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装备: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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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事前确认及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计提2020年度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计提2020年度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1.公司本次计提 2020 年度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
    
    2.公司计提 2020 年度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本次计提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计提 2020 年度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前已征求了独立董事的意见,同意本次计提2020年度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事项;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
    
    二、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报告期末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数,不具备分红的条件,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2020年度不实施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的预案,符合客观事实,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我
    
    们对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预案
    
    无异议。
    
    三、对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我们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发表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内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未发现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及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未发现有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执行,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编制,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披露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关于非独立董事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是依据公司的考核办法确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薪酬标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关于非独立董事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及《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相关议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非独立董事人员薪酬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向控股股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借款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公司董事会事前就向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事项告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本次向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保证公司经营业务的资金需求,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不存在利益转移,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借款,借款期限自办理借款之日起一年,借款利率是根据资金市场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在法定范围内浮动,无抵押、无担保。
    
    借款利率是根据资金市场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在法定范围内浮动,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借款符合公司2021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
    
    2.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相关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七、关于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公司董事会事前就接受关联人租赁及向关联人提供租赁事项告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接受关联人租赁房屋及向关联人提供租赁,用于公司或关联方办公和经营,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不存在利益转移,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本次接受关联人租赁房屋及向关联人提供租赁,是根据市场情况定价,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接受关联人租赁房屋及向关联人提供租赁,均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2.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相关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八、独立董事对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核查及专项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按2020年年初预计金额正常履行了相关关联交易。对于个别超出预计部分,在总额度不超的前提下调剂使用。2020 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 341,639.42 万元,实际完成233,376.82万元,差异是由于冀东水泥铜川项目未达到计划结算金额所致。公司2020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定价合理,各项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且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数额少于全年预计金额,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关于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经事前认真审阅有关文件及了解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均为公司正常的商业行为,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未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2021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其内容和金额是公司2021年度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罗 熊、岳殿民、王玉敏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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