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之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0年11月11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906号《关于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简称“落实函”)已收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同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对落实函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保荐机构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包括补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的相同。
本核查报告的字体规定如下:
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问题的回答 宋体(不加粗)引用原招股说明书内容 楷体(不加粗)拟对招股说明书的修订 楷体(加粗)
目 录
问题1 ..............................................................................................................................................3
问题 2 ..............................................................................................................................................7
问题1
请发行人:(1)结合2020年最新经营数据,包括收入、毛利、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产能利用率及在手订单情况,分析发行人能否如预期实现全年盈利,并预计全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2)结合已签约订单对于2020年剩余期间及2021年全年的覆盖率,预计2021年度的经营状况;(3)分析说明若遭受包括被列入“实体清单”等方式的贸易制裁或限制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及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举措。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结合 2020 年最新经营数据,包括收入、毛利、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产能利用率及在手订单情况,分析发行人能否如预期实现全年盈利,并预计全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
发行人2020年一至三季度单季度的收入、利润及现金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三季度 二季度 一季度
收入 36,914.56 36,250.25 22,263.73
毛利 13,676.45 10,082.06 5,532.6
毛利率 37.05% 27.81% 24.85%
净利润 2,157.86 -1,393.57 -6,320.74
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 14,063.84 13,377.78 -31,565.20
2020 年上半年受到新冠疫情影响,客户研究项目进展滞后,测序服务需求降低,未达到公司于2019年所预计的业务规模增长幅度。而公司于2019年根据预计业务增长预计相应配备了仪器产能,因此,2020 年上半年公司的产能利用率为49.84%,较2019年的71.29%有较大幅度下降。
2020 年三季度,随着疫情防控趋于稳定,公司的业务开展有所恢复,单季度收入较二季度环比增长15.49%(剔除二季度的核酸检测收入后),产能利用率达到76.83%,较上半年明显回升,公司的单季度毛利率水平也随之回升至37.05%,净利润扭亏为盈。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在手订单金额为194,242.76万元。同时,公司的业务具有季节性,四季度客户的项目执行和结算通常较为密集,2017-2019年四季度收入占全年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07%、37.37%、33.57%。根据在手订单情况和业务量的季节性特征综合判断,公司2020年四季度的收入、产能利用率和毛利率也将保持在较高水平。鉴于公司的期间费用相对固定,不会随收入增长而同比例大幅增长,因此公司在达到盈亏平衡点后,新增收入对净利润的边际贡献较高,使得净利润的累积速度较快。
综合上述因素,公司预计在疫情相对稳定、防控措施不大幅收紧的情况下,2020年全年盈利具有合理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000.00万元至8,000.00万元。
二、结合已签约订单对于2020年剩余期间及2021年全年的覆盖率,预计2021年度的经营状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剩余在手订单金额为194,242.76万元。发行人预计2020 年四季度收入为 45,000.00 万元至 55,000.00 万元,2021 年度收入为155,000.00万元至165,000.00万元,发行人在手订单对2020年四季度及2021年预计收入的覆盖率为88.29%至97.12%,覆盖率较高,此外,发行人于2020年四季度和2021年还将新增订单,对预计收入的覆盖率将进一步提升,发行人对2020年及2021年度的收入预计实现具有可行性。
结合前述预计收入,发行人预计2021年净利润为8,500.00万元至9,500.00万元,业务能够从新冠疫情影响中基本恢复,业绩较2020年将有所改善。
三、分析说明若遭受包括被列入“实体清单”等方式的贸易制裁或限制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及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举措。
公司主营业务为科研服务业务,经营所使用的仪器及试剂主要供应商的生产地或控制方为美国的占比较高。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美国商务部可通过将某些实体或个人列入“实体清单”的方式,对该实体或个人发出“出口限令”,要求任何人在向实体清单上的实体或个人出口被管制货物前,均需预先从美国商务部获得《出口许可》。若公司被列入“实体清单”,则相关运营主体向美国供应商采购仪器及试剂的交易将需取得美国商务部许可后方可进行。
然而,科研服务业务被列入实体清单的可能性较低,目前不存在被列入的迹象。公司应对相关风险的措施包括:
1、多主体、全球化运营
公司在北京、天津、南京、香港、新加坡、美国、荷兰、英国、日本等多地设立运营主体,在全球进行本地化运营。美国商务部以“实体清单”形式所制裁的企业,通常系以法律主体为单位的特定公司,不影响该公司的其他关联公司。因此,公司的多主体、全球化运营体系,能够一定程度上分散贸易摩擦所带来的风险。
2、采购国产和非美国仪器与试剂产品
除自美国进口的仪器和试剂外,公司也在使用国产和非美国的测序仪器与试剂,一旦受到贸易摩擦影响,可通过采购国产和非美国产品的方式取得运营所需的资源,维持正常经营。
四、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对发行人盈利预测涉及的历史财务和业务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就发行人在手订单情况、未来经营预测情况等取得了发行人说明;
2、核查了美国“实体清单”相关的政策法规、已列入的企业情况,对发行人管理层就贸易摩擦的风险控制措施等进行了访谈。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疫情相对稳定、防控措施不大幅收紧的情况下,发行人预计2020年全年盈利、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000.00万元至8,000.00万元以及对2021年度的经营状况预计具有合理性;发行人针对贸易摩擦带来的原材料采购风险,已规划了可行的应对措施,能够合理控制贸易摩擦对公司运营带来的影响。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预测2020年全年盈利情况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涉及的历史数据和在手订单信息等与核查获取的信息不存在重大不一致;发行人针对贸易摩擦带来的原材料采购风险,已规划了可行的应对措施。
问题2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以来,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况以及相关股东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完成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是否获得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2)实际控制人2016年与相关股东进行的股权转让及借款行为是否为一揽子交易,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相关税务风险,是否获得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相关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以来,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况以及相关股东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完成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是否获得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
(一)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以来,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况
2016年7月,发行人以2016年2月29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合股本4,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2016年8月、11月,发行人分两次引入新股东创新基金、国投协力、先进制造业基金、招银共赢、成长拾贰号、上海方和等六家投资机构,上述投资人合计投资71,500.00万元,认购注册资本578.55万元,其余股票发行溢价70,921.4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6年12月,发行人以总股本45,785,547股为基数,以2016年两次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合计转增314,214,453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360,000,000股。
(二)相关股东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完成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是否获得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
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以来,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大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以下简称“198 号通知”):“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批复”)进一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 号,以下简称“54 号通知”)重申:“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下简称“116号通知”)规定:“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98号通知”、“289号批复”及“54号通知”作为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文件,是关于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特别规定。而“116号通知”是关于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般规定。在企业以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这一情形下,“198号通知”、“289号批复”及“54号通知”作为现行有效的特别规定应优先于作为一般规定的“116号通知”适用。
就此事项,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律师咨询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http://12366.chinatax.gov.cn/),该平台回复,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发行人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行为不涉及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所得税的事项。
综合上述税务政策文件的规定,对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述事项已经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站的回复确认。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以来,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大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金额,不涉及相关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取得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其他书面确认。
二、实际控制人2016年与相关股东进行的股权转让及借款行为是否为一揽子交易,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相关税务风险,是否获得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相关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一)实际控制人2016年与相关股东进行的股权转让及借款行为是否为一揽子交易
1、李瑞强与樊世彬、莫淑珍的借款真实
2016 年公司为计划引入专业投资机构投资,并预期会在融资完成后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可能产生一定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李瑞强为应对可能的税负以及满足购房、投资等意向的资金周转需求,向樊世彬、莫淑珍进行了借款。李瑞强与樊世彬、莫淑珍借款依法签署了借款协议,借款金额总计8,214.49万元,并约定参考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为4.75%/年(单利)计息。
因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以来,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大于发行人2016年12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金额,根据“198号通知”、“289号批复”并经咨询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http://12366.chinatax.gov.cn/)确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随着
发行人的主要办公地点变化、相关行业发展动态变化以及公司的上市计划逐步清
晰,李瑞强的购房和投资计划也发生了调整。因此,李瑞强从樊世彬、莫淑珍处
取得的借款未按照原计划用途实际用于税款缴纳和购房、投资等,而是用于购买
理财产品。
根据《借款协议》及后续相应补充文件和还款凭证、银行流水,李瑞强已向樊世彬、莫淑珍归还本息8,214.49万元。根据李瑞强与樊世彬、莫淑珍分别签署的借款协议的补充文件,李瑞强对樊世彬尚有本息 468.06 万元未支付,对莫淑珍尚有本息932.68万元未支付,约定李瑞强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
综上,李瑞强向樊世彬、莫淑珍借款依法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利息和期限,借款具有合理用途,且目前已经实际归还大部分借款和利息,相应借款事项真实。
2、李瑞强向樊世彬、莫淑珍转让股权的价格合理
樊世彬、莫淑珍入股定价系基于其入股意向达成时间较早、对李瑞强个人事业发展曾给予帮助、与李瑞强个人关系较为紧密等因素综合考虑,由双方协商确定。与后期结合市场环境、行业估值、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的普通财务投资者入股价格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瑞强与樊世彬、莫淑珍的借款真实,向樊世彬、莫淑珍转让股权的价格合理。李瑞强2016年与樊世彬、莫淑珍进行的股权转让及借款行为不是一揽子交易。
(二)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相关税务风险,是否获得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1、关于发行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瑞强向樊世彬、莫淑珍转让股权不涉及发行人本身的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发行人已经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报告期内未受过税务处罚。就上述事项,发行人不存在相关税务风险。
2、关于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瑞强上述向樊世彬、莫淑珍转让股权的行为已经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2016年3月,李瑞强将其持有的诺禾有限9.2898万元、9.2898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樊世彬、莫淑珍,转让价格均为69.44万元,李瑞强依法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16年6月,李瑞强将其持有的诺禾有限7.3896万元、7.3896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樊世彬、莫淑珍,转让价格均为65.51万元,李瑞强依法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公章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与《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上述转让已实现的收入额大于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李瑞强向樊世彬、莫淑珍转让股权,其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高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高于该股权初始投资成本。该入股价格与发行人2016年8月、11月其他投资者入股价格差异较大,系基于樊世彬、莫淑珍入股意向达成时间较早、对李瑞强个人事业发展曾给予帮助、与李瑞强个人关系较为紧密等因素综合考虑,与后期结合市场环境、行业估值、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的普通财务投资者入股价格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樊世彬、莫淑珍的入股与后期普通财务投资者入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的条件。另外,基因测序服务行业整体估值波动较大。因此,李瑞强向樊世彬、莫淑珍转让股权的定价不应被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不构成上述规定明确列示的可被税务部门采取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2016年12月,公司持股平台因平台层面的股权转让向税务部门进行过个人所得税缴纳,税务部门对比该次申报对价和此前樊世彬、莫淑珍入股时所申报的对价,能知晓公司股权价格变动较大的情况,税务部门未就该价格变动提出异议,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补缴税款的法律风险,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次持股平台因平台层面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具体情况为:2016年12月,黄建清、范莉因看好基因测序行业及发行人的行业地位与未来发展,以货币出资1,800万元、3,000万元从致源禾谷部分出资人处受让24,227.14元、40,377.64元出资额,相当于间接受让发行人1,098,305股、1,830,508股股份,转让价格为16.39元每发行人股份,对应发行人整体估值为59亿元。本次转让参考发行人最近一次市场化融资的估值70.15亿元,即2016年11月公司增资引入外部机构投资者先进制造业基金、成长拾贰号、招银共赢、上海方和,并考虑到间接持股流动性较弱,给予了一定折扣而确定。就上述出资份额转让溢价所形成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公司持股平台合伙人向税务部门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
此外,2020年4月,樊世彬、莫淑珍已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全部转让给成长拾贰号,转让方樊世彬、莫淑珍已经依法履行了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樊世彬、莫淑珍本次转让的股权取得成本按照其2016年受让李瑞强所持公司股份的取得成本及之后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综合确认,与本次转让所得之间的差额全部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各11,210,793.45元。
同时,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律师查询了税务部门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案例情况,在实务中,税务部门对于适用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会采用股权转让所对应的企业净资产额作为核定依据。
综上所述,李瑞强作为纳税义务人,其向樊世彬、莫淑珍转让股权,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税务合规风险,已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公章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与《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无需取得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的其他书面认可。
涉及李瑞强向樊世彬、莫淑珍转让股权及借款和纳税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三、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核查了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以来,历次增资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增资协议/投资协议、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查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
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
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等相关规定,咨询了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
服务平台(http://12366.chinatax.gov.cn/)。
2、核查了李瑞强与樊世彬、莫淑珍签署的借款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核查了李瑞强银行流水中借款及还款的相关记录,并对李瑞强、樊世彬、莫淑珍进行了访谈,审阅了三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对樊世彬、莫淑珍入股发行人期间的市场同行业公司案例进行了检索与分析;核查了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公章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与《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核查了樊世彬、莫淑珍向成长拾贰号转让股权的协议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凭证;查询了税务部门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案例情况;核查了发行人取得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根据相关税收政策文件的规定,对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述事项已经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站的回复确认。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以来,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大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金额,不涉及相关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其他书面确认。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瑞强与樊世彬、莫淑珍的借款真实,向樊世彬、莫淑珍转让股权的价格合理。李瑞强2016年与樊世彬、莫淑珍进行的股权转让及借款行为不是一揽子交易。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瑞强向樊世彬、莫淑珍转让股权不涉及发行人本身的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发行人已经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报告期内未受过税务处罚。发行人不存在相关税务风险。
4、李瑞强作为纳税义务人,其向樊世彬、莫淑珍转让股权,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税务合规风险,已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公章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与《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无需取得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的其他书面认可。
5、涉及李瑞强向樊世彬、莫淑珍转让股权及借款和纳税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之回复》之签章页)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承诺本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
李瑞强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之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陆胤 焦延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问询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