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工作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具备继续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能力和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二、 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真实情况。公司在本年度内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有效,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公司己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三、 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2021年公司因业务需要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但关联交易双方将秉承满足合理的生产经营成本、收益,遵循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和诚信交易的原则,交易价格将参照市场或同行业价格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关联董事均予以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计划事项。
四、 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监管要求和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实施该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符合公司相关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及实际经营情况。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七、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2019年度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世权、周生明、李忠轩
二O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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