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锦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40号
北京锦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你企业作为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医药)持股5%以上的股东,自2020年7月18日至2021年2月4日期间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金城医药股份合计2338.40万股,
占金城医药总股本比例为 6.04%,持有金城医药股份比例由 18.24%
降至12.2%。你企业在2021年1月28日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
未及时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1年2月4日才披
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第5.1.1条的规定。请你企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企业: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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