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资料后,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研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向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全资子公司启迪数字环卫(郑州)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
督管理局登记为准,以下简称“郑州启迪”)提供财务资助,系为公
司换股吸收合并启迪环境事宜顺利实施而为启迪环境提供的过渡期
措施,利率水平参考启迪环境同期融资利率确定,不低于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且不超过7%/年,
期限不超过1年,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定价公允、合理;本次财务资
助提供了足额的担保措施,本次财务资助整体风险可控,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我们认为黄新民先生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规范运作,亦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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