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风光: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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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0年11月16日出具的《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已收悉,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风光”、“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意见落实函所列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和说明,现对意见落实函问题回复如下,请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的相同。
    
    问题1
    
    请保荐人说明:发行人针对逾期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销售人员薪酬的核查方式是否充分,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1.保荐机构说明事项
    
    一、发行人针对逾期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占比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43,057.24       40,814.74        32,948.31       24,723.66
       应收账款逾期金额        9,631.70       11,841.81        10,198.90        7,059.68
         逾期金额占比           22.37%         29.01%          30.95%         28.55%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分别为 7,059.68 万元、10,198.90万元、11,841.81万元和9,631.70万元,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比例分别为28.55%、30.95%、29.01%和22.37%。
    
    (一)发行人应收账款逾期主要受客户付款进度、审批流程影响,回收风险较低
    
    发行人应收账款逾期的主要原因并非客户信用状况发生恶化,而是主要受客户付款进度、审批流程的影响。发行人产品主要用于新能源电站、工业产能改扩建或轨道交通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发行人产品多为客户所采购配套产品的一部分,部分客户会根据项目的整体工程进度启动付款程序,加之发行人客户主要为上市公司、国有或大中型企业,其内部付款审批流程较长,导致部分应收账款的回款期限滞后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形成应收账款逾期。报告期内,发行人逾期应收账款客户信用状况整体较好,逾期应收账款后续基本能够收回,截至2020年11月13日,报告期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99.97%、94.50%、75.56%和58.93%,逾期应收账款实际损失率较低。
    
    (二)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针对逾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对逾期应收账款客户的信用状况、回收风险进行分析,对于存在客户信用状况恶化、有较大回收风险的应收账款,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存在客户信用状况恶化、回收风险较小,但由于客户付款进度、付款审批流程、资金周转安排等原因,暂时未回收的应收账款,发行人按照其账龄情况,进行坏账准备计提,各账龄段的坏账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分别为2,264.34万元、2,730.36万元、3,069.58万元和3,412.13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逾期应收账款未发生大额不能收回的情形,发行人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高于实际损失金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不断加强对逾期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工作,严控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建立了包括《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客户信用管理》、《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应收账款管理》在内的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严控应收账款回收风险,报告期内与逾期应收账款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并积极催收,同时对于回收风险较大的应收款项及时清欠,整体来看,发行人逾期应收账款客户信用状况较好,逾期款项后续能够收回,逾期应收账款回收风险处于可接受的低水平。
    
    综上所述,发行人逾期应收账款形成的原因主要受客户付款进度、审批流程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不断加强对逾期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工作,逾期应收账款回收风险较低,发行人对逾期应收账款计提了充分的坏账准备,相关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对销售人员薪酬的核查方式是否充分
    
    报告期内,发行人专注于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大的大功率电力电子领域,主要产品包括高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高压变频器、轨道交通能量回馈装置等。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薪酬保持较高水平,主要原因为:
    
    1、由于大功率电力电子产品具有产品定制化、技术含量高的特点,其产品销售要求业务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发行人销售人员多具有技术背景,其薪酬水平相应较高;
    
    2、发行人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为吸引和留住优质人才,提升公司竞争实力和市场占有率,发行人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给予销售人员富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根据销售业绩、货款回收情况给予销售人员较高的签单提成和回款奖励;
    
    3、得益于下游行业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以及发行人产品知名度的不断提高,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规模快速增长,销售人员人均签单量较大,销售人员人均薪酬保持在较高水平;
    
    针对发行人销售人员薪酬,保荐机构履行了充分的核查程序,详见本意见落实函回复之“1.保荐机构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之“一、保荐机构核查过程”之“(二)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销售人员薪酬的核查程序”。经核查,发行人销售人员薪酬水平与其发展阶段、产品特点、薪酬政策等相匹配,发行人销售人员薪酬具有合理性。
    
    1.保荐机构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过程
    
    (一)保荐机构对逾期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事项的核查程序
    
    关于逾期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与公司销售部门、财务部门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逾期应收账款产生的主要原因、公司应对措施、逾期应收账款后续回款及实际损失情况;
    
    2、查阅公司应收账款相关的内控制度,了解与应收账款管理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3、对于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获取管理层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做出估计的依据,并复核其合理性;检查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中是否存在债务人注销、破产或其他无法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明细表,复核应收账款账龄、坏账准备计提的准确性;
    
    4、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复核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合理性。
    
    (二)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销售人员薪酬的核查程序
    
    针对发行人销售人员薪酬,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激励政策、发行人销售人员名单、销售人员薪酬明细表等资料,了解销售人员的薪酬构成及薪酬政策的执行情况;
    
    2、访谈公司销售部门负责人及销售大区经理,了解公司销售人员构成、公司产品销售特点以及报告期内销售人员市场开拓情况,询问报告期内公司销售人员人均薪酬水平较高的主要原因;
    
    3、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年报,了解其主要产品构成,分析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经营模式、产品销售与发行人存在的差异;
    
    4、取得公司制定的《反商业贿赂管理规定》、《廉洁自律管理规定》、查阅与客户签订的《廉洁协议》或销售合同中相关条款,了解其具体执行情况;
    
    5、获取销售负责人、销售大区经理并随机抽取20名销售人员,获取其报告期内银行账户流水,对大额银行流水(5万元以上)逐笔核查;
    
    6、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访谈,了解其与发行人的业务合作情况,确认其与发行人除正常业务往来之外,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7、通过搜索引擎、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系统等公开信息渠道,查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销售人员商业贿赂的新闻报道或被立案调查等情况;
    
    8、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利用员工进行商业贿赂的说明;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证明发行人不存在收到不正当竞争等相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针对逾期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充分,相关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销售人员薪酬的核查充分。
    
    对本回复材料中的说明事项,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黄强 楼雅青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次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程序、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次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 ____________
    
    李剑波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震 许伟功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次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程序、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次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 ____________
    
    李 玮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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