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特材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三月
广大特材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接受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特材”、“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发行人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以下简称“《27号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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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4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4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5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
来情况..................................................................................................................11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和内核意见..................................................12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13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
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13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承诺如下..................................13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14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14
二、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履行决策程序的核查..........................................14
三、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
序..........................................................................................................................15
四、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逐项查
证..........................................................................................................................16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20
六、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21
七、关于聘请第三方行为的专项核查..............................................................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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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安信证券作为广大特材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授权刘溪女士和陈飞燕女士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一)刘溪女士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刘溪女士: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2010年7月至今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拥有超过十年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曾作为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核心成员参与或负责哈尔斯可转债、蕾奥规划 IPO、天赐材料非公开、海正药业非公开、阳光照明非公开、金晶科技非公开等项目。
刘溪女士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陈飞燕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陈飞燕女士: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业务副总监,保荐代表人,律师,2016年至今供职于安信证券。曾参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等。
陈飞燕女士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广大特材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监管措施,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为李啸寒,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董金、高攀、梁天天、叶清文、郭尹民、刘聪、徐菡、程鹏、柴柯辰。
李啸寒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李啸寒先生,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曾供职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参与了深康佳A(000016)、华侨城A(000069)、爱施德(002416)、启明信息(002232)、华谊兄弟(300027)等年报审计,参与生物谷(833266)、文旅科技(833775)新三板审计。自2015年供职于安信证券,曾参与微芯生物(68832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等项目。
李啸寒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形式的处罚。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angjiagang Guangda Special Material Co.,Ltd.
成立日期:2006年07月17日
上市日期:2020年02月11日
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广大特材
股票代码:688186.SH
法定代表人:徐卫明
董事会秘书:郭燕
注册资本:16,480万元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279087437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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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凤凰镇安庆村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215614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
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215614
联系电话:86-512-55390270
传真号码:86-512-58456318
公司网址:www.zjggdtc.com
电子邮箱:gd005@zjggdtc.com
(二)主营业务情况
经营范围:特种材料的制造、加工、销售;机械产品制造、加工、销售,钢锭生产锻造,机械及零部件、金属制品购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铸造机械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主要从事齿轮钢、模具钢、特殊合金、特种不锈钢等特钢材料及精密机械部件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产品主要新能源风电、机械装备、轨道交通、海洋石化、汽车工业、航空航天等高端装备制造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金属制品业”(分类代码为:C33)。
(三)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发行人本次发行为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四)最新股权结构和前十名股东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64,800,000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 股数(股) 股权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124,492,500 75.54%
境内自然人 47,500,000 28.82%
境外自然人 - -
国有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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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国有法人 - -
境外法人(含QFII、RQFII) - -
其他 76,992,500 46.72%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0,307,500 24.46%
境内自然人 32,804,573 19.91%
境外自然人 - -
国有法人 320,112 0.19%
境外国有法人 - -%
境外法人(含QFII、RQFII) 1,247,791 0.76%
其他 5,935,024 3.60%
三、股份总额 164,800,000 100.00%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张家港广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44,800,000 27.18
2 徐卫明 12,050,000 7.31
3 徐辉 8,500,000 5.16
4 苏州邦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7,200,000 4.37
5 周奕晓 6,500,000 3.94
6 黄路皓 6,500,000 3.94
7 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800,000 2.91
8 张家港保税区万鼎商务咨询合伙企 4,500,000 2.73
业(有限合伙)
9 宁波十月吴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4,100,000 2.49
(有限合伙)
10 马静 3,000,000 1.82
11 顾玉莲 3,000,000 1.82
北京富唐航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宁波航元宇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3,000,000 1.82
(有限合伙)
合计 107,950,000 65.49
(五)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1、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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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315.91 14,150.60 13,437.89
当年分配现金股利金额 8,240.00 8,240.00 3,690.00
现金股利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47.59% 58.23% 27.46%
利润的比例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年均净 134.75%
利润的比例
注:2020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总股本为 164,800,000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82,400,000.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及向股东进行分配后,当年的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公司经营发展。
公司注重投资者回报,制定了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等条款,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公司最近三年分红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符合《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发行人最近三年比较式财务报表主要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资产总计 414,734.18 245,780.73 254,645.26
负债合计 239,944.62 144,067.38 163,401.62
股东权益合计 174,789.55 101,713.35 91,243.6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174,789.55 101,713.35 91,24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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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营业收入 181,033.78 158,829.78 150,746.89
营业利润 20,624.35 16,996.74 16,828.01
利润总额 20,024.09 16,784.05 16,393.81
净利润 17,315.91 14,150.60 13,437.8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7,315.91 14,150.60 13,437.89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280.53 -2,384.62 4,602.7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6,964.56 -8,992.68 -4,811.7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3,828.37 -2,569.09 22,620.2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0,686.14 -13,894.62 22,806.87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5,935.96 15,249.82 29,144.44
2、非经常性损益及主要财务指标表
(1)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2,054.95 -11.84 -357.78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
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 1,186.75 2,846.18 1,242.03
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218.13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
保值业务外,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产
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以及处置以公允 -2.25 835.98 1,854.84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
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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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 643.07
转回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 1,236.32 -200.85 -71.26
出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 -719.88
减:所得税影响额 253.79 699.47 595.17
合计 973.27 2,769.99 1,352.77
(2)最近三年合并报表口径主要财务指标表
1)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情况如下表所示:
年度 报告期利润 加权平均 每股收益(元/股)
净资产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10.90% 1.10 1.10
2020年度 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10.29% 1.04 1.04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14.81% 1.15 1.15
2019年度 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11.91% 0.93 0.93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18.98% 1.33 1.33
2018年度 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17.07% 1.20 1.20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其他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流动比率(倍) 1.38 1.08 1.06
速动比率(倍) 0.81 0.58 0.61
资产负债率(合并) 57.86% 58.62% 64.1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6.93% 55.24% 59.1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10.61 8.27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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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5.67 6.90 5.59
存货周转率(次/年) 1.69 1.71 1.84
利息保障倍数(倍) 5.62 5.12 4.05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0.99 -0.19 0.37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65 -1.13 1.85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4.13% 3.39% 3.28%
注: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期末总负债/期末总资产
4、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期末股本总额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7、利息保障倍数=(税前利润+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8、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9、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本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除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提供本次发行相关服务外,广大特材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
(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实施的内部审核程序主要有:项目组现场了解情况及尽职调查,出具立项申请报告;立项审核委员会召开立项评审会并进行立项表决;质量控制部进行现场审核并对全套申请文件和保荐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内核部内核专员对全套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等进行了问核;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提出内核反馈意见并进行表决。
本次证券发行申请的内核会议于2020年9月23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安联大厦B座27楼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共7人。与会内核委员听取了发行人代表的介绍、项目组就发行方案的汇报并就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项目组就内核委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陈述和答辩。
本保荐机构内核会议经充分讨论,以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保荐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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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本保荐机构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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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会计师沟通后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本次发行有助于发行人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盈利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为公司长期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发行人具备必要的独立性,能够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运作,主营业务突出,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科创板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并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广大特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履行决策程序的核查
(一)发行人于2020年8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对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上市地点、滚存利润的安排、发行决议有效期、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作出了决议。
(二)发行人于2020年9月8召开2020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
广大特材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并且已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
三、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一)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其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本次发行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所有认购对象均以相同价格认购,符合该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的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价格预计超过票面金额,符合该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要求。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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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于2020年9月8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符合该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的要求。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证券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该条“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的要求。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证券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五)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规定,具体查证情况详见本节“四、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逐项查证”。
四、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逐项查证
保荐机构根据《科创板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查证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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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不存在《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
1、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于特殊合金材料扩建项目、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保荐机构通过查询发行人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公告及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2、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1〕5-4号”《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保荐机构检索了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网站,并查阅了上述人员个人履历资料及出具的调查表,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保荐机构检索了公开信息,查阅了上述人员个人履历资料及出具的声明,获取了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核查了发行人和董监高的违法违规情况,经核查,上广大特材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保荐机构检索了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公告及“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并查阅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建立并履行了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人数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已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公司法》及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了解了募集资金投向及相关产业政策、履行的报批事项,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价格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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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对象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对象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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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定投资者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限售期安排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不存在《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六十六条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已出具承诺:不存在向本次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六十六条的情形。
(七)本次发行不存在《科创板注册办法》第九十一条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徐卫明、徐晓辉父子。徐卫明直接持有公司7.31%股份;徐卫明持有广大控股60%的股权,徐卫明之子徐晓辉持有广大控股40%股权,广大控股持有公司27.18%的股份,徐卫明、徐晓辉通过广大控股合计控制公司 27.18%的股份;此外徐晓辉通过万鼎商务及睿硕合伙分别间接控制公司 2.73%和 1.40%股份。徐卫明与徐晓辉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38.62%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944万股,假设以上限4,944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徐卫明与徐晓辉仍将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 29.71%股份,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科创板注册办法》第九十一条的情形。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广大特材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一)行业与市场风险
1、行业政策变化风险
在行业政策支持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下,特钢行业整体的技术水平、生产工艺、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成果转化率有了较大的提升。若国家降低对特钢行业的扶持力度,将不利于国内特钢行业的技术进步,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风电、机械装备、轨道交通、海洋石化、汽车工业、航空航天等高端装备制造业,如果下游行业政策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司的未来持续盈利能力。
受风电补贴政策刺激,2020 年风电行业迎来抢装潮,为公司积极布局的新能源海上风电大型铸造部件业务的拓展带来较好的机遇。作为战略新兴能源,风电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如上网电价保护、强制并网、电价补贴及税收优惠政策。但随着我国新能源风电产业的快速发展,风电累计装机并网容量不断上升,前述鼓励政策强度正逐步减弱,风电平价上网等政策的推出及实施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未来风电产业的投资热度。因此,如果新能源风电产业政策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为公司风电装备业务的拓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2、宏观经济风险
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在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产业结构调整持续深化、中美贸易摩擦、国际形势变化等内外部因素叠加的影响之下,经济下行的压力可能持续加大。2020 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随着疫情在国外的不断蔓延,全球经济的下行压力也增加了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特钢行业是宏观经济基础性产业,具有典型的周期性特征,特钢行业的发展与经济的运行周期密切相关。当经济增速放缓时,特钢需求量或将下降,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下游客户开拓不确定性风险
特钢行业下游市场如新能源、轨道交通、机械装备、军工装备、航空航天、核能电力、海洋石化、半导体芯片装备等高端装备厂商为保障自身供应体系的稳定性与品质,纷纷建立了独立、系统且严苛的供应商评审机制,不仅对特钢材料、特钢制品供应商的质量控制体系、技术力量、工艺装备等情况进行认证,还要求广大特材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供应商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各方面达到评审要求。以上客户一般对供应商的考核周期较长,对申请进入其采购体系的产品性能和质量要求较高,如果公司不能在产品价格、质量、服务和下游市场客户开拓能力等方面保持竞争优势,公司将无法通过下游客户的供应商考核,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原材料主要包括废钢、合金、生铁等,其中以废钢采购数量最多,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公司废钢采购金额占公司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1.56%、71.46%和53.35%。废钢等原材料采购市场竞争充分,信息传递较快,如果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将直接导致公司产品成本出现波动,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2、技术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齿轮钢、模具钢、特殊合金、特种不锈钢等特钢材料及精密机械部件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随着客户对产品个性化、技术性能差异化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公司技术储备、快速研发和差异化生产能力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公司不能准确预测产品的市场发展趋势,及时研究开发出新的关键技术和新产品,或者公司因受制于资本实力,不能及时加大资本投入并引入人才和技术等关键资源,可能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人力资源风险
随着特钢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拥有丰富技术经验和研发能力的人才日益成为行业竞争的焦点。因此公司存在由于技术型人才流失或核心技术外泄的可能性,对公司的技术研发及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使公司陷入市场竞争中
的不利地位。
4、安全生产与事故风险
公司生产环境较为复杂,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伴随高温、高压的工序,公司生产设备多为大型特种设备,因此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虽然在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不广大特材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但如未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则将对公司的业务、品牌、效益造成负面影响的风险。
5、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少量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如果处理方式不当,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的各项环境指标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
的标准。随着国家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以及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步增强,国家对环
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强,并可能在未来出台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若公司发生环
保事故,将面临被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责令整改的风险,从而会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6、产品质量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客户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提高,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有效地完善相关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公司产品质量未达客户要求,将影响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品牌声誉,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1、存货减值风险
截至2018年末、2019年末及2020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74,214.67万元、71,487.18万元和92,040.99万元,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占公司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3.15%、46.37%和41.52%,占比较高。
公司所属行业原材料、产成品的市场价格公开、变动较为频繁,如果市场价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又未能及时加强生产计划管理和库存管理,可能出现存货减值风险。
2、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大,公司应收账款规模相应增长。2018 年末、2019 年末以及 2020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1,252.48 万元、24,807.93万元及39,056.53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2.36%、16.09%及 17.62%。虽然公司相应计提了坏账准备,但随着公司销售规模不断增长,或
未来客户的信用发生较大的变化,公司可能存在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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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032010186),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3年内所得税税率为15%。如未来公司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重新认定,或者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后,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标准出现重大变化,或者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来出现重大调整,则公司有可能不再享受所得税优惠,对公司的盈利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4、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不能在短期内实现预期效益,因此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预计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四)募投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宏茂海上风电高端装备研发制造一期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项目建成后将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确保公
司可持续发展。由于募投项目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一定时间,涉及的环
节也较多,如果受到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影响,或因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使得工程进度、投资额与预期出现差异,将可能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投资收益产
生一定影响。
2、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无法消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宏茂海上风电高端装备研发制造一期项目”将建成年产15万吨大型海上风电部件精加工生产线,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风
电领域,除此之外公司还可以向机械装备、矿山设备、道路交通等行业大型重工
装备客户提供大型铸件产品。目前公司大型海上风电部件产品已进入明阳智能、
东方风电的供应商采购名录并实现了销售,若未来公司不能继续开拓新能源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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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其他主机厂客户或其他行业大型重工装备客户,或市场环境出现较大变化,
则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可能存在无法消化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
一定影响。
3、单一客户销售占比较高及新客户开拓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前,受限于公司风电铸件现有产能较低,公司风电铸件目前仅对明阳智能、东方风电实现销售,其中对明阳智能的销售占比较高。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风电铸件在手订单92,376.84万元,其中90,569.50万元来自于明阳智能,公司风电铸件下游客户结构较为单一。虽然公司正在积极开拓新能源风电行业其他主机厂客户及其他大型重工装备客户,但仍然存在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公司未能有效开拓新增客户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海外市场开拓风险
近年来全球风电行业高速发展,海外风电市场空间较为广阔。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海外市场的销售将成为公司消化新增产能的潜在渠道之一。现阶段公司尚未就本次募投项目的产品与海外客户开展合作,如未来公司未能有效开拓海外客户,或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及贸易政策等发生不利变化,则可能对公司借助海外市场消化新增产能产生不利影响。
5、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导致利润下滑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有助于提升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公司固定资产将显著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每年将增加较多的折旧及摊销费用。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未达预期,则公司可能存在因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6、项目提前开工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宏茂海上风电高端装备研发制造一期项目”已被列为江苏省2020年重大产业项目及如皋市2020年三季度新开工重特大项目开工项目计划,为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在相关部门均已知悉且出具文件的前提下,公司投入资金进行项目前期建设。囿于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手续,未来存在因提前开工而被相关主管部门广大特材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
(五)发行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虽已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但最终能否成功发行、能否足额募集资金均存在不确定性。
(六)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本次发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情况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基本面情况的变化将影响股票的价格。与此同时,股票的价格还受国家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程度、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出现股价波动在一定程度上背离公司基本面的情况。特提醒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广大特材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六、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一)发行人行业地位
当前我国特钢行业呈现大型特钢集团为主导、专业化民营特钢企业充分参与的竞争格局,与宝钢、中信特钢等大型特钢集团相比,公司发展历史较短,综合实力与大型特钢集团相比存在差距,但公司聚焦技术要求高、生产难度大的特钢产品,主要面向新能源风电、轨道交通等“小众”特钢应用行业,在细分领域形成了自身竞争优势。
通过长期渐进的技术创新积淀,公司形成了较强的技术实力。目前,公司形成核心技术15项,涵盖熔炼、成型、热处理等决定材料性能及稳定性的各项核心关键工艺,并在齿轮钢、模具钢、特种不锈钢及特殊合金等产品中产业化应用。公司是特殊钢行业内少数具备熔炼、成型、热处理、精加工等一系列完善产业链工艺的企业,一站式解决特定领域客户的产品需求。
公司已与各产业领域的客户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在新能源风电领域,公司为全球市场份额前三大风电齿轮箱企业的合作商;在轨道交通领域,公司成为中国中车主要齿轮钢材料提供商之一,公司研发的时速 300-350km 高铁锻钢制动盘材料获中国中车认证并成为国内唯一供应商,实现进口替代;在机械装备领域,公司产品主要出口至以精工著称的德国,并最终用于全球知名企业蒂森克虏伯、恩格尔等机械装备产品制造。
作为行业中小规模的特殊钢研发制造专业化企业,近年来公司凭借着在特定领域的专业化优势快速发展,逐步占据了重要的市场地位。
(二)发行人竞争优势
发行人的主要竞争优势如下:
1、技术优势
通过长期渐进的技术创新积淀,公司形成了较强的技术实力。目前,公司形成核心技术15项,涵盖熔炼、成型、热处理等决定材料性能及稳定性的各项核心关键工艺,并在齿轮钢、模具钢、特种不锈钢及特殊合金等产品中产业化应用。广大特材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2、资质认证优势
为提高竞争壁垒,公司主动参与诸多权威资质认定:首先,公司已通过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管理、能源管理等体系认证,确保公司在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其次,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在航空航天方面,公司通过了国际航空航天质量管理体系认证(AS9100D),在军工装备方面,公司已取得相关资格认证。再次,通过对实验检测能力的持续提升,公司已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定。最后,针对出口业务,公司已通过美国船级社(ABS)、法国船级社(BV)、劳埃德船级社(LR)、意大利船级社(RINA)、挪威船级社(DNV.GL)等认证,产品质量获得国际认可。
3、产业链优势
公司是特钢行业内少数具备熔炼、成型、热处理、精加工等一系列完善产业链工艺的企业,公司在参与竞争过程中明显体现出试制能力强(可通过完整的生产环节验证公司的工艺创新,从而提高技术创新的效率和成功率)、材料质量可控(能够在材料源头上控制材料成分,最大化减少有害杂质)、生产成本可控(具备熔炼能力,可对原材料进一步提纯)、产品线广(具有特钢熔炼、精炼、锻造、铸造、精加工等产品线,可一站式解决特定领域客户从坯料、锻件到成型制品的差异化产品需求)等方面的优势。
4、客户及品牌优势
公司服务客户多为各产业领域的龙头企业,如新能源风电领域的南高齿、西门子(Siemens)、采埃孚(ZF)、明阳智能、东方风电、运达风电,轨道交通领域的中国中车集团所属单位,石油装备领域的杰瑞股份,军工核电领域的中船重工集团所属单位、上海电气所属单位,机械装备领域的奥钢联、蒂森克虏伯(Thyssenkrupp)等。以上客户一般对供应商的考核周期较长,供应商进入其采购体系后,只要产品性能和质量能够保证,便将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同时,通过对各领域龙头企业的优质服务,公司在行业内形成良好的品牌效应,并据此吸引了一批优质的客户,为公司客户规模的持续拓展提供有力保证。
综上,发行人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发展前景较好。
七、关于聘请第三方行为的专项核查广大特材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广大特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中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核查如下:
(一)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保荐机构在广大特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广大特材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广大特材聘请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律师,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发行人会计师。
除本次发行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发行人还聘请成天咨询(广州)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咨询服务。
经保荐机构核查,除上述情况外,广大特材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除本次发行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和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机构之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情况,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广大特材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李啸寒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溪 陈飞燕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徐荣健
内核负责人(签名):
廖笑非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秦冲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
王连志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及董事长(签名):
黄炎勋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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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作为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授权刘溪、陈飞燕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保荐代表人刘溪、陈飞燕未在科创板同时担任两家在审企业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溪陈飞燕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广大特材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签字保荐代表人刘溪的情况说明与承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该项目”)的保荐机构,对该项目之签字保荐代表人刘溪的情况说明与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签署日,刘溪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项目情况如下:
1、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于2020年7月6日获受理;
2、宁波瑞星时光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于2020年9月21日获受理;
3、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于2020年12月14日获受理。
(二)刘溪最近三年内没有违规记录,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三)刘溪最近三年内曾担任过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已完成项目情况如下: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于2019年9月11日完成。
特此说明与承诺。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溪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黄炎勋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广大特材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签字保荐代表人陈飞燕的情况说明与承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该项目”)的保荐机构,对该项目之签字保荐代表人陈飞燕的情况说明与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签署日,陈飞燕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项目情况如下:
1、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于2020年8月25日获受理。
(二)陈飞燕最近三年内没有违规记录,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三)陈飞燕最近三年内未担任过签字保荐代表人完成的项目。
特此说明与承诺。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飞燕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黄炎勋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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