构性存款 2020/04/15
业部 码:TH001742)
中国光大银 2020 年挂钩汇率
行股份有限 对公结构性存款 保本浮动收 2020/04/08-
6 公司北京西 定制第四期产品 益型单位结 2020/07/08 3.65%-3.75% 13,000.00 118.63 是
城支行 150 ( 代 码 : 构性存款
2020101044800)
招商银行股 招商银行挂钩黄 保本浮动收
7 份有限公司 金三层区间三个 益型单位结 2020/04/24- 1.35%-3.55% 3,000.00 24.80 是
北京分行营 月结构性存款(代 构性存款 2020/07/23
业部 码:CBJ05806)
合计 79,800.00 704.97
五、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决议、《北京基石慧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查阅《审核问答》第5问,并逐项核查财务性投资界定及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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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査阅并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等相关资料;
4.了解发行人购买理财产品、对外进行投资的主要目的,并取得发行人理财产品相关合同及银行回单等。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2.自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存在拟实施的5,000万元投资产业基金的财务性投资,相关财务性投资金额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3.报告期内,公司持有的理财产品系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购买的结构性存款,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范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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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李 华
经办律师:
巩晓青
经办律师:
秦立男年 月 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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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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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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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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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德恒27F20200035-6号
致: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德恒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20年12月14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并于2021年2月4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本所根据上交所于2020年12月31日下发的《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0]19号)的要求和发行人实际情况,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释义和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审核规则》《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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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二)
正 文
反馈问题1.关于发行对象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京投公司拟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截至目前,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无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 19.9979%,提名两名董事,第二大股东郜春海提名一名董事,第二大股东郜春海持股比例为11.12%,提名一名董事。根据京投公司与发行人协议约定,京投公司同意继续委派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请发行人披露:京投公司计划认购发行人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区间,增加委派董事、高管的具体计划,是否会改变发行人当前控制格局,是否符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承诺。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及本次发行方案,说明京投公司是否属于《注册办法》定义的“战略投资者”,如否,请修改募集说明书相关表述;(2)京投公司本次认购发行人股份是否符合国资管理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上市公司是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3)京投公司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京投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调整本次发行方案,京投公司不再作为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
发行人于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后,结合资本市场环境、京投公司和发行人实际情况,调整本次发行方案,京投公司不再作为董事会确定的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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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二)
(一)发行人于2021年2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二)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1.本次发行对象调整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2.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3.本次发行限售期调整为“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于2021年2月8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二)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三)京投公司与发行人于2021年2月8日签署《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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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二)
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和《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
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交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和《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后,京投公司不再作为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文件、《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二)》《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和《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已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已履行完毕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后,京投公司不再作为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对象采取询价方式参与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8问,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不构成发行方案的重大变化。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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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李 华
经办律师:
巩晓青
经办律师:
秦立男年 月 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8-3-2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德恒27F20200035-9号
致: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德恒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20年12月14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于2021年2月4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1年2月8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现本所根据上交所于2020年12月31日下发的《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0]19号)的要求和发行人实际情况,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释义和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审核规则》《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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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三)
正 文
反馈问题1.关于发行对象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京投公司拟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截至目前,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无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 19.9979%,提名两名董事,第二大股东郜春海提名一名董事,第二大股东郜春海持股比例为11.12%,提名一名董事。根据京投公司与发行人协议约定,京投公司同意继续委派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请发行人披露:京投公司计划认购发行人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区间,增加委派董事、高管的具体计划,是否会改变发行人当前控制格局,是否符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承诺。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及本次发行方案,说明京投公司是否属于《注册办法》定义的“战略投资者”,如否,请修改募集说明书相关表述;(2)京投公司本次认购发行人股份是否符合国资管理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上市公司是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3)京投公司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京投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审议程序
(一)发行人调整发行方案,京投公司不再作为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
1.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有关事宜
发行人于2021年2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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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二)的议案》《关于公
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
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1)本次发行对象调整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2)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3)本次发行限售期调整为“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发行人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有关事宜
发行人于2021年2月8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二)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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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京投公司与发行人针对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签署协议
京投公司与发行人于2021年2月8日签署《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和《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和《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后,京投公司不再作为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
(二)发行人调整发行方案,财务性投资金额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1.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有关事宜
发行人于2021年2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95,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万元) (万元)
5
8
,
0 50,000.0
1 自主虚拟编组运行系统建设项目 5
5 0
.
7
5
2 轨道交通孪生系统建设项目 3 30,000.0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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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3
9
.
4
9
1
7
,
面向客户体验的智能维保生态系统建设项 8 15,000.0
3 目 4 0
4
.
1
8
合计 109,739.41 95,000.00
2.发行人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有关事宜
发行人于2021年2月4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发行人财务性投资金额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有关事宜的授权
2020年12月3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适当调整、补充,确定本次发行的最终具体方案并办理发行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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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3.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5.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次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若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市场发生变化或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在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下,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0.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所涉事项均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范围之内,调减本次发行对象和扣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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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文件、《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二)》《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和《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已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已履行完毕公司内部审议程序。调减本次发行对象和扣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均在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范围之内,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注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后,京投公司不再作为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对象采取询价方式参与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8问,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不构成发行方案的重大变化。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投入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投入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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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投资性房地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均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亦未持有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资质,不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三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均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源景道20号,发行人为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源景道20号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津(2020)武清区不动产权第1010142号),使用期限自2018年10月22日至2068年10月21日,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涉及住宅及商业用地。发行人于2021年3月8日出具《关于募投项目所涉及的房产用途的承诺函》,承诺:“本公司拟将天津武清产业园打造成涵盖研究开发、测试验证、生产制造、培训及维保的全链条产业化的综合基地。本公司募投项目所涉及的房产均为公司自用,不会变相投资于房地产。若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营业执照和业务资质、发行人不动产权证书、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二)》《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及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情形的说明》和《关于募投项目所涉及的房产用途的承诺函》。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房产是基于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的需求,与公司现有业务以及未来发展战略紧密联系,均为公司自用,不存在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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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变相投入房地产业务的相关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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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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