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状况、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涉及的发行对象等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最新实际情况,同步修订了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中的相关内容;本次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修订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公司与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通投资”)签署《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条款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六、关于与拟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拟进行调整,公司实际控制人连宗敏女士将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公司与拟认购对象创通投资、连宗敏分别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条款公平合理,有利于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七、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关联方认购价格公允,交易事项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孙东升 林卓彬 肖 林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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