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于会前审核了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质询和咨询工作,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如下:
《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酬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就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的事项向公司管理层了解了具体情况,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酬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核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认为信永中和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工作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审计要求,我们认可其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我们同意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曾志刚_________ 廖南钢_________ 田 跃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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