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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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7]1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2020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事项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批准对子公司担保总额度为1,487,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802,661.99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0.59%,全部为对子公司的担保;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情况,无逾期对外担保。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发生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17]16)、(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2、公司本次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其正常运营的资金需求
    和业务发展提供资金保证,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符合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此次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结合公司2020年度的经营业绩、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我们认为: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能体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了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薪酬方案合理,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在从事公司审计工作中能恪尽职守,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认为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
    
    五、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董事会《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围绕经营业务进行的,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有利于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管理层就套期保值交易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具有可行性。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七、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 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
    
    八、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的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杨华勇、刘翰林、张玉利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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