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阶段
问询问题之回复报告
信会师函字[2021]第ZG02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人于2021年1月25日收悉《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阶段问询问题》(简称“注册阶段问询问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申报会计师,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问题1 关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发行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三套上市标准。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5,477.06万元、15,143.11万元、8,535.84万元和-18,187.42万元。根据公司 2020年 1-9月的审阅报告,2019 年和 2020 年的 1-9 月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3,734.62 万元、-4,123.58 万元,其中 2020 年前三季度单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1,565.20万元、13,377.78万元、14,063.84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存在一定波动性和季节性。
请发行人结合公司业务和结算特点,说明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波动的原因和合理性,与公司业务拓展、收入确认、结算是否匹配;并结合公司2020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情况,进一步说明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请发行人结合公司业务和结算特点,说明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波动的原因和合理性,与公司业务拓展、收入确认、结算是否匹配;
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主要为与主营业务收款相关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主要为原材料及设备采购付款(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员工薪酬(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2017-2020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主要项目及其季度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项目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全年合计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 21,521.40 38,594.12 41,579.33 74,693.28 176,388.13
的现金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 37,100.66 13,407.71 15,090.70 21,987.05 87,586.13
2020 的现金
年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 12,278.68 11,892.07 10,720.74 10,590.60 45,482.08
付的现金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31,565.20 13,377.78 14,063.84 38,330.89 34,207.31
净额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 16,770.17 34,579.67 30,843.49 62,854.47 145,047.81
的现金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 17,322.23 12,315.75 36,069.38 16,896.45 82,603.80
2019 的现金
年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 9,609.35 9,042.49 11,882.16 12,271.12 42,805.12
付的现金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3,445.78 10,117.68 -20,406.52 32,270.46 8,535.84
净额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 11,563.07 27,316.40 20,211.93 43,159.52 102,250.92
的现金
2018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
年 8,919.08 11,290.82 20,939.60 5,593.01 46,742.51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 7,140.44 6,021.65 7,332.41 7,870.25 28,364.74
年度 项目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全年合计
付的现金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426.42 2,550.44 -10,601.94 25,621.02 15,143.11
净额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 7,939.02 19,403.02 17,868.21 36,851.47 82,061.72
的现金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 2,143.09 12,568.48 14,426.39 13,576.48 42,714.44
2017 的现金
年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 4,870.59 4,238.26 5,785.16 5,897.10 20,791.11
付的现金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4,521.59 -4,428.38 -2,042.54 16,469.58 5,477.06
净额
1、公司的各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符合业务拓展、收入确认及结算情况
公司的结算和收入确认模式为:公司与客户签署服务合同后,针对有预收款的客户,根据服务合同约定收取预收款;公司收取样本并检测完成后,将检测结果形成结题报告并发送给客户,经客户确认无误后,公司确认收入,并针对无预收款或预收款不足以覆盖服务款项的客户收取尾款。2017年以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随营业收入增长整体呈现逐年增长趋势。由于存在合同预收款,而公司收入确认时点为检测服务完成之后,因此,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与收入确认存在时点差异。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波动主要受客户科研活动规划和经费支出周期影响。
2017-2020年,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 82,061.72万元、102,250.92 万元、145,047.81 万元和 176,388.13 万元,同期营业收入分别为
73,934.90万元、105,356.17万元、153,482.89万元和149,002.76万元。除2020
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略有下降外,公司销售商品、提
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均呈现上升趋势,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与业务规模、
收入确认及结算相符。
2017-2020 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5,477.06 万元、15,143.11万元、8,535.84万元和34,207.31万元,公司各年度经营净现金流量均为正值。
2019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有所下降,主要系公司扩大产销规模,增加原材料采购以及人力支出所致。当年度,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增长 41.85%,公司在产能不断扩充的情况下,增加试剂等存货储备,当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增加 76.72%;同时,公司当年度增加人员招聘规模,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增加50.91%,上述支出的增速高于经营性现金流入的增速,故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降。
2020年度,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高于营业收入,主要原因为:(1)2020 年上半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客户科研项目进度滞后,影响了公司当期业务增长,引致当年收入规模较上年略有下降;(2)受益于国内疫情管控得当,客户科研秩序逐步恢复,科研服务需求在下半年明显反弹,公司新签署的服务协议增加,预收合同款项相应增加。2020年,公司预收合同款项期末余额较上年末增加 1.49亿元。同时,公司 2020年原材料储备较为充足,自动化柔性智能交付系统上线提高了人工投入效率,使年度内原材料采购及人工开支均未呈现明显增加。综合因素使得2020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大幅上升。
2、公司经营现金流量的季度波动具有一定规律性且符合业务特征
公司主要客户包括高校、科研机构、研究型医院及药企等企事业单位。受高校和研究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结算和付款制度影响,公司客户通常于上半年进行科研项目的设计及经费申请,其后进行项目实施,因此一般在第四季度项目执行和结算较为密集。该种业务特点使得公司各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均呈现一季度最低、四季度最高的特征。
公司根据库存情况、实验室生产计划、供应商供货周期以及国际贸易环境等综合因素制定原材料采购计划,采购支出在各季度间的分布不具有显著规律。公司通常于一季度支付员工上一年度的奖金,因此一季度员工薪酬支出高于二
季度,三季度起公司集中招聘的新员工陆续入职,因此三、四季度薪酬支出高
于一、二季度;2020年度,因业务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以及自动化柔性智能交
付系统上线运营对人员的需求减少,公司进行了一定的人员优化,故薪酬支出
逐季度下降。
综合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季度特征,公司报告期内一季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而四季度达到最高,具有季节性特征。
2020年一季度,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客户的科研项目进展均有所滞后,尤其是国内高校一季度未开学,导致学生及研究人员未如期返校、科研项目未如期开展。因此,2020 年一季度公司的收入水平低于预期。但由于公司2020年初较 2019年初的人员规模等有较大增加,人员薪酬等固定开支短期难以调整,因此,2020年一季度的经营性净现金流较上年同期下降幅度较大。
疫情发生后,公司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影响,优化人员结构、及时调整费用预算,控制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实现了降本增效;同时,在疫情得到控制后,客户加快科研项目推进,测序服务需求亦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补偿性反弹,故公司2020年二季度以后的收入及经营性现金流量均逐步改善。
综上所述,2017-2020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具有一定的季节性与波动性,系公司经营现金流入和人员薪酬支出的季度性、采购试剂耗材的支出以及新冠
疫情的影响叠加所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波动具有合理性,其变动与业务
规模变化、收入确认及结算情况相符。
(二)结合公司2020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情况,进一步说明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根据立信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0022号),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149,002.76万元,2018年、2019年、2020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5,143.11万元、8,535.84万元和34,207.31万元,累计不低于 1亿元。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及可比公司的估值情况,预计公司上市后的总市值不低于20亿元。
因此,公司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三项之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发行人业务的季度性特征及原因,以及新冠疫情对业务开展的影响;
2、对公司各业务销售与收款循环进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序,了解公司收入确认与结算的具体模式、提供服务的主要环节时点;
3、对公司报告期各季度的收入、现金流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确认各季度收入和现金流波动与业务季度性特征的匹配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具有一定的季节性与波动性,系发行人经营现金流入和人员薪酬支出的季度性、采购试剂的支出以及新冠疫情的影响叠加所致。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波动具有合理性,其变动与业务规模变化、收入确认及结算情况相符。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问题2 关于待抵扣进项税
根据招股书披露,2019年末和2020年6月30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中“待抵
扣进项税”金额分别为 4,735.36 万元、4,550.37 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待抵
扣进项税”金额分别为3,804.26万元、3,791.33万元。
请发行人:(1)结合公司报告期内采购、销售具体情况,详细说明公司“待抵扣进项税”与公司采购、销售规模是否匹配;(2)说明截至目前,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待抵扣进项税” 余额和变动情况;公司增值税的抵扣是否符合税法要求。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结合公司报告期内采购、销售具体情况,详细说明公司“待抵扣进项税”与公司采购、销售规模是否匹配
2017-2020年各期末,公司形成较多待抵扣进项税,系公司采购内容主要为设备或试剂耗材,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率为 13%、16%、17%,公司主要从事测序服务业务,销售所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率为6%,进项税率大于销项税率引致。
公司各法人主体其他流动资产中“待抵扣进项税”期末余额变动如下:
单位:万元
法人主体 2020.12.31 202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3,852.35 1,326.95 789.36
(“股份公司)
天津诺禾致源生物信息科技有限公 - - - - 857.15
司(“天津诺禾”)
天津诺禾致源科技有限公司(“天 3,125.76 2,746.84 - - -
津诺禾科技”)
南京诺禾致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163.20 1,125.13 410.26 287.37 466.92
(“南京诺禾”)
Novogene(UK)CompanyLimited 221.76 518.27 351.59 313.25 -
(“英国诺禾”)
天津诺禾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394.78 159.32 121.12 193.13 182.81
上海诺禾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 - 0.05 0.05 -
Novogene NetherlandsB.V. 2.90 0.81 - - -
总计 5,908.40 4,550.37 4,735.36 2,120.76 2,296.24
2017-2020年各期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中“待抵扣进项税”主要由股份公司、天津诺禾、天津诺禾科技、南京诺禾、英国诺禾构成。其中,天津诺禾2017年
末待抵扣进项税余额 857.15万元,主要系期末部分增值税发票未完成认证抵扣,
故将期末待抵扣进项税与应交增值税分别列报所致。其他境内主体期末待抵扣
进项税形成原因主要为采购进项税率大于销售销项税率,各期采购和销售额波
动引致;境外主体形成原因主要为英国增值税抵扣政策引致。
1、境内主体
上述境内公司2017-2020年采购、销售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法人主体 项目(不含税)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当期采购额 104,321.04 126,756.93 82,249.08 44,850.23
股份公司
当期销售额 150,288.08 114,602.93 85,769.46 62,038.41
当期采购额 65,591.30 15,307.52 - -
天津诺禾科技
当期销售额 56,502.02 31,965.20 - -
当期采购额 24,294.74 18,049.25 1,950.33 3,616.63
南京诺禾
当期销售额 16,391.78 31,997.66 5,158.19 1,091.10
注:上表中当期采购、销售额为各法人主体当期实际开票、收到发票不含税额。
(1)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 2017-2019 年各年末,待抵扣进项税金额逐年增加,主要系采购进项税率高于销售销项税率,引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股份公司增值税申报期各年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计算过程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期初留抵增值税 a 3,852.35 1,326.95 789.36 -
期初应交增值税 b - - 378.66 437.46
本期销项税 c 14,739.51 8,946.46 7,806.74 5,443.35
本期销售额 150,288.08 114,602.93 85,769.46 62,038.41
本期综合销项税率 9.81% 7.81% 9.10% 8.77%
本期进项税 d 9,294.79 13,059.49 10,007.24 5,741.39
本期采购额 104,321.04 126,756.93 82,249.08 44,850.23
本期综合进项税率 8.91% 10.30% 12.17% 12.80%
本期交纳增值税 e 0.01 0.50 2.04 550.12
本期退回增值税 f 1,969.94 1,588.12 1,286.30 -
期末留抵增值税 g=-(b-a+c-d- - 3,852.35 1,326.95 789.36
e+f)
h=(b-a+c-
期末应交增值税 3,562.29 - - 378.66
d-e+f)
报告期内,股份公司为公司测序服务业务主要的对外签约主体,销售收入主要为适用6%增值税税率的服务类项目,此外,股份公司具有进出口业务资质和团队,公司部分需要进口的仪器、试剂、耗材通过股份公司采购后,内部销售给其他子公司,部分销售收入适用 13%、16%、17%税率,因此报告期内股份公司的综合销项税率分别为8.77%、9.10%、7.81%和9.81%。
报告期内,股份公司的综合进项税率为12.80%、12.17%、10.30%和8.91%。股份公司采购主要包括对外采购仪器、试剂、耗材,适用 13%、16%和 17%税
率,以及对内采购子公司提供的测序技术服务,适用 6%税率。2019年下半年
起,公司将生产环节集中至天津诺禾科技,股份公司不再直接进行生产,而是
将测序服务项目内部委托给天津诺禾科技完成,因此当年其采购服务的占比提
升,同时,仪器试剂采购的增值税率自 2019年 4月起由 16%下降至 13%,故
2019年和2020年股份公司综合进项税率逐年下降。
2018-2020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 39 号)的规定,股份公司符合留抵税额退税的条件,向税务机关申请期末留抵退税并于当年收到退税款。
综上所述,2017-2019年,因股份公司的综合进项税率高于综合销项税率,故年末形成了待抵扣进项税余额,其中2017年因部分增值税发票未完成认证抵扣,故将期末待抵扣进项税与应交增值税分别列报。2020年,股份公司的综合进项税率下降至低于综合销项税率,同时 2018-2020 年持续收到留抵增值税退税,故股份公司2020年6月末及2020年末的待抵扣进项税金额为0。
(2)天津诺禾科技
天津诺禾科技 2020年增值税留抵金额较大,主要系天津诺禾科技于 2019年起作为公司的生产中心,逐步集中承接测序服务业务,其进项综合税率高于销项综合税率所致。
天津诺禾科技增值税申报期各年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计算过程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期初留抵增值税 a - - - -
期初应交增值税 b 619.05 - - -
本期销项税 c 3,975.87 2,315.46 - -
本期销售额 56,502.02 31,965.20 - -
本期综合销项税率 7.04% 7.24% - -
本期进项税 d 7,720.69 1,696.41 - -
本期采购额 65,591.30 15,307.52 - -
本期综合进项税率 11.77% 11.08% - -
本期交纳增值税 e - - - -
本期退回增值税 f - - - -
项目 计算过程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期末留抵增值税 g=-(b-a+c-d- 3,125.76 - - -
e+f)
期末应交增值税 h=(b-a+c-d- - 619.05 - -
e+f)
(3)南京诺禾
南京诺禾 2017-2020 年各期末待抵扣进项税较大,主要系公司采购的进项综合税率高于销项综合税率所致。
南京诺禾增值税申报期各年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计算过程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期初留抵增值税 a 410.26 287.37 466.92 -
期初应交增值税 b - - - -
本期销项税 c 1,302.72 2,200.32 404.91 73.47
本期销售额 16,391.78 31,997.66 5,158.19 1,091.10
本期综合销项税率 7.95% 6.88% 7.85% 6.73%
本期进项税 d 3,055.66 2,323.21 225.36 540.39
本期采购额 24,294.74 18,049.25 1,950.33 3,616.63
本期综合进项税率 12.58% 12.87% 11.55% 14.94%
本期交纳增值税 e - - - -
本期退回增值税 f - - - -
期末留抵增值税 g=-(b-a+c-d- 2,163.20 410.26 287.37 466.92
e+f)
h=(b-a+c-
期末应交增值税 - - - -
d-e+f)
2、境外主体
英国增值税税则规定,在英国注册的企业,采购货物的上游供应商是英国本国企业的,产生进项税;销售货物或服务的下游客户是英国本国单位的,产生销项税;期末销项税与进项税之间的差额缴纳增值税或者形成留抵增值税。英国诺禾主要向英国本国供应商采购,但同时向除英国本国外其他国家提供服务。根据对英国诺禾申报期内采购、销售情况统计:本国采购额 2018-2020 年各年占其总采购额分别为 98.87%、95.66%、78.00%,英国本国客户收入 2018-2020 年各年占其总收入额分别为 8.47%、8.51%、22.74%,本国销售占比远低于本国采购。因此,英国诺禾各期进项税均大于销项税,形成期末待抵扣进项税。
(二)说明截至目前,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待抵扣进项税”余额和变动情况
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待抵扣进项税”主要系朝阳诺禾购买办公房产,涉及待抵扣进项税 3,808.62 万元。2017-2020 年各年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待抵扣进项税”余额分别为 3,808.68 万元、3,848.67 万元、3,804.26 万元、3,654.78万元。
朝阳诺禾持有的自有房产位于北京市酒仙桥。该房产于 2017年 11月由公司与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电子城IT产业园C区C1楼A座项目之合作协议书》购置取得。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2016年5月1日后,企业购买或取得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未竣工),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60%,第二年抵扣比例40%。朝阳诺禾取得该房产的购买成本 3.46亿元,形成的进项税额具体申报情况为:
于2017年申报进项税2,285.17万元,系该房产所对应进项税额60%可抵扣部分;
剩余40%可抵扣部分于2018年完成申报,符合不动产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相关规
定。
(三)公司增值税的抵扣是否符合税法要求
1、关于增值税认证和申报抵扣的周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 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的
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
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综合上述规定,发行人取得的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于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之内进行认证,于2017年7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应于开具之日起 360天之内进行认证,并在规定期间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机关对于完成认证及申报之后的进项税额实际抵扣的时间没有限制性要求。
发行人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均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的时限完成了认证及申报,增值税申报和抵扣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2、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对留抵退税的相关规定如下:
(1)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
(2)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3)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A、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 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B、2015年 1月 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20号)对留抵退税的相关规定如下: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A、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B、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C、申请退税前 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D、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E、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公司从事基因测序专业技术服务,所属行业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M)中的专业技术服务业(M74),属于财税[2018]70号文件中所述的“研发等现代
服务业”,行业属性符合留抵退税相关规定的要求。股份公司2017年至2019年
的纳税信用等级均为 B,符合上述规定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要求。股份公
司申请留抵退税的额度,符合按照上述规定的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结果。综上
所述,公司申请留抵退税的行为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3、关于购买房产涉及的增值税抵扣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 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行人于2017年取得其自有房产,其时仍适用《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分2年进行抵扣。发行人于2017年和2018年分别按照规定比例申报进项税,符合当时有效的税法规定。
综上,公司进项税均按照税法要求进行申报,增值税申报税率符合税法规定,进项税抵扣均在允许抵扣的范围内,并与公司采购规模匹配。公司增值税抵扣符合税法要求。
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了发行人各纳税主体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
2、检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明细表、存货采购明细表、固定资产采购台账、进项税备查簿、开票清单等原始资料,并与各期应交增值税计提金额、缴纳金额和期末余额进行比较;
3、查阅了报告期内税法对增值税申报及抵扣的相关规定,确认发行人的增值税申报与抵扣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中的待抵扣进项税余额主要系进项税税率高于销项税税率所致,其他非流动资产中的待抵扣进项税主要系发行人2017年度购买房产所致;待抵扣进项税余额与公司采购、销售规模匹配,变化具有合理性;公司的增值税抵扣符合会计准则及税法相关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之回复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签字注册会计师:
张帆
石爱红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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