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作为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2020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担保安排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亦不存在为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公司对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290,000,000.00元,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63,634,000.00元,占公司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53%。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为所有担保均是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风险可控。
二、关于对公司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担保事项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持续至 2020 年 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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