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H A N G Z H O U K E L I N E L E C T R I C C O . , LT D .
(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41号7幢6层)关于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之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0年10月23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834号《关于杭
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
实函》收悉。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林电气”、“发行人”或
“公司”)会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
商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律师”)、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会计
师”)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中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
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报告所用简称及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本回复报告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
因造成。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目 录
问题一................................................................................................................................... 3
问题二................................................................................................................................... 5
问题三................................................................................................................................. 25
问题四................................................................................................................................. 26
一、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全面梳理“重大事项提示”各项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并补充、完善以下内容:(1)业务区域高度集中、对国家电网浙江省公司高度依赖的风险;(2)浙江省外业务开拓不力的风险;(3)国家电网及各省公司采购模式发生变动的风险;(4)发行人来自国家电网电商化采购模式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但该模式下发行人无法直接参与招投标,主要通过集成商间接获取订单的风险;(5)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经营业绩影响的风险;(6)收入季节性波动的风险;(7)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回复:
【发行人披露】
发行人已全面梳理“重大事项提示”各项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并对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二、特别风险提示”进行了补充、完善,具体如下:
“二、特别风险提示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业务区域高度集中、对国网浙江依赖较高的风险
公司立足于智能电网领域,聚焦电气设备健康状态的管控装置和平台建设,公司的客户主要包括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司以及从事电力系统相关业务的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在浙江省实现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89.13%、80.56%、89.77%及95.39%,其中向国网浙江销售的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7.66%、73.10%、85.49%及93.09%,存在业务区域高度集中,对国网浙江依赖较高的风险。如果国网浙江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国网浙江减少或停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导致公司在浙江省市场份额下降,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二)浙江省外业务开拓力度有限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主要销售区域集中于浙江省市场的现象,公司在开拓浙江省外业务时,公司作为新的市场进入者,在产品知名度、市场熟悉度上处于相对弱势,此外还可能会面临公司服务团队人手不足从而无法展开充分有效的售前推介和售后维护工作、客户所在省电力公司投资力度较小等多种障碍,从而导致浙江省外业务开拓力度有限的风险。
(三)国家电网及各省公司采购模式发生变动的风险
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管理通则》相关规定,国家电网系统内一般实行总部和国网省公司及其同级主体的两级集中采购制度,按照物资采购目录划分两级采购权限。现阶段,公司电气设备健康状态智能感知与诊断预警装置产品属于国网省公司采购权限范围。如未来国家电网调整上述采购模式或采购权限,将公司产品采购权限调整至国家电网总部,则公司可能不能快速适应新模式、新权限的变化,从而对业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通过集成商间接获取订单实现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集成商间接参加国家电网电商化采购实现的销售收入金额较高,分别为5,810.44万元、2,629.69万元、13,547.51万元及4,052.2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1.17%、16.20%、67.53%及83.71%。该种销售模式下公司无法直接参与招投标,主要通过集成商间接获取订单,如公司与集成商持续、稳定的合作模式发生变化,亦或是国家电网电商化采购的模式发生变化,短期内公司可能因不能快速适应而对业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经营业绩影响的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传感器类、整机组件、集成电路、箱体柜体类、电线电缆类等材料。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的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69.90%、65.56%、67.91%及82.10%,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较高,如果主要原材料市场供求变化或采购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公司的成本控制和盈利能力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六)营业收入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2017年度至2019年度,公司的营业收入存在较为明显的季节性波动。上半年实现的收入较少,下半年尤其是四季度实现的收入较多。公司分季度营业收入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季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第一季度 2,523.83 12.58 1,491.03 9.19 985.27 8.68
第二季度 2,057.08 10.25 969.78 5.97 552.19 4.86
第三季度 3,116.02 15.53 2,828.38 17.42 2,172.84 19.14
第四季度 12,364.61 61.63 10,943.80 67.42 7,643.90 67.32
合计 20,061.54 100 16,232.99 100 11,354.20 100
[注]:上表分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在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现出一定的波动性,公司营业收入存在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七)股权高度集中、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谢东合计控制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71.97%,包括直接持有公司59.72%的股份以及通过广意投资控制公司12.25%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谢东合计控制公司53.98%的股份,公司股权集中度相对较高、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比例较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可能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人事任免和生产经营决策等施加重大影响,从而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所引致的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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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广意投资所持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代持的情形,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代持的情形,是否存在主要客户及其下属公司员工及亲属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谢东、张艳萍所持广意投资股权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是否用于或拟用于股权激励。(2)收入确认中,分销售模式说明签收单、安装验收单的具体出具主体及对应的客户类型,相关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收入确认在恰当期间。(3)报告期各期不同销售模式下主要客户及对应的收入情况。(4)除浙江省外的其他省市是否采用电商化采购模式,发行人是否进入其他省市参考品牌。(5)结合募投项目中设备购置金额较大、发行人固定资产金额较低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募投项目投产后是否会导致发行人经营模式发生变化,并就募投项目投产后产能消化情况、新增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对发行人财务影响等情况做风险提示和重大事项提示。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就上述问题(1)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2)(5)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广意投资所持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代持的情形,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代持的情形,是否存在主要客户及其下属公司员工及亲属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谢东、张艳萍所持广意投资股权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是否用于或拟用于股权激励。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广意投资所持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代持的情形,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代持的情形,是否存在主要客户及其下属公司员工及亲属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共有20名自然人股东及1名合伙企业股东,各股东名称、相关情况及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是否为主要客 股东与发行人的关
序号 股东名称 (万股) (%) 户及其下属公 系
司员工及亲属
1 谢东 2,503.94 59.72 否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2 广意投资 513.63 12.25 否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合伙企业
3 毛雪明 154.09 3.68 否 外部自然人股东
4 谢方 134.83 3.22 否 内部员工
5 郑尚贤 115.57 2.76 否 外部自然人股东
6 王健 115.57 2.76 否 外部自然人股东
7 李福星 77.04 1.84 否 外部自然人股东
8 张艳萍 57.78 1.38 否 内部员工
9 刘朝河 57.78 1.38 否 外部自然人股东
10 郑宏 46.23 1.10 否 内部员工
11 杨寓画 46.23 1.10 否 内部员工
12 许炳灿 46.23 1.10 否 内部员工
13 谢炜 46.23 1.10 否 内部员工
14 汪业 46.23 1.10 否 内部员工
15 聂明军 46.23 1.10 否 内部员工
16 谢延碧 38.52 0.92 否 外部自然人股东
17 王青华 38.52 0.92 否 外部自然人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是否为主要客 股东与发行人的关
序号 股东名称 (万股) (%) 户及其下属公 系
司员工及亲属
18 连小荣 38.52 0.92 否 外部自然人股东
19 陆俊英 26.97 0.64 否 内部员工
20 周康 23.11 0.55 否 内部员工
21 胡建娣 19.26 0.46 否 内部员工
合计 4,192.50 100.00 -
经查阅公司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协议、出资/转账凭证、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对应验资报告,公司股东的访谈记录、股东调查表、股东资产证明、股东征信报告及其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公开渠道查询的涉诉信息、主要客户访谈等,公司现有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均为本人真实持有,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股权权属争议和纠纷,不存在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股东与公司主要客户之间不存在不正当商业往来、利益输送等情形。
经查阅发行人股东及其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2015年至今的任职情况,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其下属公司的股东、董监高等信息、全体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主要客户访谈等,不存在主要客户及其下属公司员工及亲属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综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广意投资所持发行人股权不存在代持的情形,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代持的情形,不存在主要客户及其下属公司员工及亲属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谢东、张艳萍所持广意投资股权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是否用于或拟用于股权激励
根据广意投资的工商资料、合伙协议、出资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谢东和张艳萍的访谈记录、调查表、资产证明、征信报告及其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公开渠道查询的涉诉信息等,谢东、张艳萍所持广意投资股权均为本人真实持有,权属清晰,不存在股权权属争议和纠纷,不存在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等情形。广意投资的设立主要是出于发行人股权结构优化及对未来可能引进的职业经理人等高端人才进行股权激励的考虑。自广意投资设立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谢东、张艳萍持有的广意投资股权没有用于股权激励,也没有拟用于股权激励的计划。
同时,谢东、张艳萍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持有的广意投资股权,不会将其用于股权激励。
综上,谢东、张艳萍所持广意投资股权不存在代持情形。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谢东、张艳萍持有的广意投资股权没有用于股权激励,也没有拟用于股权激励的计划。
(二)收入确认中,分销售模式说明签收单、安装验收单的具体出具主体及对应的客户类型,相关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收入确认在恰当期间
1、公司产品的终端客户类型
公司产品主要通过对电力系统中输电、变电、配电环节的电气和机械等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通过各类传感器获取其运行状况、运行质量的相关信息,动态跟踪各种劣化过程的发展状况,根据专家诊断系统提前预警故障。因此公司产品的终端客户主要为国家电网各省级公司,主要应用于国家电网各省级公司下辖的各地市供电企业的主网变电站、高压输电线路的电缆及架空线路、配电网的电气设备上。
2、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客户类型
公司主要客户为国网浙江,除了国网浙江(包括其下辖的各地市供电企业)直接作为采购主体外,为充分保障物资采购效率、积极发挥供应链优势,国网浙江的下属子公司如宁波新胜中压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图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八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双成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华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也会作为采购主体对公司产品进行采购,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从事电力系统相关业务的企业如宁波技冠智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咸亨国际应急救援装备有限公司等向公司采购产品和服务。
因此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客户类型既包括国网浙江等终端客户,也包括国网浙江下属子公司、其他从事电力系统相关业务的企业等非终端客户。
3、收入确认中,分销售模式说明签收单、安装验收单的具体出具主体及对应的客户类型,相关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收入确认在恰当期间
报告期内,各种销售模式都是按照统一的方法进行收入确认的。公司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取得经购货方确认的签收单或安装验收单,且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已确定,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产品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签收单、安装验收单等收入确认证据的具体出具主体,与该产品对应客户是否为终端客户、客户指定的收货方以及是否需要提供安装服务有关。具体如下:
(1)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客户为终端客户
是否需要安装 收入确认证据 证据出具主体 备注
不需要安装 签收单 客户 客户签字、盖章
需要安装 安装验收单 客户 客户签字、盖章
当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客户为终端客户时,对不需要安装的产品销售,根据签收单确认收入;对需要安装的产品销售,根据安装验收单确认收入。签收单或安装验收单的出具主体均为客户,收入确认在恰当期间的证据充足。
(2)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客户为非终端客户
是否需要安装 客户指定收货方 收入确认证据 证据出具主体 备注
客户 签收单 客户 客户签字、盖章
不需要安装
终端客户 签收单 终端客户和/或客 终端客户签字;终端客户或
户 客户盖章
需要安装 终端客户 安装验收单 终端客户和/或客 终端客户签字;终端客户或
户 客户盖章
当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客户为非终端客户时,根据合同约定,产品由公司送至客户指定地点:
①对于不需安装的产品,当客户指定的收货方为客户时,由客户在签收单上签字、盖章,公司据此确认销售收入;当客户指定的收货方为终端客户时,由终端客户在签收单上签字,并由终端客户盖章确认或客户盖章确认,公司据此确认销售收入。
②对于需要安装的产品,公司按照客户要求将产品发货至终端客户,安装调试完成后,由终端客户在安装验收单上签字,并由终端客户盖章确认或客户盖章确认,公司据此确认销售收入。
公司与非终端客户签署销售合同后,收货方由客户指定。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终端客户签收或验收后,产品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公司也没有保留继续管理权和对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满足了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收入确认在恰当期间的证据充足。
综上所述,公司产品签收单、安装验收单的具体出具主体为客户(包括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终端客户)。公司在产品交付或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客户(包括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终端客户)确认的签收单或安装验收单时,认定产品相关风险报酬/控制权的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收入确认在恰当期间,收入确认依据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报告期各期不同销售模式下主要客户及对应的收入情况
1、报告期各期不同销售模式对应的收入情况
公司主要通过询价、招标、竞争性谈判、其他等方式获取业务,报告期内公司通过不同销售模式实现销售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销售模式 销售金额 占比 销售金额 占比 销售金额 占比 销售金额 占比
(%) (%) (%) (%)
询价 4,394.30 90.78 14,926.61 74.40 6,739.24 41.52 8,220.48 72.40
其中:电商 4,052.28 83.71 13,547.51 67.53 2,629.69 16.20 5,810.44 51.17
化采购询价
招标 418.04 8.64 3,829.00 19.09 7,504.88 46.23 2,817.50 24.81
竞争性谈判 23.75 0.49 1,289.80 6.43 1,978.88 12.19 211.18 1.86
其他[注] 4.65 0.10 16.12 0.08 9.99 0.06 105.03 0.93
合计 4,840.74 100 20,061.54 100 16,232.99 100 11,354.20 100
[注]:其他主要为单一来源采购。
公司通过询价及招标方式获取订单、实现销售收入的比例较高,其中公司通过询价实现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2.40%、41.52%%、74.40%及90.78%;公司通过招标实现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81%、46.23%、19.09%、8.64%。
2、报告期各期,公司不同销售模式下主要客户及对应的收入情况
(1)报告期各期,公司询价模式下主要客户及对应收入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询价模式下主要客户为国网浙江及下属公司,该种模式下前五大客户名称及对应收入情况具体如下:
其中集成 销售金额
序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商询价金 占该模式 备注
号 (万元) 额(万元) 营业收入
比例
2020年1-6月
国网浙江
1 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 2,496.37 2,496.37 56.81% 下属子公
司
国网浙江
2 宁波新胜中压电器有限公司 750.00 750.00 17.07% 下属子公
司
国网浙江
3 义乌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441.03 441.03 10.04% 下属子公
司
国网浙江
4 浙江双成电气有限公司 239.83 239.83 5.46% 下属子公
司
5 杭州西霸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85.57 - 1.95% -
合计 4,012.80 3,927.23 91.32%
2019年度
国网浙江
1 宁波新胜中压电器有限公司 8,540.22 8,516.95 57.21% 下属子公
司
国网浙江
2 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 4,566.99 4,566.99 30.60% 下属子公
司
国网浙江
3 义乌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462.82 462.82 3.10% 下属子公
司
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南 国家电网
4 瑞有限责任公司 355.50 - 2.38% 下属子公
司
5 杭州咸亨国际应急救援装备 279.96 - 1.88% -
有限公司
合 计 14,205.48 13,546.76 95.17% -
2018年度
国网浙江
1 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 2,270.63 1,382.20 33.69% 下属子公
司
其中集成 销售金额
序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商询价金 占该模式 备注
号 (万元) 额(万元) 营业收入
比例
2 宁波技冠智能科技发展股份 728.47 - 10.81% -
有限公司
3 北京安普利信息技术有限公 614.02 - 9.11% -
司
国网浙江
4 宁波新胜中压电器有限公司 536.85 431.25 7.97% 下属子公
司
国网浙江
5 温州图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14.67 324.79 7.64% 下属子公
司
合 计 4,664.64 2,138.24 69.22% -
2017年度
国网浙江
1 义乌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2,684.62 2,684.62 32.66% 下属子公
司
国网浙江
2 温州图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896.24 1,810.77 23.07% 下属子公
司
国网浙江
3 宁波新胜中压电器有限公司 1,006.47 786.68 12.24% 下属子公
司
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 国家电网
4 司 727.67 - 8.85% 下属子公
司
国网浙江
5 浙江双成电气有限公司 435.38 435.38 5.30% 下属子公
司
合计 6,750.38 5,717.45 82.12% -
(3)报告期各期,公司招标模式下主要客户及对应收入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招标模式下主要客户为国网浙江及下属公司、国网江苏、国网河北等,该种模式下前五大客户名称及对应收入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万元) 占该模式营 备注
业收入比例
2020年1-6月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万元) 占该模式营 备注
业收入比例
1 宁波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256.17 61.28% 国网浙江下
属子公司
2 国网浙江 86.03 20.58% -
3 杭州凯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40.00 9.57% 国网浙江下
属子公司
4 温州图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5.84 8.57% 国网浙江下
属子公司
合计 418.04 100% -
2019年度
1 国网浙江 1,396.72 36.48% -
2 浙江华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889.95 23.24% 国网浙江下
属子公司
3 温州图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85.57 12.68% 国网浙江下
属子公司
4 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422.41 11.03% 国家电网下
属子公司
5 浙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306.90 8.02% 国网浙江下
属子公司
合 计 3,501.55 91.45% -
2018年度
1 国网浙江 2,226.75 29.67% -
2 宁波新胜中压电器有限公司 1,288.05 17.16% 国网浙江下
属子公司
3 浙江华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105.12 14.73% 国网浙江下
属子公司
4 温州图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46.10 11.27% 国网浙江下
属子公司
5 金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681.83 9.09% 国网浙江下
属子公司
合 计 6,147.86 81.92% -
2017年度
1 浙江华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243.59 44.14% 国网浙江下
属子公司
2 国网浙江 1,021.95 36.27% -
3 杭州意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423.08 15.02% 国网浙江下
属子公司
4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53.85 1.91% -
5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43.16 1.53% -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万元) 占该模式营 备注
业收入比例
合计 2,785.63 98.87% -
(3)竞争性谈判模式下主要客户及对应收入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竞争性谈判模式下主要客户为国网浙江及下属公司、国网四川、国网安徽等,该种模式下前五大客户名称及对应收入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万元) 占该模式营 备注
业收入比例
2020年1-6月
1 国网四川省电力有限公司 23.75 100% -
合计 23.75 100% -
2019年度
1 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 934.04 72.42% 国家电网下
司 属子公司
2 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 187.13 14.51% 国家电网下
属子公司
3 宁波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94.42 7.32% 国网浙江下
属子公司
4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27.65 2.14% -
5 国网浙江 20.61 1.60% -
合 计 1,263.85 97.99% -
2018年度
1 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923.38 46.66% 国家电网下
属子公司
2 浙江华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880.34 44.49% 国网浙江下
属子公司
3 北京中电飞华通讯有限公司 113.21 5.72% 国家电网下
属子公司
4 嘉兴市恒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28.04 1.42% 国网浙江下
属子公司
5 金华八达集团有限公司 17.24 0.87% 国网浙江下
属子公司
合 计 1,962.21 99.16% -
2017年度
1 浙江华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9.28 51.75% 国网浙江下
属子公司
2 嘉兴市恒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78.79 37.31% 国网浙江下
属子公司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万元) 占该模式营 备注
业收入比例
3 国网浙江 23.11 10.94% -
合计 211.18 100% -
(4)其他模式下主要客户及对应收入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其他模式下主要客户为国网浙江及下属公司、国网江西、国网福建、国网山东、国网湖南等,该种模式下前五大客户名称及对应收入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万 占该模式营 备注
元) 业收入比例
2020年1-6月
1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4.65 100% -
合计 4.65 100% -
2019年度
1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9.31 57.76% -
2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3.71 22.99% -
3 国网山东省电力有限公司 3.10 19.25% -
合 计 16.12 100% -
2018年度
1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5.30 53.04% -
2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4.05 40.55% -
3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0.64 6.42% -
合 计 9.99 100% -
2017年度
1 金华八达集团有限公司 73.85 70.31% 国网浙江下
属子公司
2 国网浙江 24.83 23.64% -
3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3.88 3.69% -
4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2.48 2.36% -
合计 105.03 100% -
综上所述,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要客户为国网浙江及其下属子公司、国家电网其他省级电力公司等。
(四)除浙江省外的其他省市是否采用电商化采购模式,发行人是否进入其他省市参考品牌
1、除浙江省外的其他省市是否采用电商化采购模式
根据国家电网官方网站显示,国家电网下辖北京、天津、河北、冀北、山西、山东、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27家省(市)公司。经查询国网电子商务平台公示的采购信息,上述27家省(市)公司的采购模式中均包含了电商化采购。
根据南方电网官方网站显示,南方电网下辖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深圳6家省(市)公司。经查询南方电网供应链统一服务平台的采购信息,电商化采购的模式也普遍应用于南方电网之中。
综上所述,浙江省外的其他省市的采购模式中也包含了电商化采购模式。
2、发行人是否进入其他省市参考品牌
公司产品主要是对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量进行在线监测,并对潜在故障进行诊断分析,最终实现主动预警。公司地处浙江省杭州市,销售收入区域主要集中在浙江。
为了进一步降低销售区域集中的风险,公司已开始积极开拓其他省份市场。经查询国网电子商务平台公示的采购信息,公司除进入了国网浙江的参考品牌外,还分别进入了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2016年度至2019年度、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2017年度、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2019年度的参考品牌,公司进入上述省市参考品牌的产品具体如下:
时间 国网湖北省 国网新疆 国网江苏省
电力有限公司 电力有限公司 电力有限公司
2016年 变压器有载分接开关在线滤 - -
油装置
2017年 互感器取样阀;变压器有载分 变压器有载分接开关在 -
接开关在线滤油装置;滤芯 线滤油装置;PLC模块
2018年 互感器取样阀;变压器有载分 - -
接开关在线滤油装置;滤芯
互感器取样阀;互感器瓷套; 变压器有载分接开
2019年 变压器有载分接开关在线滤 - 关在线滤油装置
油装置;滤芯
由于华东地区尤其浙江区域经济发达,年用电量位居全国前列,电力基础状况良好,在电网智能化改造方面的投入也相对较多,目前公司基于现阶段自身生产经营整体规模相对较小的实际情况,结合地处浙江省杭州市的地域、资源优势,使得公司销售区域集中度较高。未来,公司将通过强化销售渠道建设、扩大服务体系、持续技术创新等措施积极开拓省外市场。
(五)结合募投项目中设备购置金额较大、发行人固定资产金额较低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募投项目投产后是否会导致发行人经营模式发生变化,并就募投项目投产后产能消化情况、新增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对发行人财务影响等情况做风险提示和重大事项提示
1、募投项目中设备购置金额较大、发行人固定资产金额较低的合理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建设投资合计45,799.57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23,935.55万元,其中用于房屋建筑物的投资为12,100.00万元,用于设备购置及安装的投资为11,835.55万元,公司拟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如下:
(1)抓住行业发展机遇要求公司大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
智能电网已成为发达国家、新兴经济体国家应对环境变化、发展绿色经济、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重要举措。世界各国制定出台了规划、政策,采取具体行动。我国政府不仅将物联网、智能电网上升为国家战略,还在产业政策、重大科技项目支持、示范工程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
智能电力建设加速推进,必然带动智能化数字化电力监测设备市场需求增长,本次募投项目,公司拟对输电类、变电类、配网类及平台类等智能化数字化电力
监测产品实施产业化,项目建设有利于企业及时抓住智能电网市场机遇,从而提
高市场份额。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公司本次拟大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具有必
要性。
(2)公司现有固定资产规模较小
目前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由于资金实力有限,且公司主要机器设备购买较早,成新率较低,固定资产净值较小。公司目前整体资产规模较小,资产配置相对较低,现有的生产经营场所及机器设备投资主要是满足公司目前规模生产,无法支撑未来业务规模的提升和适应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3,512.70万元,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及其他设备,具体明细如下:
固定资产类型 账面原值(万元) 账面净值(万元) 成新率
房屋及建筑物 3,180.06 2,822.30 88.75%
机器设备 506.68 282.83 55.82%
运输工具 814.19 260.67 32.02%
电子及其他设备 273.01 146.89 53.81%
合计 4,773.94 3,512.70 73.58%
(3)扩大产能、丰富产品线及加强技术创新要求加大固定资产投资
公司募投项目是对公司现有产品与业务的有效延伸,有利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增强研发设计实力,拓展公司在现有领域的竞争力,并满足市场及客户快速增长的需求,从而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公司“电力设备数字化智能化建设项目”围绕现有主要产品或相关产品展开,项目新增状态监测类产品产能如下表:
应用领域 产品种类 新增产能(套)
变电站智能监测预警系统 100
变电类 变压器智能化监测产品 800
开关类数字化监测产品 1,800
互感器类监测产品 1,200
输电类 架空线路数字化监测产品 1,000
电缆数字化监测产品 600
配网类 配网智能化产品 1,000
平台类 输变配数字化智能管控平台 100
合 计 6,600
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为公司研发中心及实验室的建设,本项目总投资为9,953.00万元,项目总建筑面积为7,000.00平方米,拟投资4,019.88万元用于先进软硬件设备的购置。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的研发基础设施和环境将得到显著改善,不但有利于公司提升研发水平从而提高产品和服务的附加值,而且有利于研究型、技术型和管理型中高端人才的引进。
(4)研发设计环节及组装集成环节要求加大机器设备投资
公司的核心技术主要体现在产品的研发设计环节及组装集成环节,本次募投项目投入的机器设备也以研发设备及组装集成环节的检测、校验设备为主。
如拟购入的高精度示波器能够增加检测设备精度,获取更可靠的运行数据,提升产品性能;工频磁场试验系统、电压暂降试验装置等设备可改变将样品送外部第三方检测的现状,实现内部检测、提高检测产品的数量和效率,提升产品稳定性,减少调试工作量。研发及产品检测、校验设备的投入有助于对公司产品性能、精度、可靠性及稳定性的提升,因此需要加大机器设备投资。
(5)公司目前的生产办公用房限制已无法满足公司长期发展需求,公司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房产建设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截至目前,公司仅拥有一项房产,除此以外,公司还租赁了部分房产用于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目前的生产办公用房已无法满足公司长期发展需求,公司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房产建设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具体原因如下:
①公司现有或租赁房产均为一般建筑,受楼层高度及即有房屋格局的限制,不便于公司大体积、大重量产品的生产和转运,限制了公司生产效率的提升;
②公司现有房产存在生产、研发、办公共用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增长速度较快,随着公司募投项目的开展、未来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员工人数不断增加,现有的办公区域将无法满足公司长期发展的需求;
③本次募投项目拟按照专业化、定制化的设计思路,建设适应公司未来发展相配套的生产、研发基地,一方面可投入更加多样化、配套化的先进机器设备,以提升产品品质、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将提供必要且专业的研发场所、研发设备,搭建更为完善的研发平台与研发体系,有利于公司始终保持产品技术优势,巩固行业优势地位。
综上,公司目前的生产办公用房限制已无法满足公司长期发展需求,公司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房产建设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6)本次公司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房产建设不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的情形
①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土地性质不涉及商业用地或住宅用地,相关土地用途不支持房地产开发
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通过参与公开挂牌转让方式竞拍取得编号为余政工出〔2020〕11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力设备数字化智能化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
公司已与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获取了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核发的编号为A2020余政地字第333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根据上述文件,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创新型产业),不涉及商业用地或住宅用地的情形,相关土地用途不支持房地产开发。
②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质,报告期内不存在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另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公司及其子公司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报告期内也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业务。
③公司募投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募投用地符合土地规划用途,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情形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电力设备数字化智能化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均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开展,是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公司募投项目中的房产建设主要用途为公司生产研发所需建筑物,仅为业务自用,募投用地符合土地规划用途,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亦未有在此进行房地产经营业务的规划。
综上,公司募投用地符合土地规划用途,本次公司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房产建设不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的情形。
2、募投项目投产后不会导致公司经营模式发生变化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化,生产经营模式也没有发生变化,但对公司生产、研发能力有根本性的改进、优化和提升。
公司的生产环节主要包括研发设计、软件烧录、组装、调试及检测,不需要复杂的生产线及大型机器设备,公司的机器设备多应用于研发设计环节及组装集成环节。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投资的机器设备以研发、分析及设备测试为主,用于提升公司研发能力,产品分析及测试水平,进一步保证产品的性能、精度、可靠性及稳定性,因此,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公司生产经营模式没有发生变化。
3、就募投项目投产后产能消化情况、新增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对发行人财务影响等情况做风险提示和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化的风险
随着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成达产,公司主要产品的产能将进一步扩大,预计新增产能为6,600套/年,若未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电力产业政策、市场供求、行业竞争状况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增速低于预期,则可能面临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的风险。
(九)新增固定资产折旧摊销额对公司未来业绩影响的风险
公司“电力设备数字化智能化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建成后,每年新增折旧和摊销2,701.15万元。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实际收益低于预期,则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摊销额将提高固定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将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综上所述,公司募投项目中设备购置金额较大具有合理性,募投项目投产后是不会导致发行人经营模式发生变化,发行人已就募投项目投产后产能消化情况、新增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对发行人财务影响等情况做风险提示和重大事项提示。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针对问题(一),保荐机构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出具的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1)访谈发行人股东,形成访谈记录,并取得全体股东对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代持情形的书面确认;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工商材料、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协议、出资/转账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对应验资报告;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资产证明以及征信报告;
(4)取得全体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核查上述人员及其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近五年的工作经历,并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其下属公司进行交叉核对;
(5)访谈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形成访谈记录;
(6)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其下属公司的股东、董监高等信息,并与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进行交叉核对;
(7)取得全体股东关于本人及本人亲属未在公司主要客户及其下属公司处任职或持有任何权益,不存在任何与公司有关的商业贿赂、利益输送等情况的书面确认;
(8)访谈广意投资合伙人,并取得广意投资全体合伙人对其所持广意投资股权不存在代持情形的书面确认;
(9)取得并查阅广意投资的工商资料、合伙协议,谢东、张艳萍投资广意的出资缴款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及声明承诺;
(10)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及各股东所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网站等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股东广意投资合伙人的涉诉信息。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广意投资所持发行人股权不存在代持的情形;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代持的情形;不存在主要客户及其下属公司员工及亲属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谢东、张艳萍所持广意投资股权不存在代持情形;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谢东、张艳萍持有的广意投资股权没有用于股权激励,也没有拟用于股权激励的计划。
2、针对问题(二),保荐机构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出具的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1)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对公司销售部门进行访谈,了解公司销售业务流程,询问发货签收单和安装验收单的签字盖章情况;
(3)查阅销售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包括销售内容、销售金额、验收条款和结算方式等,评价收入确认时点是否与业务流程相匹配,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对公司的销售合同、发货单、签收单和安装验收单等收入确认相关单据进行抽样检查,报告期各期抽样检查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79.71%、71.04%、75.20%和89.32%;
(5)对报告期各期的营业收入进行截止性测试,检查客户签收单、安装验收单等相关支持性文件;
(6)对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的销售额实施函证程序并取得有效回函,各期回函可确认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3.88%、96.79%、96.85%和92.61%;
(7)对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和视频访谈,了解主要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双方的交易背景及业务流程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产品签收单、安装验收单的具体出具主体为客户(包括客户或客户在合同中约定的终端客户)。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对附有安装义务的产品完成安装,且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已确定,取得了客户提供的签收单或安装验收单,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产品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收入确认在恰当期间,收入确认依据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针对问题(三),保荐机构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出具的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1)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各种销售模式下主要客户类型;
(2)获取公司各种模式下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及占比;
(3)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主要客户的股权结构、分子公司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报告期各期不同销售模式下主要客户及对应的收入情况进行了说明;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要客户为国网浙江及其下属子公司、国家电网其他省级电力公司等。
4、针对问题(四),保荐机构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出具的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1)查询国家电网及南方电网官方网站、国网电子商务平台的采购信息、南方电网供应链统一服务平台的采购信息,了解各省(市)电网公司电商化采购的开展情况及公司进入其他省市电商化采购参考品牌的具体情况;
(2)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省外业务的拓展情况及计划。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浙江省外的其他省市的采购模式中也包含了电商化采购模式;公司除进入了国网浙江的参考品牌外,还分别进入了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2016年度至2019年度、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2017年度、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2019年度的参考品牌。
5、针对问题(五),保荐机构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出具的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1)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本次募投项目中包含大额固定资产的原因及必要性、募投项目投产后对公司的经营模式的影响,以及募投项目投产后公司产能的消化情况;
(2)查阅了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其中的设备购置情况与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比对,就其中的设备购置清单询问了技术部门负责人,了解了相关设备购置对公司生产、研发方面的影响;
(3)获取了公司募投项目投产后折旧摊销测算表,并对相关数据计算进行了复核;
(4)取得并查阅发行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土地使用权相关文件;
(5)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工商档案、经营资质及财务报表;
(6)取得发行人就募投项目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投项目中设备购置金额较大具有合理性;公司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房产建设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募投用地符合土地规划用途,本次公司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房产建设不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的情形;募投项目投产后不会导致发行人经营模式发生变化,发行人已就募投项目投产后产能消化情况、新增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对发行人财务影响等情况做风险提示和重大事项提示。
【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广意投资所持发行人股权不存在代持的情形;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代持的情形;不存在主要客户及其下属公司员工及亲属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谢东、张艳萍所持广意投资股权不存在代持情形;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谢东、张艳萍持有的广意投资的股权没有用于股权激励,也没有拟用于股权激励的计划;
3、公司募投项目中设备购置金额较大具有合理性;公司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房产建设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募投用地符合土地规划用途,本次公司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房产建设不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的情形;募投项目投产后不会导致发行人经营模式发生变化。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公司产品签收单、安装验收单的具体出具主体为客户(包括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终端客户)。公司在产品交付或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客户(包括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终端客户)确认的签收单或安装验收单时,认定产品相关风险报酬/控制权的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收入确认在恰当期间,收入确认依据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公司募投项目中设备购置金额较大具有合理性;公司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房产建设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募投用地符合土地规划用途,本次公司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房产建设不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的情形;募投项目投产后不会导致公司经营模式发生变化。
三、请发行人完善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中“毛利率相对较高的风险”等相关信息披露内容。
回复:
【发行人披露】
发行人已对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四、财务风险”中的“(一)毛利率相对较高的风险”进行了修改,更新后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74.92%、70.84%、73.19%及68.56%。未来,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政策变化、材料价格及人工成本上升,或因为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市场竞争逐步加强等不利因素影响,公司产品的价格或呈下降趋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毛利率水平。同时,如果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产品性能以保持竞争优势,或持续研发创新提升产品的附加值、产品议价能力,公司将面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或无法维持现有毛利率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发行人已对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二、经营风险”中的“(二)行业政策的风险”进行了精简,更新后的内容具体如下:
“(二)行业政策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智能电网行业得到了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并取得了长远的发展。公司业务的发展依赖于国家产业政策、电力行业发展阶段以及电网公司发展规划,如若上述条件发生不利变化、投资减少,导致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缓慢,抑或公司
产品不符合需求方的后续要求,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还根据问题一全面梳理“重大事项”各项内容的要求和回复内容,同步更新了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相应内容。
四、其他问题的补充说明
【发行人披露】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中对公司2020年1-9月的审阅情况及2020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阅意见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天健所对公司2020年第3季度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7-9月和2020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0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0〕10006号),发表了如下意见: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柯林电气公司2020年第3季度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柯林电气公司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二)发行人的专项声明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司2020年1-9月期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对公司2020年1-9月期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32,771.25万元、负债总额为6,015.61万元、股东权益为26,755.64万元,较2019年末的变动幅度分别为-5.45%、-43.68%、11.58%。2020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8,347.49万元,同比增长8.4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76.16万元,同比增长5.1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59.75万元,同比下降1.97%。受经营性季节性波动影响,2020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984.34万元,同比下降15.67%。上述财务信息已经天健所审阅,但未经审计。
具体信息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为2020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业务经营模式、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产品结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2020年度业绩预计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初步测算,公司预计2020年全年实现收入在21,000万元至23,000万元之间,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4.68%至14.65%;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9,000万元至10,200万元之间,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0.55%至13.96%;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8,400万元至9,600万元之间,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0.23%至14.55%。
前述2020年业绩测算情况仅为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包括补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之回复》之盖章页)
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承诺本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董事长:
谢东
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之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旭东 孙 伟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吴承根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总裁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裁:
王青山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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