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嘉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行业整体发展实际情况、公司现阶段经营发展需要、盈利水平和资金需求等因素,公司2021年将面临项目资本支出压力以及快速发展阶段日益增长的大额流动资金需求,同时综合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回报;
2、本次方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等事项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且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充分考虑公司
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我们一致同意该议
案,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能够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并通过实施审计工作,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之间不具有关联关系,亦不具备其他利害关系,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0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编制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公司编制的《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自查报告事项。
四、关于《关于确认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1年日常关
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2020年度共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635,005.61元,其均以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2021年生产经营计划,公司拟以市场公允价格向关联方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产品,预计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约为2,0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涉及关联交易金额2,000万元,占同类业务收入比例较小,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拟以市场公允价格向关联方销售产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五、关于《关于确认2020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各项考核指标、年度经营业绩及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我们对公司董事2020年度薪酬情况进行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2020年度薪酬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公司业绩,有利于公司稳定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关于确认2020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各项考核指标、年度经营业绩及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我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情况进行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公司业绩,有利于公司稳定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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